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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居民收入逐年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扩大。1985年占调查问卷1000的最高收入组,与占调查问卷10%的最低收入组的收入差距为2.87倍,到1994年则扩大为3.94倍,平均每年以14.7%的速度增加。由于经济机制处于转轨时期,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使实际的收入差距远远高于3.94倍。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畸高,并呈现出明显扩大的趋势。合理拉开居民的收入差距,能够鼓励竞争,推动社会进步;但是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将给社会安定和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对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必须运用税收手段进行适当调节,以求其趋向于公平合理。
(一)国家作为税收分配主体使税收能够成为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分配的公平合理尺度(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一种伦理的色彩。它通常同一国的社会道德规范联系在一起,以社会的尺度进行比较衡量。这不仅是由于孤立地看某一单个经济实体的分配,而且用社会尺度去比较衡量,要判断它是否公平合理.也将无从谈起。并且即使满、某个地区的小范围来看,各个主体之间的分配差距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如果置于更大的社会范围来看,又往往是不够公平合理的。税收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国家有可能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这个分配手段,将符合于本国社会伦理概念的公平合理分配尺度,纳入其税收制度的有关政策原则之内。诸如:低收入免税、中收入少纳税、高收入多纳税;奢侈品重税,日用品轻税或不征税;非劳动所得重税,劳动所得轻税等等。这就把符合我国规范的公平合理分配的社会尺度,同国家税收制度综合为一体,从而能够最直接地用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二)税收所具有的法律强制性是税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法律保证。我们知道,一切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严肃性。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税收又是一种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制约、保护和巩固的分配关系,它可以把公平合理分配的社会尺度,具体化为一定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强有力地、而又统一无差别地去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相同条件下的所有不同主体,从而能够最有效地广泛用来调节各种不合理的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节共融于同一税制是税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税收中性是指国家征税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另外,国家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发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税收调节与此相反,恰恰强调税收对资源的调节配置作用。而一国税制能同时将这一矛盾双方很好地统一在一起。比如:在同一税则中,可对某些税种、某种收入采用无差别的中性税率征收,使纳税人缴纳等量比例的税款,同时并不排斥对另外一些税种、一些收入采用累进率征收,收入越多税率越高,从而将不合理的过高的收入征归国家所有。再如:在同一税制中,既可以采用税收优惠对某些需扶持、照顾的纳税人予以减税或免税,同时又可以利用附加或加成征收等方式对某些畸高收入者课征较重的税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税收调节不合理收入差距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又是内在的,须借助税制这一载体将税收这一内在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利用税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对策是:
(一)发挥农业税所具有的收益税特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历史上遗留的剪刀差形成的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在我国是第一、第二类产业不等价交换的产物,违背价值规律,是不合理的分配差距。缩小这一差距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但同时国家也必须运用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各类产业之间的均衡发展。在国家财力许可条件下,应给予第一产业以更优惠的税收减免,以适当缓解城乡分配不公,减轻由产业结构失调给经济带来的损失。同时,改革现行农业税,使农业税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收益税特性的作用,侧重于农业生产者个体间收入差距的调节,弱化其聚财和普遍调节的作用。
(二)完善流转税缩小行业间居民收入差距.不同行业分别是不同商品的生产者,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要求按等价原则进行。如果不等价交换,将会导致创造出来的国民收入在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发生转换,使某一商品生产者受损,另一商品生产者受益。即,在国民收入实现领域,市场经济下价格与价值背离构成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并进而形成各自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我们将其称为价格分配差距。其中由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所形成的价格收入差距,是价格规律自动作用于供求结构均衡的内在功能表现,是合理部分。税收对此应保持“中性”。为此应在商品流转环节通过征收最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的增值税,从各商品实现的新增价值中,按照统一无差别的比例提取其中一部分,以用于国家财政需要,而不宜运用差别课税的办法去调节和熨平这种差距。但对市场经济下自由价格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形成的不合理价格分配差距,必须依靠税收配合价格去调节。税收调节办法是在市场销售环节,借助非中性的税种如营业税、消费税进行差别课征。营业税可以针对不同服务行业制定差别税率,能够调节行业收入差距以及由此引起的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有人提出下一步税制改革应将营业税取消,对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这种观点是脱离我国实情在短时间内难以行得通。消费税针对不同生产行业制定差别税率课征,有利于缓解不同行业的生产企业之间收人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在进一步完善流转税时,应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加大营业税调节力度,并考虑在适当时机将消费税改在销售环节课征并扩大课征范围。
