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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收与纳税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特别是税收制度的缺陷将深刻影响企业的发展。本文从纳税人的角度论述了现行增值税、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循环经济的税制障碍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旨在揭示现行税收制度中被忽略但深刻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为国家税制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字:税收制度缺陷增值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循环经济
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今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为19332亿元,同比增长22.3%,增收3522亿元,税收占到GDP的21%,从宏观的角度看,我国已经成为税负较高的国家。税收连年高速增长以及宏观税负持续上升,说明企业税负过高,负担过重,降低主要税种税率显得更加急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但是税制改革并不是税收收入增加、减少这么简单的算术题,还需慎重考虑企业发展、行业扶持等因素。限于篇幅,本文仅挑选几个现行税收制度中被忽略或未引起高度重视但却对企业有深刻影响的税制缺陷进行探讨,抛砖引玉,共同探讨,以期为税收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增值税税制缺陷
为了消除投资膨胀、稳定财政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时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并一直延续至今,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越来突出。
1.高科技企业消耗少纳税多,阻碍技术创新。
现行增值税的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就是消耗原材料少,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结果是销售收入相当的企业,传统的加工贸易型企业由于消耗的生产资料多,其进项税额抵扣得多,纳税就少;高新技术企业消耗资源少,进项税额抵扣少,纳税反而多。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税收政策是在鼓励企业搞加工贸易,挫伤了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的积极性。
为振兴东北经济,国家在东北地区实行了增量抵扣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日前财政部官员透露增值税转型试点已经“瞄准”了中部地区,说明国家已经十分重视并决心逐步解决增值税税制缺陷问题,也说明对生产型增值税给高新技术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费型增值税最适宜采用发票扣税法,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企业资金的垫支,有效地刺激投资和技术革新,促进经济增长,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增值税改革试点人为地把资源配置扭曲了,一部分地区允许抵扣,另外的地区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会扰乱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不但会带来征管成本加大,退税手续繁杂,甚至诱使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高新技术行业应尽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必等到增值税转型在全国铺开。
2.出口退税税制缺陷导致能源浪费严重。
近日网上有关用“中国煤”填“日本海”的激烈讨论,就是对增值税出口退税税制缺陷的讽刺。政府希望多出口,鼓励出口,拉动GDP的增长,想出了增值税出口退税这个办法,出口越多退税越多,而且出口什么都退税,结果在给能源性产品出口退税上,被日本狠狠地教训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应叫停。
二、所得税税制缺陷
我国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制缺陷在理论界已经进行了深入讨论,这里特别强调二点。
1.个人所得税缺乏补偿性和公平性。
公民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个人所得税与其它税收不同,个人所得税不是从维护国家政权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出发而设置的,而是从调节收入差别、提供与个人的社会福利相关的公共产品出发而设置的。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与纳税人的社会福利相关,如失业保险、退休退养、低收入保障等相关,也有的国家与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相关。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交纳从立法上看似乎与纳税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纳税人既不知道个人所得税在国家预算中的用途,也丝毫没有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多少利益相关的任何政策规定。任何人都并不因为多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为国家做出了贡献而能换回国家对纳税人的任何保障。包括有能力赚钱时多交纳,而无能力挣钱时并不能因过去多交纳了税款而能多领退休金或生活的保障性费用。不管你过去多交纳了多少税,当你经营破产或投资失败、从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者时,国家并不会因为你曾经多交纳过许多个人所得税税款而给你奖励和低收入时的保障或补偿。[1]
为充分体现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把扣除项目分为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项主要内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以适应纳税人的不同负担状况。
2.忽略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对人才的竞争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一环,而高薪是吸引、留住高素质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高素质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灵魂,要引进人才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但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中计税工资标准偏低,企业不仅要支付巨额工资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时,超过部分还必须补缴33%的税款,致使高科技企业税负加重。而外资企业却不适用这个政策,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另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也增加了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知识的转化和流动。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应建立专门的税收法规,而不是现有税制缺陷的简单修补。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税制缺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但对加速折旧法的选择,税法却给予了严格且范围很窄的限定,企业通常情况下只有一种选择——直线法折旧。从财务的角度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小。
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香港政府不但不与纳税企业争一时之利,而是给予“资本减免”的税法支持,值得我们借鉴。“资本减免”包括“首期免税折旧额”和“每年免税折旧额”两部分。“首期免税折旧额”是指设备购入当年按照购入价值及税法规定的首期免税折旧率(一般为60%)计算并一次性计入购入当年成本,即可用于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的折旧费,以后年度该固定资产不再享有首期减免额。首期免税优惠主要针对生产经营设备,以增强纳税企业设备更新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鼓励和支持企业不断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每年免税折旧额”指的是按固定资产净额(购入价值-税法口径的折旧额)及税法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并计入当年成本,用于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的折旧费(不区分购置月份差异,一律按整年计算)。[2]
从长期来看,“资本减免”的税法折旧政策不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但却可以在大大加快纳税企业固定资产周转速度,减少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得纳税延缓的时间价值并使设备更新能力大大增强,有利于竞争优势强化和财富的增长,最终也有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不断增加。这也是香港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保持强劲竞争优势的武器之一。
四、循环经济税制缺陷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不仅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约束和激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工业“三废”的“吃干榨尽”,但现实中有些税收制度恰恰适得其反,成了阻挠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
1.优惠政策厚此薄彼,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回收企业和再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回收企业受惠程度明显高于再利用企业,鼓励回收有余、促进再利用不足。另外,对已按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研等,没有相应的政策激励,造成低成本处理废弃物、充分利用资源的企业很少享受或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
2.税制缺陷成循环经济的羁绊。
以废旧物质回收再利用行业为例,现实中企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时却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千方百计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成本非常低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
现行所得税优惠期限为1年和5年,优惠方式单一,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3]
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调整现有优惠政策,并增强现有税种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功能,将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峰.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4.10:P70-P73.
[2]武国琼.香港“资本减免”制度对我国折旧政策改革的启示[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6:P11-12
[3]曲顺兰.路春城.循环经济与税收[J].税务研究.2005.9:P7-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