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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个人所得征税有两个税种: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且由国税、地税分别征收,管理难度大。对此,我们认为在合并两个税种、优化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所得纳税激励机制,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纳税。
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主要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国家最终是会以社会公益和公共服务的形式全部偿还给纳税人的。在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增加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尝试。
激励机制是做好工作的原动力。它包括合理的机构和优化的制度两个方面。建立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机构,设置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缴税环境,使纳税人从社会公益和公共服务中体察税收的重要,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指导思想。
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引领民众树立自觉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荣辱观念,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主要任务。
确立公民的纳税主体地位,让纳税人对税收感兴趣,让税收对纳税人的回报看得见、摸得着,让“用之于民”的税收性质具体化,让纳税人在顺利时多缴税、困难时少流泪,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宗旨。
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后,必将进一步激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有鉴于此,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不失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功能的重大举措。
手续简化,便于操作,部门配合,融入征管,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主要途径。
广开言路,尊重民意,科学论证,大胆立法,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重要步骤。
以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为突破口,逐步构建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纳税人权益框架结构,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美好前景。
二、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内涵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机制应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方面。
(一)精神激励
1、持久开展缴纳个人所得税显著贡献纳税人(以下简称显著贡献纳税人)认定工作
显著贡献纳税人可以暂定为三种:卓越纳税人、功勋纳税人、明星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笔者的建议标准是:凡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卓越纳税人;凡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3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功勋纳税人;凡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明星纳税人。如果上述标准可行,根据《中国税务报》2006年5月17日第一版报道的信息,假定厦门市9家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人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长期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上,8年后将有55人步入明星纳税人的行列;大约16年后,还是这55人将荣获功勋纳税人的头衔;大约24年后,又是这55人将摘取卓越纳税人的桂冠。对三种纳税人(卓越纳税人、功勋纳税人、明星纳税人,下同)的认定不应受时间限制,只要达到标准随时可以办理认定手续。三种纳税人被认定后,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向卓越纳税人颁发证书和额匾,由省级税务机关向功勋纳税人颁发证书和勋章,由市级税务机关向明星纳税人颁发证书和奖章。三种纳税人的认定应由县(市)级税务机关初审,尔后逐级上报进行确认。
2、大力弘扬三种纳税人积极履行公民纳税义务的奉献精神
①以税收宣传月、各类宣传媒体、办税服务厅为平台,大张旗鼓地宣传三种纳税人的模范事迹,充分彰显三种纳税人的纳税示范作用。
②组织文艺界人士开展电影、电视剧创作,让卓越纳税人典型代表的形象上银幕,上荧屏。
③因地制宜建造功德碑林,让三种纳税人受到人民群众的尊崇。
④在地方志、地方年鉴中开辟专章专节,专门记述三种纳税人的事迹,使其成为教育子孙后代的教材。
3、强化三种纳税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发挥三种纳税人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三种纳税人在当地政协组织中应由一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召开的不涉及机密事项的重大会议时,应有三种纳税人的席位;应不断拓宽三种纳税人建言献策的渠道,营造拥戴三种纳税人的良好氛围。
4、赋予三种纳税人公共服务优先权
对三种纳税人公共服务的优先权应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办理证照优先、进出口报关优先、子女入托上学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就医看病优先等。
(二)物质激励
1、建立显著贡献纳税人困难帮扶基金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笔者建议:每一会计年度,国家应从收缴的个人所得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例如2%)作为显著贡献纳税人的困难帮扶基金。根据《人民日报》2006年5月19日第6版信息标明,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突破2000亿元。如按2%的比例,全年可提取显著贡献纳税人困难帮扶基金4亿元。当显著贡献纳税人遇到天灾人祸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保险公司、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对三种纳税人实施帮扶,使他们尽快度过难关。笔者对显著贡献纳税人实行困难帮扶的建议比例见下
