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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悄然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顺应了世界趋势,更加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必将促使我国的税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分析了新旧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并从微观上探讨了新税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外资企业;差异
1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3)应税收入的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4)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第二,替代。①现行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②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第四,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我国实施的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的巨大的市场是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我国巨大的市场,稳定和谐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廉价和高素质的劳动力等吸引外资投资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适当地减少单纯依靠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两税合一有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提高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税法只是在局部调整了资源配置的结构,引导外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减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术含量低的领域投资,在整体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的投资,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策略没有改变,因此在两税合一后不会对外资企业产生冲击性影响。
(3)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
两税合一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为25%,相对于以前外资企业享受的更多地区优惠,外资特权优惠,新的税制实行的是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1]王体富,王海勇.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3).
[2]屠建平.两税合并中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