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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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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改革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在资本所得方面存在着轻征税或不征税,而在劳动所得方面存在着重征税;免税额方面搞“一刀切”;费用扣除不规范;税率复杂这些都有违“公平”原则。为此,本文提出: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结构模式;拓宽征税范围;规范税前费用扣除制度;修改税率等整改措施,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中也把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列为首要原则,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更具调节性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更为彰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公平原则向悖的问题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改革暂时性差异个人所得税制公平原则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改革过程

我国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之前没有专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为了填补这一重要会计准则的空白,我国于2005年了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借鉴最新的国际惯例,把收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取消了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采用的应付税款法,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出便在其适用性上受到了质疑,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许多人士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条件,并建议保留应付税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终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仍然坚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方法,这份准则一方面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必将对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另一方对我国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我国这次所得税会计改革的关键点进行分析。、

二、暂时性差异不一定都是时间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非都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并不涉及损益表项目,某些从损益表角度判断为永久性差异的项目,如果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判断,也可能是暂时性差异。因此,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这是理解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的关键。如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将通过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分配,即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至公允价值,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保持为被合并方以前的成本。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这并不会引起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也就是说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个人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1、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证券交易所得和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征税,而对于农民或工薪阶层几分几毛的利息所得却要征税。笔者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规定有违税收的纵向公平。

2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16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的,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16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则既无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又无养老保障,个人收入需用农产品折算,且还要由市场定价,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1600元免征额对农民来说并是不公平的。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3、在税率设置方面的不公平。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更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四、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1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拓宽征税范围,增加资本所得的税负。近年来,股票的一级、二级市场明显分化,一级市场没有风险,而获利丰厚,2000年以后的收益率高达20—25%,资本利得达千亿元;个人转让股票利得,往往获利数百万、千万元,我国可借鉴国际上对股票转让利得实施特殊征税办法的经验,有必要按照股票持有期的长短和利得的大小,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以调节过高收入,并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环境。对其他证券交易所得,买卖证券基金的所得,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性质的险种,及其投资、分红所得,也应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3、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应规范化,具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l)由于不同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为此费用扣除也应有所区别。(2)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4)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还要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实行“国民待遇”。

4、修改税率。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如: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应尽可能的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五、所得税会计改革对我国的影响

自1994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25号)以来,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基本确立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的格局。就目前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对所得税会计均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使用多数集中在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贷款呆帐准备引起的纳税差异的核算中,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应用,但总体上说使用面较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重组、资产评估核算业务的增加产生了许多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引入无疑可以提供更为全面的所得税会计信息,提高决策相关性,但是我们不得不充分考虑所得税会计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并着力解决,保证所得税会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会计人员要求相当高,尤其是在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甚至包括上市公司)目前都在采用应付税款法,原因就在于简单易行,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推行要求会计人员对以前比较熟悉的一套会计处理从会计重心到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都要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适应这种剧烈变化成为所得税会计改革顺利落实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高学历、高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较低,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是一项必然举措,同时我认为新准则的引入也不必“一刀切”。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范围界定本身就给其他非上市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针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可以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一些非时间的暂时性差异出现情况较少的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处理却是一致的,为了降低会计人员理解准则的难度,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为暂时性差异,可见这种方法核算的准确性是建立在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计量准确的基础上。我国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和负债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尤其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相对以前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而言,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如何更加准确和公允的确定,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完善,这才能够为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从而使得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念之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真正实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曙光.个税改革拾芝麻丢西瓜只增加政府收入[N]中国经营报2005年5月20日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刘隆亨.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2006年5月

4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谈.个人所得税十大热点问题.[N]中国税务报,2000年8月23日.

5夏文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资产负债表观与所得税会计改革.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5).

7杜兴强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8财政部会计司.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