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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随着洗钱领域从传统的银行部门逐渐向保险部门延伸,建立保险业反洗钱控制体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防范和打击保险业洗钱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要任务,从博弈分析的角度能获得一定程度的理论指导,不断地完善保险业反洗钱体系建设。运用博弈分析以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试图研究保险机构、洗钱者在均衡状态下的最优策略,对如何健全保险业反洗钱机制进行理论性探讨。
关键词:反洗钱;保险机构;博弈
1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与措施
保险业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其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寿险领域尤其严重。在团体寿险中,当事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首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这样洗钱者便可直接达到模糊监管者视线,掌握“黑钱”流向的目的。如甲为自己投保三年储蓄返还性保险,但受益人是乙,乙通过保险公司过一下手就可拿到甲的钱。其次,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保险公司无法阻止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何况保险当事人各方有时出于利益关系而保持相当的默契,因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更大。再次,洗钱者也经常在保险期限上做文章,如长险短做,利用长期保险合同做幌子,私下和保险公司约定在一定保险期限届满时退保后再重新投保,这笔交易并不记入公司的账上,这样就完成了秘密的洗钱交易。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反洗钱,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
1.1建立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制度,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前提。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2008年2月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其次建立交易申报制度和嫌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再次在反洗钱立体监管网络体系中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执行和监管职能,做好对保险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筛选、分析和检查,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1.2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源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1.3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
根据科斯定理,只有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才不会失灵,但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均为正,所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只能靠制度建设,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改变以单一的保费规模评估保险公司效益的制度,应逐步加入资金运营状况、偿付能力等各项指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对国内而言,将收缴的黑钱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向参与反洗钱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反洗钱外部效应内在化,对国外而言,双方可签定“黑钱分割协议”,以增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积极性。
1.4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提高保险业的声誉
要查与研相结合,即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保险业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本国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积极有效的遏制“地下保单”的盛行。
2保险业洗钱者与保险机构的博弈分析
2.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首先把博弈分为无中央银行介入和有中央银行介入两种情况。
(1)无中央银行介入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种博弈模式下,洗钱者与保险机构双方都了解对方的战略及支付函数。根据上文的成本收益分析,假设洗钱者洗钱成功的收益即所洗得黑钱为R1,支付手续费等固定成本为F(很明显,F对于保险机构,其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分别为C2和R2,如果采取不反洗钱的策略,来自洗钱者洗钱过程中的手续费F。假设金融机构与洗钱者都是理性的,而且金融机构设定的反洗钱机制是有效的,即只要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洗钱活动就会被发现。则可以得到如下的博弈组合:
对该策略组合进行分析:对于洗钱者来说,由上表可以看出,其策略选择完全取决于保险机构的策略。如果保险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那么洗钱者洗钱的收益将是负值,而不洗钱则收益为0,因此洗钱者的策略将是不洗钱;如果保险机构的策略是纵容洗钱,那么洗钱者洗钱的收益是“R1-F”为正值,大于不洗钱的收益,洗钱者将选择洗钱。
对保险机构而言,其策略选择的关键在于“R2-C2”的大小。因为无论洗钱者的策略如何,如果“R2-C2”的值是大于0的,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反洗钱都将是其最优的策略组合。如果“R2-C2”的值小于0,那么保险机构的策略将始终是纵容洗钱。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要想有效遏制洗钱活动,保险机构必须采取反洗钱措施,如果反洗钱的成本是一定的,那我们就应该设法增加其反洗钱的收益,或使其纵容洗钱产生一定的成本,这就要引入反洗钱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
(2)引入中央银行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在这个模式下,中央银行主要是针对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成果进行奖励或惩罚,因此只会对保险机构的收益函数产生影响。
设保险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后中央银行会给与专项补贴S,查处洗钱活动后中央银行会给与奖励E,而纵容洗钱则会受到处罚P,且取消补贴S。则表3-2将转化为:
由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在引入中央银行的奖惩措施后,在洗钱者收益函数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机构的收益函数发生的改变:其反洗钱的收益增加,而纵容洗钱的收益减少(成本增加),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险机构积极的采取反洗钱措施,对打击洗钱活动有明显的效果。至于具体中央银行的处罚或奖励力度我们将放在后文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博弈分析的章节中进行介绍。
因此,在中央银行介入的保险机构与洗钱者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其均衡解是:θ*(R1-F)/(2R1+C1),λ*(C2-S-R2)/(E+P)。由此可知,在均衡状态下,有(C2-S-R2)/(E+P)比例的洗钱者挺而走险进行洗钱活动,而保险机构以(R1-F)/(2R1+C1)的概率对可疑交易进行抽查。
3结语
针对中国现有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和制度的不足,结合博弈分析对完善我国反洗钱机制提出以下看法:
(1)加快保险业反洗钱基本法的制定,从法律法规层面和金融规章制度层面全面构建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使各级机构在查处洗钱行为时有法可依。
(2)在金融体系中需要尽快健全监管机制,从控制现金流动、建立对一线反洗钱机构的考评奖惩机制以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遏制洗钱犯罪活动。
(3)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合作和交流,在全球反洗钱行动中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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