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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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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管理

针对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取向下农民信贷短缺的问题,需从根本上采取措施,促使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思想转型、管理政策调整和服务方式改造。

一、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思想的转型

1、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

目前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要解决几个关键性的问题:(1)农村金融机构资产特别是非刚性的资产要指令性地向农业转移;(2)在低梯度的地区信贷重点应以种养业为主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来配置资金;(3)调整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占用结构,调整非农贷资产运用结构比例;(4)资产转移到农业要形成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的契约约束并加以固定;(5)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转移所造成供给主体交易成本上升要以国家公共资金给予弥补。

2、关于管理者思想转型及处理好几个关系

(1)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对象和服务主体必须是“三农”,其最重要的任务是把其资产在充分满足农民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配置到基础农业和现代农业中去,因此,必须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配置向其它产业异化和向资产集中度高的城镇企业转移问题。(2)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政策、标准不能简单从商业性金融机构移植,除了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特点外,必须重视资产的流向、流量、流速和对需求主体的服务性。(3)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失真比信贷缺损的破坏性更强,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管理者不能只游动在管理的中间层,仅听经营者的意见而排斥服务对象的呼声,应当密切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拓宽规范的信贷行为所需信息的渠道。(4)依不同区位经济特点实行分类指导。要解决不同经济结构和不同发展水平农村地区“农民贷款难”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指导,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分类的主要相关经济衡量指标有: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种养殖业占农业总量的比重、农民人均收入、经济作物的占比、人均耕地面积、农村人口的恩格尔系数、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比率、生产周转资金自给化程度、农村金融机构供应资金能力、土地资源利用系数、产业化速度等结构性指标。上述系列指标体系直接反映了不同区位中业已存在的农业信贷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信贷政策必须实行分类指导,以促进非产业化地区农业产业的均衡和产业化地区结构的升级。

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政策的调整

1、信贷投向政策调整

(1)制定《农业信贷政策纲要》,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业产业领域实施重点、一般、限制、禁止投入的信贷政策,并强制性地规定优先支持投入对象的投入总量和增速以及配套政策,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在运用中迅速向重点农业领域转移。(2)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多元化问题。按照不同区域各个产业比重状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非农业等方面资产运用比例,缩小农村金融机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非农业投资、上存资金、有价证券投入等占比,通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运用结构以加大农业产业的投入增量。(3)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这个货币政策工具要成为平衡不同农业比重地区信贷投入的调节器。要改变支农再贷款的供应方式,农业产值占比大、农业信贷短缺的地区要有重点地集中投入,反之可以少投甚至不投。特别是高梯度的已基本完成由农业产业向工业化转移过程的地区,再使用支农再贷款将使这个货币政策工具失效。中央银行从管理上要把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收回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2、服务政策调整和服务方式的改造

信用证的发放。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全面发放信用证,对从事农业辅助生产和服务的农户根据生产情况也要扩大信用证的发放范围;要广泛建立农民经济档案和完善农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评估体系;要调整农户不良贷款风险权重的评估方法。根据目前农村状况,农村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应提高其标准: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3000元,一般地区5000元,高梯度地区10000元,对发给信用证的农民贷款不能再附加担保或抵押、质押及其他条件。

农村贷款保证制度。广泛调查的数据表明,从事农业生产特别是从事传统种植业生产的农民贷款,偿还率在95%以上,其诚信度远高于企业。

因此,不能苛刻地把评估企业的风险指标和要求一般企业应当履行的保证条件强加给农民,要重新制定对农民小额贷款的保证制度,对农业生产需要的基本生产要素的小额贷款可采取信用放款;对大额的从事种养业扩大再生产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贷款和村委会保证贷款;对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和商品流通的贷款也要降低抵押、质押和担保层次。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业地区中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周期以及渔区和牧区的生产特点确定不同的贷款期限,防止把经营性亏损通过缩短贷款期限加大农民借款成本的途径转嫁到农民,这样,一方面可以挖掘农民潜在的贷款需求并遏制高利贷活动,另一方面可以准确体现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和收益性。农村金融机构职工收入分配与农贷放款质量的利益协调机制。目前考核农村金融机构职工的经营绩效并与其收益挂钩只有两项指标,即:存款额和贷款收回额,但对农户贷款面和贷款额无论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职工都没有考核,更没有收益水平的制约。要把对农户的放款面和放款额这两项指标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最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要制定信贷员对农户《服务基本职责手册》,包括服务的程序、时间、方式、成效等等,以制约信贷员服务行为的偏轨和遏制“寻租”倾向,重新弥合借贷双方主体相对固定的信贷关系。

拆除人为设置的非规范的贷款屏障。许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贷款程序设置不是定位于风险因素,而是无理地增厚了其行政行为强度,借以产生“派生”收益。必须拆除这一贷款屏障,广泛地把农民潜在的借款需求变为现实的借款需求,要拓宽柜台办理信用贷款的对象和额度,担保、抵押、质押中的一些非规范又不能平抑风险的规定和环节应尽快取消,特别是对信用度高的村(镇)的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老贷款户贷款更应当做到方便、快捷。

3、内部管理政策调整

建立农业不同领域生产活动的差别利率体系。国家规定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而部分农村金融机构逆向运用这一杠杆抑制农户的贷款行为,从而使农村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和农户三个不同主体的贷款利率体系成为“倒三角形”,农户贷款的高利率愈来愈使从事传统种养业生产的农民背上重负。遏制这种行为首要手段是依照《农业信贷政策纲要》,建立农业不同领域生产活动差别利率体系。

遏制“垒大户”蔓延。向单户企业(大多数是非农企业)发放大额贷款是占用农村金融机构大量资产并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巨大风险的主要根源。有的“垒大户”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有的单户企业贷款超过规定比例达几百倍,这些贷款收回难度很大。因此,在管理政策上要严令禁止继续向单户超比例企业放款,已放款的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收回以分散风险。

发挥村委会在农户借贷活动中的作用。一些村委会可以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户的资信状况,以及审查贷款风险、为借款户担保、了解贷款用途、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催收贷款等等,这对于农村金融机构降低贷款成本和贷款风险,扩大对农户的放款面无疑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