(三)规范税收优惠缩小区域间居民收入差距。区域间居民收入差距的形成主要在于迫加投资收益不同。我们知道,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国民收入量是一定的,国家必须将一定量国民收入分割,并将其中一部分迫加到各区域的国民收入再创造的过程中。如果在这过程中不是均衡进行的,那么,某些区域占有资金份额大,其它区域占有资金份额必然相对较少,在连续多年的分配倾斜下,会使区域经济出现不均衡的发展,在迫加投资收益的“滚动效应”下,会加剧这种不均衡性。这就是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等引发追加投资收益不同,构成了区域间分配差距,并进而形成这些区域间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求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经济发展许可条件下主动调整区域经济政策,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明确各个区域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目标,逐渐减少对东部优先发展起来的地区的税收优惠。中、西部地区要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与东部地区进行产业转换,资源互补。税收应充分利用所得税中灵活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给中、西部地区以减免税照顾,由于可增加中、西部地区的收入,能减缓区域间居民收入差距。
(四)利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调节级差收入缩小企业间职工收入差距。假定企业新创造的商品价值量是既定的,那么,由于活劳动或物化劳动的节约,将会带来国民收入增量;反之,由于活劳动或物化劳动的浪费,将会带来国民收入的减量。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耗费在商品生产中的个别劳动量(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一差异正是构成生产同一商品不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差距。进而形成各企业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差别利益机制作用下,差距会不断加大。这一收入差距是由生产要素投入主体的劳动生产率水平不同引起的,它本身正是价值规律促进同类商品不同生产者相互竟争的结果,税收对此应保持中性。在它反映为不同企业的所得差距的时候,可以选择比例所得税税制课征,而不宜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去调节,以防止为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机制设置障碍。另外,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劳动对象或劳动手段的同一商品不同生产者,由于生产条件不等所带来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幅度差异,则是在国民收入实现领域中,形成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差距,并进而形成这些企业的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如果将其称为级差收入差距,那么,占有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地理条件和追加投资的状况,则是这种收入差距形成的基本因素。级差收入不是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结果,而且它的存在加剧市场竞争的非公平性,属于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需要通过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差别课征制,将其中的大部分收入收归国家所有。
(五)利用所得税、财产税缩小居民个体间收入差距。由前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已拉大。除此以外,由市场经济下分配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分配尺度多样化,以及生产要素中劳动力要素本身的条件互有差异,还将促使这一收入差距继续得以发展。仅以国有企业为例可见端倪。对于具有同等收益率的两个国有企业,A企业自主决定将其国民收人中的较多部分向生产要素中人的要素倾斜,并在各职工个人之间按其劳动力的素质,适当拉开分配差距;B企业自主决定将其国民收入中更多部分向生产要素中人的要素倾斜,并在职工个人之间形成收入分配的过份悬殊,甚至脑体呈反方向倒挂。诸如此类纯属在生产要素投入主体及其职工个人分配领域所继续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广泛存在的。我们将这种差距称为分配尺度收入差距。生产要素中的活劳动将归属于它本身所有的那一部分价值量的其中一部分,用于当前消费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形成与使用价值相向运动的消耗性支出,从而进入国民收入使用领域;另一部分则用于将来消费,暂时形成价值形式或价值形式的转移性支出,形成以货币、房产、证券等多种形式存在的个人资产。在市场经济下,资产金融性质得以强化,加剧资产的“滚雪球”效应,这一效应使原来不等的居民收入差距加速扩大。此外,市场经济产生的负效应体现在居民个人收入上,则使居民个人收入的构成不仅仅是活劳动的补偿,还有不合法交易下的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等,这些不合法收入以不合法渠道进入居民个人手中,是构成居民收入差距畸高的又一因素。由分配主体多元化、分配尺度多样化形成的居民个体收入差距,其中属于按劳动力素质进行分配形成的收入差异,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属于合理的收入差距,税收应对此保持中性调节。对于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形成的收入差距,税收宜采用累进个人所得税调节,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中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以便缩小其税后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为减缓未进入消费领域而以个人资产形式存在的那部分所得引起的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则必须运用财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和资本利得税加以调节,既可以促进积极劳动,防止不劳而获,又有利于社会公平。对于其他不合法收入,已不是税收调节所能解决的问题,必须采用其它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税收调节不合理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必须看到,它同样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利用不当还会形成新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所具有的两重性,因势利导,才能为缓解市场经济下的分配不公、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发挥其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