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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
中国贫富差别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使人们的收入来源发生变化,使人们不仅从公有经济中取得收入,还可从非公有制经济中取得收入;不仅取得劳动收入,还可取得非劳动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使收入来源多元化。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导致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分配机制发生变革,以及人们在各种经济中的就业结构和每个人的就业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人们从每种收入来源得到的收入差别程度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一般来说,劳动收入差距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①个人素质差异,居民的劳动能力和身体状况差异;②行业差异,各部门的垄断程度存在差别;③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和区域由于自然的和政策的因素所导致的经济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资产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居民拥有资产的数量和种类存在的差异。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居民所在单位和地区的收入水平、福利政策和社会伦理倾向。非法收入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主要有:①造假、贩假、卖假收入;②走私贩私收入;③传播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从中牟取暴利;④炒卖房地产收入;⑤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⑥从事地下经济活动、逃税漏税。
在造成贫富差距的诸多因素中,只有个人素质差异带来的差距是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均,是合理的差距,是应该拉开的差距;而其他因素造成的差距是非市场化的结果,属分配不公,是不合理的差异,是应该消除的差异。目前,我国初次分配明显表现为不公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人们反对的是分配不公,而不是分配不均。
从长期看,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公正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手段调节贫富差距,税收正是政府用以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特别是个人所得税。
(二)贫富差距不仅仅由收入差别造成,还包含财富差别。我国当前出现的较大贫富差距,还可从不同阶层的居民拥有的财富状况得到佐证。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992年为9110.3亿元,2000年增长到64300亿元,8年增长了7.06倍[2]。但是,储蓄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者手中。据1997年国家统计局、劳动部、总工会等6个部门对职工生活状况的联合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4978户居民中,最富裕的10%的居民拥有60%的金融资产,最贫穷的43%的居民仅拥有3%的金融资产,最富裕家庭户均金融资产是最贫穷家庭的359倍[3]。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存量悬殊,超过了当今许多发达国家,足见我国出现了较大的财富差别。
收入差别和财富差别不是孤立存在的,收入的差别会导致财富的差别,而财富的差别会加速积累收入差别,二者的相互作用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二、个人所得税机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
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起到由富人向穷人再分配的作用,有时正好起了反向的作用。其实,问题并不出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而是累进税率机制设计的错误。
税收与个人收入的一般关系如图1所示。累进税和累退税都具有再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一般为累进税,我们仅以累进税为分析对象。
(一)累进程度的调节手段
在相同数量税收的目标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合理设计,可以减少对“人们”工作热情的伤害。图1中,A为起征点,它由免征额ON和起征税率OM来决定。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率时,根据该税种的目标是聚财或者再分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我们可以通过调整ON的长度和OM的高度来决定多少工作人数和多少工资不受税收的伤害或少受伤害。所以,决定税收收入的除个人收入和税率之外,还有起征点A和累进税线AB的斜率。当免税额从ON增大到ON1(如图2所示)时,累进税线由AB移动到A1B1;当起征税率从OM降到OM2(如图3所示)时,累进税线CD移动到C2D2。两者均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但多数人(收入低于OR者和收入高于OR者的低于OR的部分收入)受益,只有少数高收入者(收入高于OR的部分收入)的税赋加重。因此,加大个人所得税累进程度只对极少数人的高收入部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挫伤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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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税收与收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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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免税额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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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起征税率的调节
个人收入结构如图4所示,低收入者为Ⅰ,中等收入者为Ⅱ,高收入者为Ⅲ,Ⅰ、Ⅱ类人所占比重较大,Ⅲ类人所占比重较小。因此,采用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如图5所示)既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又不会挫伤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图5所示的个人所得税制结构中,对三类收入者的低收入部分均免税,对Ⅰ类和Ⅱ、Ⅲ类收入者的较低收入部分采用低边际税率,对Ⅱ、Ⅲ类收入者的中等收入部分采用较高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Ⅲ的高收入部分采用更高边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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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个人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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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个人所得税制结构
(二)税率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个人所得又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征收对象不同,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亦不同。假设个人收入仅来自劳动所得,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可见,对劳动收入征税存在税率极限,超出税率极限,劳动收入会减少,则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反之,若对非劳动收入征税,税率应超过税率极限,使个人非劳动收入减少,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从上述理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三个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结论: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幅度按照边际效用牺牲相等原则设计,对低收入者有利,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②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不会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③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分析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2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发展迅速。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晚,1980年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1986年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1999年10月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走进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老百姓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
1.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具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一般认为,资本所得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于劳动所得,付出的代价小于劳动所得,与必要生活费用的相关程度低于劳动所得。因此,资本所得的负担能力大,劳动所得的负担能力小。对资本所得征重税,对劳动所得轻征税,可以实现能力大的多纳税,能力小的少纳税。
