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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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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切入点分析

1、从纳税环境的选择切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其执法水平、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实践的差异很大。因此,企业所在地的经营环境就有好坏之分。针对具体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特定的经营环境,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增加筹划风险,加大筹划成本。另外,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很重要。这里关键是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超前意识,还有企业执行层和决策层之间的企业文化认同程度。

2、从主要税种切入。对纳税人来说,主要税种就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或与主要经济事项有关的税种,一般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经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性也大;三是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本阶段的目标往往决定了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主要税负,这对以后的企业税负也会有影响,需要认真进行筹划。

3、从税种的重点环节切入。有些小税种对企业来说,虽然并不是主要税种,但也需要针对其纳税的关键环节进行筹划。例如,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怎样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合同贴花问题;企业房产确定原值时,要考虑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工程价款剥离会对房产税产生影响的问题等。

4、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5、从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这个公式告诉我们,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进行纳税筹划,要抓住这两个因素,选择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6、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1、纳税人的选择。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不规范,企业经营状况差异也大,在独立核算制度下就存在纳税人选择的问题。当企业盈利时,可以根据盈利大小结合优惠税率,分解企业下属单位,使整个或某个下属单位享受优惠税率;当企业亏损时,纳税人选择的意义不大;而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选择纳税人就显得特别重要。此时,要想方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如果确实不能选择纳税人,转让定价则是解决盈亏对抵的主要办法。

企业在成立时,也存在选择纳税人问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合伙制单位,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要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当时条件决定,但当条件许可、组织形式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时,税收负担问题则是主要考虑问题。

2、存货计价的选择。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后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式的选择。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

4、准备金列支的选择。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好处。

5、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面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6、投资核算的选择。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为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7、两个差异的处理。两个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两个差异调整为零。这样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差也在于两个差异。在处理两个差异时,首先要解决各类超标问题。工资、招待费、广告费等超标必须用各种办法使之不超标,这些办法就是纳税筹划措施,而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则要求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职业判断;其次要利用这类标准,即达不到标准时,其他超标部分可以相关调剂,使总体不超标。当然,这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8、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内容十分广泛,条件也较宽松。每一项税收优惠就是一个避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通过转让定价措施,转移利润以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

以上所述几个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实际上,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使纳税筹划方式有很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低价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当政府规定商品市场上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时,纳税者并不盲目追求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而是追求对自己来说最大利润总额的价格,这种价格可能使企业直接获得利润最大,也可能使企业获得的直接利润最小。

例:政府对烤烟生产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生产是追求最大定价还是追求最大利润,在确定产品价格上存在着差异。例如,当政府规定,烤烟业生产适用税率如表一所示时,某烤烟厂年产量10万条。企业会采用哪个价格呢?

当企业追求最高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7×100,000=270(万元)。当企业追求最低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0×100,000=200(万元)。依照税率表计算270万元纳税额为:270×50%=135(万元);2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25%=50(万元)。在最低限价情况下,10万条香烟的税后实得收入为:200-50=150(万元)。看来,实行低价反而比实行高价更有利于纳税人。

对案例中的情况,可能有人认为,在全额累进税率情况下是这样,但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结果就会不一样,这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企业增加产量的同时,也必然伴随其他投入物的增加,而且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所获得利润需要的投入也呈增加趋势。因此,投入产出有一个最佳结合点,在这个结合点上,投入最小,产出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的累进增长是影响其投入产出的重要因素,就企业自身利益而言,在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情况下,再增加投入,其结果是收入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表现为税收,而企业增加投入中获得利润收入就会越来越少。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

参考文献:

[1]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王亚卓.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所得税

论文摘要: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另外,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纳税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