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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税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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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税政机构

【摘要】1994年以来,第二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地方财政部门的税政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如何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大局做好财政税政管理工作,成为当前地方财政工作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立足省级财政税政管理实际,提出了扮演好四种角色的相关思路。

【关键词】地方财政;税政管理;研究

税政,国之大器。搞好税政工作,对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发展,实现财政振兴,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税政工作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

首先,税制改革的气候已迎来春天。如果把1994年的税制改革称之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轮税制改革的话,那么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成功出台为标志,我国第二轮税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抓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国家对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实施了全面改革,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了制度上的完善,对增值税转型进行了试点;与此同时,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改革资源税制度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以研究开征环境税促进生态环境补偿等税收制度改革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特别是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按照“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等要求,把地方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努力构建以财产税、资源税等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适应这一形势需要,在税制改革调研、意见建议反映、配套措施出台、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其次,地方税权的扩大已成为必然。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在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要解决问题,不能单靠哪一级政府包打天下。而市场经济又是一种多元经济、民主经济、法治经济和自由竞争的经济。这就要求在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要充分注意调动中央与地方以及其他各方各面的积极性。税政管理也是如此。保持全国税政的统一是维护我国国体和政体性质的需要,但不顾千差万别、不分有无地方特色、不论税种大小、不管收入归属,把所有的税政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一则管不过来,二则管不好,三则也管不住,还影响中央集中精力抓大事。地方财政没有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又何来理财积极性?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依现在的实践检验,省以下地方税政管理权限正在增加。如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参与有关政策事务的管理工作,各项地方税改革分别从税额幅度(标准)的制定、减免税的规定、纳税地点(时间)的确定等方面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关优惠政策的出台赋予地方财政部门参与确认的权限等。

面对新机遇,地方财政部门应大力推动税政工作由注重政策贯彻执行向政策贯彻执行和政策分析运用协调推进转变,当好四种角色,努力促进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研究运用税收的收入功能,当好财政增收的推动者

一是净化税政环境,维护税政秩序。认真落实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越权减免税原则,做好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税政策的审核把关工作,努力创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央授权参与减免税管理,推进建立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执法与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减免税管理新机制。

二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搞好收入分析研究。跟踪分析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对收入的影响,加强对潜在税源、新兴税源、增长趋势的分析研究,为加强税收征管建言献策。

三是抓好焦煤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提高后的落实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健全税源信息、加强源头管理,把政策调整的积极成效体现到地方税收的增收上来。

四是落实国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提高4倍,从税制上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二、研究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当好税收调控的执行者

贯彻执行国家为调控土地、资源、战略物资、房地产市场而出台的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做出努力。贯彻执行国家在环保、生态、资源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出台的调控政策,促进节能减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善民生、社会公益、文化宣传、促进就业方面的关税、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或营业税限额免征等调控政策,促进社会和谐。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企业创业投资、自主创新和深化改革的关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开展关税调整建议工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总体布局要求,重点就资源类、工业原材料、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提出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的税则税目调整和年度暂定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建议,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研究运用财政的协调职能,当好税制改革的实施者

一是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跟踪了解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着力抓好新旧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是调查总结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着手研究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有关事宜,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政策建议。

三是跟踪了解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起草拟定《山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办法》,从纳税范围、税额标准、纳税时间、源头监管等方面实施耕地占用税配套改革,认真做好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研究物业税、统一内外资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度和教育费附加等改革政策,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完善。

四是做好国家关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燃油税等改革的调研、建议、研讨等工作,体现地方财政在税制改革的话语权。

四、研究运用财政的综合性质,当好税政服务的提供者

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方方面面都需要丰富的财政信息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各级财政税政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税政管理主渠道作用,及时为有关方面提供税政服务。

一要加强包括关税政策在内的税收政策宣传,继续采用政策汇编、媒体合作、寄公开信、免费咨询等形式送政策到市到县到基层到企业,为市场主体提高税收政策应用能力服务。

二要在继续执行关税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政策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山西省典型行业、典型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改革的要求,并积极开展争取工作。

三要搞好税收调查,提高税政管理量化分析的质量,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为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加强财源建设、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制定预算提供政策建议。

四要搞好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通过对某类产品、产业或特定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情况进行评价和剖析,提出普遍适用性的进口税收政策和措施方面的建议,为国家关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五要做好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涉税建议、意见、提案的答复工作,宣传解释政策,反映意见建议,推动税收政策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