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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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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税对比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五花八门。下面对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兰

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自然)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一大特点在于其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目前,该国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的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的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波兰环境税的主要污染税税率一直较高,如作为其最主要收入来源的二氧化硫税,从1991年以来,一直在70美元/吨SO2以上,这个税率与OECD大部分国家相比也是较高的。除了征收的广泛性外,另一大特点是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波兰有三个层次的环境基金: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和水资源管理基金(即国家基金),49个地区环境基金,2400多个市政环境基金。污染税、水抽取费、废物处理费、树木砍伐税、地质费等收入在不同层级的基金间均有明确的预算划分。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一般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环境税,但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为了环境管理。可以说,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的税种,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较淡薄。

(一)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如国外普遍开征的汽车燃料税、能源税、噪音税等基本没有设立。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们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政策中,有关规定不合时宜,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如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几乎无关,无法有效引导和监督开发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缺陷,都制约了其环境保护作用的有效发挥。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4月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将石油制品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纳入征收范围,税率(税额)的确定还没有完全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始终处于附加征收的地位,缺乏独立性、收入规模小,容易导致税负不均,使负担与受益脱节。虽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通过调节投资变量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发挥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的作用,但2000年始已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极低,200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33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44%,而且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又有许多免税规定,因此对城镇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刺激作用,只不过是补充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小税种。耕地占用税也由于覆盖范围太窄(只涉及耕地占用,没有包括林地、草场等);税率明显偏低(目前执行的税率仍为1987年开征时确定的税率);优惠政策把关不严,偷逃税款严重:分成比例不合理。地方上解中央比例高达80%,导致征收不力,无法有效保护环境。

(三)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且形式比较单一

在增值税方面,自1999年10月起,对企业使用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免税优惠:自2001年起对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自2001年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等实行减半征收;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予以免税;对部分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如暖气、煤气等实行13%的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处理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列举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简称《目录》)中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盈亏的分厂、车间,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的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另外,在其他税种中还有一些优惠手段。但总体上看,主要局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同时,大多属于事后鼓励,对治理污染的效果并不明显。

当然,我国还有一部分环境管理的收费制度,如排污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等,但这些收费制度除了普遍存在刚性不足、征收范围偏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体现地区差异等问题外。还各有不同的缺陷。

三、国外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环境税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完善的市场体系是环境税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税收的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经济个体,然后经济个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税收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反之,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政府的调控意图落空。发达国家的环境税较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税更有成效,市场机制的作用功不可没。

2.循序渐进是环境税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一方面是指税种引入的顺序问题。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例如污染税中的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前者的执行成本低,公众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对降低硫的排放量成效也较显著。而二氧化碳税要求的条件相对较高,要想有效就要制定较高的税率,但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必须考虑污染的跨国性,需要国际协作。所以推行一般先从前者开始。另一方面是指税率的逐步提高。多数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税率必须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倘若让税率一步到位,公众可能会接受不了,还可能大大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形成政治上的危机。因此正确的策略应该是先选择低税率,然后随着治污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直至最佳水平。

3.从实际出发是环境税有效作用的根本前提。虽然许多国家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并将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国的环境税在不同地区也有区别。例如同样对氮氧化物征税,瑞典的税率是意大利的43倍,法国的200倍。美国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但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这说明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忍受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税收政策,才能既符合效率原则又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4.保持税收中性是环境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的税收水平己经较高,推行一个新的税种,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的环境税,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社会阻力。所以,许多国家推行环境税时,都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常见的措施有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或减少收入税、劳动力税、资本税和消费税等其他税收。这一点,在我国将来整体推进的环境税改革中也应予以注意。

(二)环境税税制设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措施的多样性。从环境税的定义看,环境税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从各国环境税的实施看,环境税也包括了多样性的税收措施。就税种而言,当前应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征税(也可称为直接税)为主,而非以对产品的征税(也可称为间接税)为主,这是因为不是所有污染物的投入都能被征税,而且也不适用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就税式支出而言,应综合运用直接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待遇、环保产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税收抵免等方式,不同的税式支出方能对特定目标的环境问题起到有效作用。

2.税率的次优性。理论上说,为了使全社会成本内在化,环境税税率应该确定在污染削减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交界点上。实际操作中,政府不宜按“全成本”定价把税率定得太高,而应结合具体的目标影响和地区差异来定。因为税率定得太高,有可能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了实现“过分”清洁而付出过高代价。从对具体产品的控制目标出发也应设计差别税率,如普遍实行的对含铅汽油的较高税率和对无铅汽油的较低税率。同时,税率设计不必追求全国各地的高度统一,应该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出发进行微调,形成一定的税率差异。

(三)环境税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环境税收入的使用。征收环境税的收入,一般来说有两个使用方式:一是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即专款专用,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使用。前者的优点在于:首先,它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告知纳税人所纳税款被全部用于与改善环境有关的活动,或运用到那些受新税种影响最大的群体身上,有助于新税种获得支持。其次,在环境税还处于起步阶段、税率较低、结果无法达到较为理想的环境目标的情况下,专款专用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而纳入一般预算的环境税收一般用来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有的累退性,实现公平。丹麦、瑞典、挪威等OECD国家的税收改革采用的就是这种做法,如征收二氧化碳税奉行税收中性的原则,收取的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额、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或安装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但这主要源于这些高收入国家的总体税负较重,因此强调“收入中性”。而我国的国情与这些国家大相径庭,财政收入形式尚不规范,总体税负并未过重,因此这种收入中性化的做法在长远时期应予以考虑,短期内还应采用专款专用制度。

2.环境税管理的级次。环境问题既包括地区性问题,也包括跨区域、全国性的问题,甚至还有国际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从中央角度看,应制定各地环境条件的评价规则,以及对应于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的差别税率,应将国内跨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纳入中央的管理范围,对于涉及国际合作的问题,采取多种多样的共同措施。同时,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自主权,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

3.环境税与其他环境政策的配合。不同的调控手段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而宏观调控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不同调控手段的有机配合。如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为环境税收手段的刺激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支撑”(如规定了排放标准、技术标准等),税收手段又成为命令控制制度的有益的必要补充。又如税收手段与收费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的简便易行和灵活。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更宜采用收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