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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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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所得税管理

1.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例:某中外合资公司,计划全年盈利10万元。按季预缴所得税:10×1/4×33%=0.825(万元),财务人员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

货:银行存款——人民币户8250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政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

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200000×33%=66000(元)居住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33%-30%)×200000=6000(元)

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单位直接捐赠款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336000+37950=373950(元)

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

应补缴所得税:373950-330000=43950(元)

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3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

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43950

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扣除。如果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退回企业,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例2.某外国企业1996年外币所得100万美元,其中80万美元在各季预缴所得税款时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664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为219.12万元(664×33%)。到1996年底汇算清缴时,只就未缴税的外币所得20万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假设为1:8.20,折合成人民币164万元补缴所得税。同时,该企业1995年将支付给总机构上一年度利润1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支出8万元列入成本费用。试计算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1996年该外国企业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所得额为:6640000+1640000=8280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据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为:(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为:2732400+59400-2191200=600600(元)

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006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00600

3.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对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投资企业要出具证明,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金额和投资期限。同时,还要递交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资退税,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获取利润100万元。中、外双方按投资协议分配,各占50%,已纳所得税33万元。

外国投资者1994年获取的收益为:100×50%-100×50%×33%=33.5(万元)

若外国投资者将所得利润30万元用于再在我国境内投资,则要退还其已缴纳税款的40%.退税额=[30/(1-33%)]×30%×40%=5.3731(万元)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3731

贷:所得税53731

4.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计算企业的清算收益时,要对企业现存的财产重新进行估价。对于评估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的部分,应贷记“清算损益”科目,低的部分应借记“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收益应比作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满,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算,通过对企业存货和固定资产估价和评定,原材料应增值10000元,产成品应增值5000元,固定资产应增值100000元,清算费用为2000元。试计算清算损益和应纳所得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对存货的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10000

产成品5000

贷:清算损益15000

(2)对固定资产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清算损益100000

(3)清算费用2000元减少清算收益作会计分录:

借:清算损益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根据以上结果,企业清算损益(收益)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清算净收益应缴所得税为:

113000×33%=3729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损益372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729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7290

贷:银行存款37290

5.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100000×20%=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