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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失业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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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失业财税政策

[摘要]失业压力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财政部门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同时针对就业困难特殊群体采取直接扶持的财税政策。文章在对以往解决失业财税政策回顾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解决失业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失业;就业;财税政策;财政支出

解决失业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的一个工作重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问题凸显,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渐加剧。

一、我国目前失业问题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增长使得劳动年龄人口处于上升趋势,劳动力供给量过大,且长期持续快速增长。近年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失业率的数字如表1所示。

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1993年为2.6%,经过10年,2003年达到了4.3%,虽然失业上升势头在2004年后有所遏制,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中国仍将面临沉重的就业压力。据统计,今后几年,我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新增岗位和补充自然减员大约只有1200万人左右,供大于求的缺口约在1200万人左右,就业矛盾十分突出。有学者研究,我国目前失业人口增加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体制转型,隐性失业问题凸现。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为了实现高就业,人为地在国有企业安置了大量的职工,形成了“高就业,低工资”的局面,虽然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却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本身的有效需求。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使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均资源不足、居民消费率低下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力总量明显过剩的矛盾凸现出来,使传统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2)技术进步对失业的影响。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行业越来越占领整个生产行业领域。与之俱来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要求劳动力掌握一定的技术与技能,但这些新的劳动力需求却与旧的劳动力供给不相适应。(3)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影响。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所占的比例非常大,而土地资源却十分有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出现。由于城乡收入差异,进而导致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的概率增大,而受其掌握的技术与技能的影响,这些劳动力不能有效地向其他部门转移也造成失业比例增加。

二、财税政策对解决失业的效应分析

财税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缓解失业压力和促进就业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1.财政支出对就业的影响:(1)财政可通过投资性的支出直接增加就业岗位。如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兴修水利、进行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投资,从而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缓解失业压力。(2)政府通过采购各种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性支出,增加对社会商品和劳务需求,从而刺激企业的生产,促进企业的投资行为,间接增加就业机会。(3)政府通过各种转移性支出,增加社会成员的收入,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转化成消费和储蓄,从而增加对社会商品和劳务的需求,间接增加就业岗位。(4)政府在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产业结构转化等方面增加财政支出,如通过财政补贴、税式支出等手段,可以缩短工人寻找工作的时间,增强工人在不同岗位的就业适应能力,减少在流动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性失业以及产业结构转换中造成的结构性失业。

2.税收政策就业效应主要通过税收对劳动供求的影响来体现:(1)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税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劳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是个激励作用,它促使人们增加工作、增加劳动;如果收入效应小于替代效应,征税对劳动供给就会形成超额负担,人们会选择闲暇,而减少劳动。(2)税收影响劳动总需求量。税收对劳动总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运用税收调节,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税收对私人投资刺激效应,是通过调整税种、变动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措施实现的。如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措施,会鼓励私人投资,对新兴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会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税收对公共部门投资刺激应是通过税收规模对政府投资规模的影响来实现的。政府如果将税收收入用于增加公共投资,势必会增加就业机会。另外,政府对高收入阶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部分将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支出。增加社会购买力,提高社会有效需求,有利于整个社会就业水平的提高。

三、以往解决失业的财税政策回顾

从2002年,我国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加大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仅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就由2003年的4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38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为260亿元。同时,地方财政部门也相应增加就业补助资金的投入,2006、2007年,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分别为89亿元和126亿元。各级财政部门针对就业困难特殊群体采取直接扶持的财税政策:

1.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都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二是国家对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三是中央财政为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安排贴息补助资金。

2.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扶持。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为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的公共事业提供服务,各级财政对大学生的生活费(或工资)、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应缴纳的费用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另外,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

3.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一是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如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就业状况,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对于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了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外,专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上下浮动20%。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成立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的,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进一步完善解决失业的财税政策

1.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支出政策

(1)加大财政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从世界发达国家情况看,各国财政促进就业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左右。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目前面临较大就业压力的情况下,也应努力增加财政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的支出,提高财政对再就业支出占GDP的比重。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2)增加财政对公共项目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与经济增长有着正向连动关系。经济增长越快,向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就越多。一定的经济增长是扩大就业岗位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前提条件。世界各国尤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3%的GDP.增长基础上,GDP增长速度每提高2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下降1个百分点;反之,GDP每下降2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上升1个百分点。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支出,拓展公共投资项目,刺激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地较快发展,从而提高经济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增加工作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3)进一步推动新的、更具规模的专项基金的启动。要推动就业工作,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就要实行有利于创业的财政支出政策,设立专项基金,对创业活动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是创新创业的主体。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新创业缺少资金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基金项目。目前,在已有的各项基金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推动更新、更具规模、更有针对性的专项基金的启动,尤其是推动地方政府创业基金的设立、完善和发展。

2.实行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

(1)调整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经济发展是增加就业的前提,只有促进经济持续的发展才能带动更多的就业。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调整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特区发展、鼓励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增加。

(2)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吸纳劳动力较多的领域,据统计,到2006年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4700万,吸收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我们应不断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消除现行税制中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的因素,体现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可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对中小企业利润再投资给予所得税优惠;降低对其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简化中小企业的征收管理程序;另外,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强对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也是引导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条件。

(3)对吸收劳动力较多的第三产业采取进一步税收扶持政策。第三产业是安置成本相对较低,就业容量较大的领域。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传统服务型企业,这些企业又是吸收劳动力的主力军。据研究,第三产业增加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平均增加的就业岗位是第二产业的5倍。但是近10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速度有所减缓,与整个经济增长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相比明显滞后。仅2006年,我国产业结构第一、二、三产业比例为11.8:48.7:39.5。如果我们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我国将会增加大量的就业岗位。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税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4)进一步完善需要扶持的特殊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目前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农民工、大学生的就业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从2002年9月到2007年第二季度,全国共有几百万下岗职工享受了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累计减免税收130亿元,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继续实施有针对性、有时限性、鼓励性的措施,完善适合于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