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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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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所得税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产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从这一规定来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转回,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此项暂时性差异,原企业会计准则处于谨慎性原则要求,未将应税亏损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但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中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下面就此条规定分以下四种情况,谈一下关于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企业发生年度亏损,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经营亏损200万元,甲公司预计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甲公司2003年度情况好转,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2004年度实现税前利润16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2002年度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200×33%=66(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6

(2)2003年度

根据税法规定,50万元应全部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属于转回的可抵扣亏损,即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16.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6.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5

(3)2004年度

甲公司弥补亏损150万元,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150×33%=49.5(万元)

本期应交税费:10×33%=3.3(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49.5+3.3=52.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9.5

-当期所得税费用3.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9.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

二、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不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不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应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2: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亏损200万元,预计在以后年度很可能无法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甲公司2003年度情况好转,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2004年度实现税前利润16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2002年度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由于预计在以后年度很可能无法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因此甲公司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无需作相应的专门会计处理。

(2)2003年度

由于甲公司亏损时未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2003年度也无需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无需作相应的专门会计处理。

(3)2004年度

甲公司弥补亏损150万元后,计算应交所得税:10×33%=3.3(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3.3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

三、企业发生年度亏损,部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对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部分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3: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亏损200万元,在以后年度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甲公司2003年度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2004年度实现税前利润16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02年度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100×33%=33(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3

(2)2003年度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16.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6.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5

(3)2004年度

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16.5(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10×33%=3.3(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16.5+3.3=19.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6.5

-当期所得税费用3.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

四、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未来无法获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可抵扣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4:甲公司因市场结构调整,2002年度发生经营亏损200万元。甲公司预计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甲公司2003年度情况仍然没有好转,继续发生亏损20万元,公司预计在以后年度很可能无法结转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甲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情况好转,每年实现税前利润3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02年度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6

(2)2003年度

甲公司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作相应的专门会计处理

(3)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各年会计处理

每年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30×33%=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9.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9.9

(4)2008年度

甲公司先弥补2003年度亏损20万元,由于2003年度原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弥补时也不应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原2002年度亏损已超过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只能以税后利润弥补,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转销。

应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66-9.9×4=26.4(万元)

计算本期应交税费:(60-20)×33%=13.2(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26.4+13.2=39.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6.4

-本期所得税费用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6.4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