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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消费税经历了10年的历史,对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消费税制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局限性,亟需改革。特别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决定也必须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关键词]可持续性税制;消费税;消费结构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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