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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伦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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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伦理意义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社会上就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我国来说,及时分析其改革的必然性、探讨其现实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读,探讨了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伦理意义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落实公平正义、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又一重要体现。

1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的伦理必然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其间曾在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此次被修改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但到2004年,800元以上月工薪收入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737.05亿元中,65%左右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以上,而最高等级的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要体现的是“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通过“合理避税”减少了纳税。这表明该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作用已经完全脱离了实际,严重背离了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的初衷。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纳税,这就使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这种现状的继续存在,必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2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价值

2.1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本精神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和价值目标,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字面而言,这里所说的“人”并非抽象的人,而是活生生的具体的现实的人,是包括你、我、他(她)在内的所有的个人和集体的众人。而“本”是本位、本体、本义,或曰根本、原本、国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各级党政领导人和全体干部,时时、处处、事事都要想到并且做到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组织人、提高人、关爱人、服务人、造福人、解放人、发展人。

在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居民生活收入相对提高的今天,如果仍沿用1993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傲慢与偏见”。因为根据有关资料测算,在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就已达到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达到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每一组数据都远远大于800元。另外,原有的某些税务立法带有浓厚的行政本位色彩,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明显失衡。这些要求我们的党和国家带领我国全体人民转变观念,由原来的“税务机关为本”转向“纳税人为本”,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纵观史实可知,任何漠视纳税人权益的法律或行为终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当今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是在积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积极回应广大民意,体现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人性、考虑了人情、尊重了人权、满足了人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

2.2有利于贯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正如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首先,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才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在为实现国家的整体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只有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纵观我国历史,造成社会动荡混乱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贫富差距悬殊,“先富不帮后富”,甚至是“劫贫济富”等利益失衡的出现,而利益失衡的症结就在于社会的不公平。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明显呈上升趋势,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远远超过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而使税负有所加重,也使贫富差距悬殊现象愈演愈烈。当今进行的把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有效地促进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因为只有税负公平,才有效率可言。只讲效率,只求地方政府的收入,不顾公平,最终结果还是不可能有效率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广大群众的税负压力和增长的消费支出,有效地缩小不合理的贫富差距,更好地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道德之基。

2.3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活力之源

社会要发展,劳动生产率要提高,离不开整个社会集体的凝聚力以及全体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群体成员之间相互吸引的强度越大,个人目标与群体目标就越能够有机结合,群体的内聚力越大,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就越大。这些力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然而,由于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跟不上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的支出,它所发挥的作用严重地挫伤了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这些中低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程度上对“共同富裕”目标产生了怀疑,出现情感的麻木,不再仰慕共产主义理想的崇高,导致人的行为着力点仅停留在基本的生存需求上,对工作和事业缺乏感情和兴趣,使人们之间的内聚力和凝聚力在一定程度也就出现了涣散,影响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人际关系的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相处。

当今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就是一场春雨,滋润了人们的心田,去除了他们的心病,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重新看到了希望,以及坚定了他们的共同致富的信心和决心,鼓舞了他们自觉提高思想觉悟,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为了共同的目标团结一致把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至极点,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

2.4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现代文明社会是信用社会,他们都要求诚信为本。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应该要采取措施让绝大部分个人、企业和其他主体自觉或被迫遵守信用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诚信操守。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总是与失信、无信共存,诚信缺失势必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社会的安定秩序,造成无数个人身心伤害,企业举步维艰,使广大人们对社会和政府失去信心信任;也会使一些人靠骗人暴富而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强烈不满。

然而,以往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却跟不上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的支出,严重增加纳税人税负,使得一些人自愿或不自愿地利用了现存不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体制逃避社会责任,躲避国家义务,严重地违反诚实劳动的原则以致造成信用体系建设的严重破坏。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高收入者千方百计地分解自己的收入,多方减免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经营者则通过设立多家公司,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是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也无心自己的本职工作,想方设法谋求兼职来获取不必纳税的额外收入。当今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分配状况,可以有效地让部分高收入人员通过层层减免的方式从逃脱法律的义务中解脱出来,可以有效地促进整个社会实现多劳多得,鼓励诚实劳动,为健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当然,也必须认识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其所取得的成效必将是有限的,所体现的伦理价值也必将是不完全的。要真正做到用“以人为本”的人本关怀去“促富”又“治贫”,“效率优先”又“兼顾公平”地取得调节社会,体现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内涵,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1乔新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五个有利于”[J].团结,2005(1)

2邓俏莉.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现实选择[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