显著贡献纳税人可享受困难帮扶金额=[灾祸损失(医疗费)金额-保险公司赔付(医保单位支付)金额]×帮扶比例。这项工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建立显著贡献纳税人养老金补贴制度
显著贡献纳税人对社会贡献大,丧失劳动能力后比一般劳动者生活优越一些是无可非议的。笔者关于对显著贡献纳税人的养老补贴标准建议见下表:
对显著贡献纳税人的养老补贴,可由社会保障机构依据纳税人的证书和税务机关提供的准确信息结合养老金发放一并进行。
显著贡献纳税人的后代或直系亲属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祸,政府也有责任对其实行最大限度的救助。
三、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客观条件
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是一项事关亿万民众的系统工程,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将激励机制的方方面面固定下来,使其成为有关部门工作的依据。
(一)明确主管机关,制定运作方案
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牵涉到政府的诸多部门,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专司激励机制的各项工作。如果这一设想无法实现,也可以成立一个有一个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机构。
无论设置什么样的机构,都要制定一套具体的运作方案。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避免推诿扯皮,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把好事办好。
(二)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清册,全面准确地记录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鉴于目前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担负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应首先明确一个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清册的主管机关。如由国税机关负责,地税机关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如由地税机关负责,国税机关也应做好配合工作。征收清册由县(市)税务机关填制较为适宜。要将征收清册的填写建立在为纳税人一份不少出具税收票据的基础上,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要真实地记录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地点、税种、税目、税额和税款经办人等。
要在纳税人中提倡记录缴纳个人所得税账目的好风气。纳税人要妥善地保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票据,做到帐票相符。
为了保障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顺利实施,国家应以身份证号码为准为每个公民建立一个纳税帐号,这个帐号应伴随纳税人走完人生的全部历程。
(三)加快信息技术开发,实现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
靠手工方式全面记录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换句话说,靠手工方式记录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在初级阶段可以,但要持久坚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立缴纳个人纳所得税激励机制必须依赖计算机技术的支持。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早着手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软件的开发工作。有了软件,加上推广联网,才能使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从理想变成现实。
(四)坚持实事求是,善待各类问题
一是如何对待历史上纳税人缴税后税务机关(代征单位)没给纳税人出具税收票据的问题。笔者认为:过去税务机关(代征单位)没给纳税人开具税票,责任不在纳税人。只要能查到原始资料,原则上都应认帐。
二是税票丢失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只要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能查到存根,原则上也应该认账。
三是纳税人工作调动怎么办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纳税人工作调动应人随帐走。实行计算机技术受理个人所得税后,这个问题是会迎刃而解的。
四是显著贡献纳税人侨居海外怎么办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显著贡献纳税人侨居海外时,除在迁移手续上予以优先外还应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资助,但他们侨居海外后,原则上不应再享受激励机制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
五是外籍人士如何享受激励机制有关待遇的问题。笔者认为:外籍人士只要达到有关标准并长期居留中国,原则上应享受激励机制规定的全部待遇。如果外籍人士回国,我国政府应在手续上予以方便,在经济上予以资助。外籍人士离开中国版图后,取消其享受激励机制规定的资格。
(五)加强部门配合,不搞繁琐哲学
与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有关联的部门,包括公安、国税、地税、财政、银行、民政、保险、社保、海关、卫生等。各个部门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默契配合,不能推诿扯皮。公安部门应及时将公民办理身份证的信息和死亡信息反馈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将年龄达70周岁的显著纳税人的信息反馈到社保部门,保险公司(医保险)应将显著贡献纳税人灾祸受损赔付的情况反馈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实施对遭受天灾人祸显著纳税人的救助。政府各部门的互动联动和对显著纳税人洞察体系的形成,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前提。否则,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无疑是一句空话。
纪检、监察、审计、公证等部门对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要加强对显著贡献纳税人资格的公证和对帮扶资金的监审工作,要警惕个别人钻空子欺世盗名,要防止截留、挪用、挥霍、盗领事件的发生,要将帮扶基金这块好“钢”用在刀刃上。
(六)开展优质服务,尊重纳税人意愿
为纳税人服务,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从广义上讲是政府各部门共同的职责。为纳税人服务,不仅要体现在口号上,而且要体现在行动上。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政策释疑、建帐立档、信息查询、手续办理等全方位的服务,使纳税人不仅能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能高高兴兴地品尝到积极纳税的甜头。
如果个别纳税人不愿意参加显著贡献纳税人的认定活动,各级政府应尊重他们的意愿,保护他们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