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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退税率是我国外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退税率调整是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竞争力,完善出口产品结构的需要
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产品一直是我国出口产品主导。随着我国出口迅速发展,这种粗放式经营给外贸发展带来很多弊病,与世界出口结构和国际市场需求变化趋势不一致,易引起贸易争端,加之这类低层次商品出口入门门槛较低,造成众多企业一拥而上,本国企业间互相压价,再加之原有高退税率,更导致许多企业为创汇不计利润削价出口。这种恶性降低“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的贸易行为,造成出口增长很快,但出口效益却不能同步增进现象。这不仅影响我国出口总体效益,且易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与别国产生摩擦,引起反倾销。所以必须通过调整退税率,鼓励和扶持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优化出口结构。
首先,自2006年开始,经五部门协商并多次调整,许多高科技产品退税率提高到17%,而许多初级产品尤其是包括煤炭类制品等矿产资源类产品退税被取消,从原则上要求这些紧俏资源必须优先满足国内市场,不鼓励出口;其次,占我国出口很大比重的纺织品和塑料制品退税率逐步降低,除一些稍具附加值制成品外,诸如纱、布类初级面料和低档塑料产品退税被降至5%,不仅抑制了许多低收益初级品出口,降低了原料及能源消耗,也在抑制贸易摩擦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此外,由于退税率变化及政策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我国海关2008年1月对进出口数据统计显示,机电产品出口增势良好,2007年我国出口机电产品7011.7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27.6%。因此,为优化出口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必须调整退税率。2007年和2008年对退税率的多次调整充分表明了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决心。
2.调整退税率是十七大报告“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论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报告中提到,要通过包括调整出口退税等一系列财税政策配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通过推动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逐步把经济纳入“产业结构优化型增长”轨道。在最近几年退税率调整中,我们能看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理论的影子:从下表所列退税率变化可看到,从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相关政策落实后,我国逐步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部分经常产生贸易摩擦出口商品进行限制,更在十七大召开前,对上千种产品退税率进行了调整。而不断根据经济发展实际调整退税率,对我国经济长远发展起到了调节作用,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指导思想。
3.退税率调整是抑制我国高顺差外贸的迫切需要
我国不断增长的巨额贸易顺差急切需要我们对现行退税率进一步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为积累外汇储备、创造国家财富,我国经济政策原则上一直以出口为重点,鼓励企业出口,并对外汇支出严格管理和限制。虽然截至今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接近1.8万亿美元,且外汇管理政策也有所松动,但总体上“奖出限入”做法并未根本改变,这也造就了我国多年持续的贸易顺差。
如上图所示:虽然我国进口额在不断增长,但出口增长明显超过进口,贸易顺差逐年上升,导致我国出口退税额在即使退税率有所降低情况下仍然逐年上升:2004年到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额分别为2196亿元、3372亿元、4285亿元、5273亿元,每年都以1000亿元左右速度增长。贸易顺差的长期持续增长,对贸易伙伴收支平衡产生巨大冲击,他们出于对经济自我保护,必然采取措施抑制对我国的巨额逆差。我国2001年加入WTO,而建立公平自由贸易体系是WTO努力目标,我国高额贸易顺差和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恰恰成为他们反倾销诉讼最佳理由。因此为缓和国际经济矛盾,必须设法抑制高顺差局面,而调整退税率是最直接有效手段,成为缓和矛盾的迫切需要。
二、地方政府应积极应对新退税负担机制带来的机遇和问题
考虑到为地方经济减负,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对于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比例共担,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原来实行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虽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也优化了出口结构,促进了出口快速增长,但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分担,地方政府退税压力大,且地方负担不均衡,造成退税慢,甚至出现欠退税现象,一些小型外贸企业因不能及时拿到退税而纷纷倒闭。个别地方为解决退税负担重问题,竟破天荒采用奖励“少出口企业”,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新退税负担机制实行后,地方政府退税负担比例从25%下降到7.5%,退税压力仅为原来的30%,“出口退税越大,地方财政支出压力越大”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新负担机制还规定出口退税先由中央财政垫资,地方分担部分年终与中央财政统一清算,也大大缓和了地方和企业矛盾,有利于有效抑制各级地方政府欠退税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
