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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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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现在我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述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特征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①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属偷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

②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或欠缴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③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Savings)。

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本质特点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税收单向性的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再回来,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的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社会的目标,需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使政府的投资导向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从企业角度看,税收筹划的重要性。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国内企业要和许多跨国企业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多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这就要求国内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目的。其次,企业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提升它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能忽视的地位。

2.从国家、政府角度看,税收筹划更有发展的必要。首先,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收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其次,鼓励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最后,如果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纳税人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企业应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将企业税收筹划提升到重要地位。

三、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收人的税收筹划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出版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其中一层含义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3.免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引入了“免税收入”概念,可从两方面解读。首先,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但出版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能免税的。

(二)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招聘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就业人员,既为社会作贡献,又使企业受益。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建议选择直线折旧法。

四、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案例:2000年,某公司自己组装一辆自用的汽车,专门在本企业内部行驶,会计上作固定资产处理。在组装过程中,自用了本公司的产成品5.75万元(成本价),计税价为6.2万元。会计上所做的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804

贷:产成品5.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如果做一下变动,把产成品的减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另一方面结转成本,上一个分录可以改为以下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7.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4

从上述案例看出,在建工程的价值增大,转入固定资产的数额增加,计提的折旧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利润额较少,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内,折旧额又要的抵减了所得税。但应该注意的是,企业记作收入并结转成本,中间有利润差额,按会计准则要求计入利润表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不愿意纳税,纳税意识比较淡漠,②认为只要是企业开支就一定是能税前扣除的,③会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四是工作人员混事的多,老板们也只喜欢听好话,在企业内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加上国家目前就业形势也严峻,你么样说就么样做。还有国家税务工作者们也不象过去年代那么敬业,专管员过去是到所辖的区域转,邦助企业解决问题,现在的专管员与过去不一样,官不大,权蛮大,动不动就是罚款,马天民太少,企业不太好做,另外由于商户现在也多,一个专管员管好多户,每户查帐征收从专管员个体来讲也查不过来,各种原因促成采取定额定率和查帐征收方式并存的方式。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原因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本意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营业税的。

对须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报经市局征管科会税政科批准,可采用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的原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直是税务机关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国税,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提高所得税的收入,提高所得税的有税面。

这样一来,原来是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现在在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有扩大化的倾向,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文件,要求对所有长期亏损而不倒闭、微利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的有税面进行考核。

从来没有规定说一般纳税人就是查账征收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是帐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呢,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等等。增值税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的核算健全是两回事情。

你们亏损,税务机关就对你们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多省事呀,收入上去了,亏损面下去了,有税面上去了,考核分也上去了。说明他们可能无能、也有可能是懒。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把你们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看看你们的核算是否真的没问题。

所以你们如果核算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可以行政诉讼。

工会经费?那是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下的文件呀,没办法的。

你可以不填这个表,也可以不交这个表,不过这样解决不了问题吧。

六、强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

1、企业收入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不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1、设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按规定设置会计凭证和会计核算账簿,且保管完整;3、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登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4、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准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5、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或缴纳税款。

二是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小企业,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1、能设立收入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收入项目,或能通过实地盘点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收入总额,但不能核算出成本费用的;2、能设立成本、费用明细账,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或通过实地调查及其他方法评测出其成本、费用发生额,但不能核算出收入总额的。

三是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方式: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3、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案例:张女士2008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比较低,张女士同时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800)元×20%=340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张女士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500+2500-2000)元×10%-25元=175元,因而张女士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二合并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税165元(34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980元。一般来说,在计税收入较低的时候,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有利于节税,因为此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低,即使将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合并进来仍然不会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当然,劳务报酬所得要转化为工资、薪金,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也就是个人和单位之间要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并已签订有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纳税主体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了合并纳税方式就可以节约税收。那么,当收入较高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处理又更利于节税呢?下面再来看看分开纳税是如何节约税收。

2、企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但是成本费用能核算的企业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由于对政策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同一企业的经济业务,百个人申报就会有百样的结果。因此,确定专人负责纳税申报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财务全部集中到二级分行统一核算管理,全行费用全部都经过二级分行审核,因此,纳税申报工作宜由二级分行费用审核人员兼任,具体由其统一掌握费用发票的合法性审核,总结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费用使用行为。由其通过建立所得税纳税申报台账,对调整项目进行全面的登记,从而达到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案例:陈先生2008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陈先生还为某高新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案一:分开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陈先生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案二:合并纳税。如果陈先生与该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分析:在本例中,采用方案一分开纳税则每月可以节省税收1450元(6875元-542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0元。一般来说,在应纳税所得额较高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高,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税。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项目分开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节约税收。

3、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都不能准确核算

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的高低和筹划效果的大小,都取决于具体经办人员素质的水平,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必须有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政策规定的专业人才。而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均由支行的财务部经理、市分行财务部的一般人员担任,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学习培训,尤其是如何开展筹划、筹划的方式、方法,票据的审核使用,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范围和内容等实务方面专门知识,从上至下均没有开展过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与财务精细化管理存在着极大的差距。针对目前的现状,迫切需要上级行组织聘请师资,对纳税申报人员进行金融业税务知识培训学习,从而提高申报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例.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帐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人账:

借:长期投资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48000

贷:投资收益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长期投资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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