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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但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如一石击水
卡内基的言传身教使现实和未来社会更趋公平。据悉,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使这个产生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的古老税种焕发了生机。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目前,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预计今年底将浮出水面。
遗产税法还未出台,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绝大部分国民的关注。讨论的焦点是,遗产税要向何人征收?税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遗产税是否会形同虚设……
遗产税的起征点如何规定,已令许多老百姓惴惴不安起来,其实普通的工薪阶层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是仅对很富有的人征收的一种税。被人喻称为“拿富人的身后款济世扶贫”。专家分析说,从国外的情况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要交纳遗产税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这种比例只会触及到那些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塔顶的人群,普通工薪阶层的人不但不用交税,而且还受益匪浅。据透露,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不会低于100万元;不同的观点还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会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它大环境的影响和公众总体经济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会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千变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只有那些有别墅、豪华车、货币资产上百万的富有者才是遗产税的征收对象。
遗产税应该怎样征收
据刘佐介绍,遗产税的税率会实行累进制,会随着遗产值的增加而递增。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
在税制模式采用方面,黎江虹分析说,目前存在着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税制三种模式。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先税后分,由继承人交纳遗产税,征管简便,但不顾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而“分遗产税制”,是先分后税,由被继承人交纳遗产税,虽顾及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但容易偷漏税;由“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组合而成的“混合税制”,是重复两次征税,即继承人交纳遗产税后进行遗产分割,被继承人还要交纳一次遗产税。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可能会采取“分遗产税制”。因为“混合税制”税赋过重,必定会弃之不用;而“总遗产税制”对继承人大量的不动产无法监控,比如继承人的住房、私车是否作为遗产而上税,只能依靠继承人的“良心发现”了。而“分遗产税制”却非常容易监控,被继承人要合法得到继承人的不动产,在变更时必须要先过“税”关。
遗产税山雨欲来的气势容易让人保持乐观,刘佐介绍说,1999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为10000亿元左右,若遗产税能占1%,便达到10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目前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为10余亿元)和牧业税(为2亿余元)等小税收的税收收入。
开征遗产税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吗?反思几年前开征的宴席税,一时间也被炒作得沸沸扬扬,但由于其在征收环节的漏洞,时至今日这有名无实的税种已被人渐渐忘却了。
所以,对遗产税的开征乐观背后保持几分小心翼翼的担心并非多余。否则,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遗产税也可能如宴席税一样昙花一现,形同虚设。
开征遗产税须端掉几座“暗堡”
专家强调说,遗产税要顺利开征,必须要先端掉几座拦路的“暗堡”。
首先,监控好个人财产。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私房钱”、“小金库”连夫妻间都弄不清对方究竟有几分财力。要使隐蔽的个人财产明朗化,关键是要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要及时登记,对没有规定申报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财产,要视为非法财产。同时,财产的登记制度要建立在实名制的基础之上,只有实行了实名制,才能准确界定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从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来看,不实行实名制,遗产税的征收将会落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日前宣布,将在今年底实行“储蓄实名制”,这为遗产税的顺利开征无疑奠定了基础。还应关注的好消息是,为了防止开征遗产税后引起资本外逃,我国已和62个国家签订了防止重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随着电子货币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现金流量也会大大减少。这些情况都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其次,建立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机制。在国外,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都成立了专门性的具有较高权威和公正性的机构对不动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缺乏,资料不全,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
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刘佐强烈呼吁,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尽快建立财产评估中介机构,而且要定期对个人财产进行科学的动态评估。
再次,同时开征赠与税。在西方税制体系中,赠与税与遗产税统称为财产转让税。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实质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产课税,而不对其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课税,则极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在生前将财产事先赠送他人之途径来逃避缴纳遗产税。因此,凡课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课征赠与税,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并用的税制。当然,开征赠与税时还会打开一个“缺口”:捐赠公益慈善事业的财产不仅不用交税,还要“千古流芳”。赠与税开征的税率如何与遗产税相协调也是立法者待解的难题之一。
“一个巴掌拍不响”,遗产税的开征不仅仅是人大立法、税务部门执行的事,同时需要房产局、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助做好配套工作。
遗产税的开征势必会给我们带来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当后辈不能过多地依赖于前辈留下的财产时,必将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生道路重新定位。我们能意想得到自由、平等的竞争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更会带给我们身心上难以抚平的愉悦,这远远比坐享其成要快乐得多。
遗产税其实也不是“劫富济贫的侠盗”,它至少创造了一个“双赢”的局面。那就是,高税收必将转化为高福利,把个体手头的余钱集中为一个更为强大的资本-社会福利基金,从而使竞业者的风险得到一定保障,这是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乐于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