新退税负担机制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出口大省)财政困难的重视,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关心。但我们还应看到,虽然新机制使地方政府退税压力大为减轻,但征、退税不匹配矛盾并未彻底解决,分担7.5%仍是负担。随着出口迅速增长,在退税基数没变甚至大幅增长情况下,地方政府实际负担并未减少,只是暂将退税压力向后推移。另外在较发达地区,异地收购后再出口在外贸经济成分中占相当比重,由于增值税征和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给异地收购再出口的较发达地区带来一定地方经济负担。以无锡新区为例,新区由于庞大的退税基数,近年来多次出现不能及时正常清欠退税情况,导致新区政府为减轻地方财政压力,2006年撤消民营企业园,对进出口权审批提高门槛,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阻止纯贸易型外贸企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进出口权审批发放基本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从100万提高到500万,员工最低人数提高到50人)。
因此虽然新机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负担,但问题仍在,地方政府应积极面对新退税负担机制,配合中央财政妥善解决好退税问题,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三、出口企业应适时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对于许多外贸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是企业利润重要组成部分,退税率的调低,意味着利润降低,也就意味着许多依靠退税的外贸企业将面临资金困难甚至倒闭风险。因此出口企业不能坐以待毙,应积极应对,把退税率调整看成契机,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以纺织品产品为例,我国2006年9月开始对纺织品初级产品调低退税率后,从2007年1月~6月的统计数据可看出,纺织制成品(服装类)出口增长相对较快,增幅分别为16.5%和10.2%,而初级面料出口仅增长8%,棉制品增长4.8%,毛制品增长1.9%,丝制品甚至出现下降,且降幅高达22.7%。各纺织品外贸企业纷纷以提价应对出口退税率的调低,尤其是纺织品初级面料出口价格提升幅度最大。
由此可以看到退税率调整对于纺织品出口影响巨大,国内纺织企业(包括其他产业)将面临更加严峻考验,产品转型迫在眉睫。面对这一大趋势,出口企业首先应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把以往出口商品主要靠价格优势转到技术、质量优势上来;其次,出口企业应顺应退税率调整,调整出口结构,多开发出口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将不适于出口商品转移到国内市场;再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模式,最大程度降低生产、销售成本。企业只有据退税率变化及时优化产品结构,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留有一席之地。
四、金融部门应继续对外贸产业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金融系统作为维系一国经济的支柱,应继续发挥对外贸产业积极的扶持作用,并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帮助企业度过退税政率变化所带来的难关。2004年以前,由于欠退税情况严重,导致许多企业产生资金不足状况。银行为配合国家退税工作,响应国家政策,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账户贷款方法,以未退税额为抵押,对企业进行资金融通,大大缓解了企业经营上的资金压力。自2004年开始实行退税机制改革以来,欠税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金融系统对企业经济扶持的历史使命就此结束。首先,在大宗贸易活动中,银行仍能发挥资金融通作用,解决企业一时资金困难,为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其次,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银行可据自己的信息渠道,指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在这一点上,中国银行走到了其他银行前列,在2005年开始推出新的远期汇率服务,与企业签订协议,商定一个合理长期浮动汇率,保证不论外汇汇率如何变动,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协议浮动汇率不变进行收结汇,保证企业在安全汇率下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尤其是人民币实行浮动汇率后,该业务更显现了其稳定企业汇率风险的作用;另外,银行应继续发挥金融监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在监督好企业收结汇的同时,保持与外管局、国税局、海关信息互通,保证企业能顺利进行退税核销工作,而不要因银行信息不到位使企业退税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11月12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3]给中国经济把脉:高端学者谈中国经济焦点问题/张玉玲访谈.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5]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
摘要:自2005年我国基本完成退税机制改革后,退税率调整成为目前我国退税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对于退税率调整,政府职能部门和外贸企业及金融部门都有各自不同解读和应对方法。如何正确理解退税率调整大方向,是所有相关部门面对日益激烈的外贸出口竞争所必须思考的一大课题。
关键词:退税率贸易顺差产业结构调整
近年来,我国出口持续增长,巨额贸易顺差引起贸易伙伴不安,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和反倾销诉讼随之而来,急切需要采取有效方法抑制高顺差。2004年来开始的退税率调整充分反映了中央政府已认识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迫切性。对此次调整,政府各部门和外贸企业应积极面对,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相互配合,使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金融部门也应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我国外贸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