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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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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改革

税收作为影响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地区之间的宏观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不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于是,如何加强税收工作,从而促进西部大开发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现行主要税种中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社会商品供不应求、投资膨胀、经济过热,国家一方面出于保证财政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考虑到抑制投资膨胀,因此在税制改革中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日益暴露其弊端,主要体现在:①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多数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较大,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的资本品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这是对资本品的重复计征,因而这部分产业的税负必然较重。②与我国西部开发战略不适应。西部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重工业优势,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购进固定资产比重较大,因此西部经济在企业资本积累与技术进步方面受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要大于以轻工业为主的东部经济。由于对农产品、运费等采取10%的扣除率,使得那些购进抵扣税率低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以及运费比重大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高,导致以农产品初级加工和资源开发为主的西部地区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东部地区。税负的不平衡拉大了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

2.企业所得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不利于西部经济的发展。首先,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基本税率和18%、27%的两档照顾税率。所谓照顾税率,主要是照顾应税额较少的中小企业的税率。由于西部地区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应税额较高,应税额较少的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所占比例较少,而东部地区应税额较少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居多,此规定在客观上更有利于东部地区。其次,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比内资企业享受着更多的优惠待遇。具体表现在:①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标准不同。内外资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不同,外资企业税负较轻。②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广度和深度方面比内资企业优越。外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条件的行业多、范围广,执行15%的税率,享受的优惠税率低;外资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等优惠,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公平,不利于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而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在1985年至1995年的10年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总额,东部沿海地区占到87.3%,西部地区只占4.2%。上述原因客观上造成内地与沿海的税负差距越来越大,不利于地区间公平竞争,不利于西部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

3.资源税。我国西部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动植物资源,有效地利用好这些资源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使命。以往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承担了很高的生态机会成本。由于环境恶化,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超过国土总面积的1/3,沙化土地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6。而西部地区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在开发程度并不高的情况下水土流失更为严重。大部分省区的水土流失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一方面依赖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另一方面与这种较低层次的资源开发相伴的是较高的生态成本,它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势必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加之生态环境退化产生的破坏力外溢问题,因此西部大开发必须将生态安全体系的建设列为首要目标,在此前提下,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二、深化税种改革,促进西部开发

1.增值税。①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消费型增值税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使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简便高效。②转换增值税类型。首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税税基,然后再过渡到纯粹的消费税税基。在西部地区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推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西部地区的主导产业是资源导向型工业,需要较先进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从中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有利于推动产业建设。然后,将消费型增值税全面推开,对当年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内所含税额,本着“存量不扣、增量慢慢扣”的原则按一定比例进行抵扣,不提高税率,使财政逐步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运行。固定资产的“存量不予抵扣”,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基数。“增量慢慢扣”是指对实施当年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按一定比例抵扣,以后逐年提高抵扣的比例,数年后达到全额抵扣,完成转型。

2.企业所得税。为了促进西部发展,解决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适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慎重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投资于西部地区的企业,适当提高折旧率和折旧额,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对外来投资者以来源于西部的税后所得再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实行全额退税的优惠政策。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多而效益不高的现状,税率可降低30%。同时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完全与企业财务制度脱钩,通过避免重复征税、允许亏损结转和投资抵免等政策,鼓励东部与西部地区通过资产重组建立企业集团。还可采取重新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的方式,既考虑到中央财政收入也兼顾到地方财政利益,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分别制定税率,分别征收入库。

3.资源税。适度授权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调高资源税税率,并将地方对矿产资源产品征收的基金(比如:山西的煤炭基金)等纳入资源税,增加的税收收入归地方财政使用,增加的税负通过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提高转嫁到资源加工和使用环节。这样可以使西部资源富裕地区获得较高财力,促进经济增长,节约资源,防止浪费,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实行这一措施的关键是要结合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减少国家控制的资源产品的价格、品种、数量,让地方政府根据市场上资源产品的供求状况调高或调低资源产品税率。对于国家控制的矿产资源产品的计划价格,要按照价值规律适当提高。此外,在时机成熟时,应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森林、水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这样既可增加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又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外,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同时配合税率的提高,促进资源产品价格上升,可有效缓解西部资源外流导致的利益外流,建立较为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从而保证资源税的合理征收,促进西部资源的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