另外,我国将投资股票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两部分,对前一部分征20%的个人所得税,对后一部分则不征税。彩票中奖税率太低,同为500万元,工薪收入征税税率为45%,而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税率;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积蓄利息养老适用相同的税率。这些均不能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应当按照资本所得征重税、劳动所得轻征税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未能体现公平原则。199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800元。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居民消费支出发生了变化,原来由政府包揽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转为个人负担;食品、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增幅。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应该向上提高,许多学者认为1500元较合宜,否则,是对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
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额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额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时,表现为征管无力
1.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如图6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薪金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近50%[4]。1999年开征利息税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如图7所示),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明显过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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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个人所得税各项目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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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职工工资和工薪所得个税增长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极轻。例如,广州市2000年84.6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6]。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2.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我国工薪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极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两档税率,第5至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特别是,我国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形同虚设。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名义税率过高,实际税率很低,仍然存在进一步提高实际边际税率的空间。因此,可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累进程度,尤其是对资本所得。
3.税收流失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未纳入征收范围,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收人中,巨额灰色、黑色收入(偷税逃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腐败和违法所得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靠权力、地位取得的实物性分配或服务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权益逃避纳税,劣币优于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9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9类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和实施对公平原则体现不够,没有按照边际效用相等原则分配税负,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既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充分体现再分配原则,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转移,缩小贫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选择是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税负,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贡献,减轻较低收入者税收税负。同时,完善所得税制必须与严格执法、加强征管相结合,以防止税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曾在《中国企业报》(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间税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间可以考虑①将个人所得税列为共享税,②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减少级数,③取消800元起征点,实行全民征税。顾海兵教授关于提高起征点的观点引起一场“是否全民征税”的争论,降低累进税率的观点似乎得到理论界和老百姓的认同。
1.是否全民征税?实际上,这涉及税收的目的是聚财还是再分配的问题。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选择标准与各国的经济发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贫富差距大小、社会稳定程度以及传统文化背景有关。有学者从该税种发展的世界史出发,认为应该先以聚财为目的,尔后再以再分配为目的。在早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总是与战争筹款相连的,然后各国才将个人所得税与再分配相联系。如果以聚财为目的,则应对所有的收入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如果以再分配为目的,则应提高免征额,提高或维持现有边际税率。目前,我国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贫富差距过大,人民要求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况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结果,或者说是竞争起点优势的结果,甚至是非法行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再分配为目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也有利于增进社会经济福利。
2.是否减税?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减税,上面理论分析的结论似乎与之相矛盾。原因何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应如何改革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从有效需求不足的现状出发,有人主张提高个人所得税率;反对者从世界各国减税趋势出发,从效率出发,主张减税。至于说到世界各国的减税趋势,我们应该注意几点:第一,应该把对企业的减税和对个人收入的减税区别开来,对企业的减税比对个人收入的减税更普遍。第二,除美国外,其他工业国贫富差别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同时工业国,尤其是高福利国家,劳动力成本过高已成为就业及国际竞争力的障碍,所以降低过高的边际税率是有空间的。中国贫富差别较大的问题更需要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第三,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减税的领头羊,其中包括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但代价是美国财政已形成额额赤字和贫富差别加剧,富人从减税中获得巨大好处,而与2300多万穷人无关。现在评价布什的减税政策还为时尚早。中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减税、减何种税、减多少税等等,而不是简单照搬他国的政策。
总之,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一方面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税收又要保证最少的人受伤害;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负所得税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这种目标是可以通过免征额、起点税率、边际税率以及负所得税率等等的科学组合而达成或接近达成的。至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率机制的科学设计,我们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一个接近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两者对立。
【参考文献】
[1][2][6]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研究,2002.
[3]吕江林.论我国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J].财经,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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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广仲.税制结构与收入调节[J].税务研究,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