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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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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税收

一、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新问题

1、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随同设备价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设备价款总额中包含的如安装、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这一新问题不但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筹建期内的企业中,连开业多年的有些企业也存在这类新问题,如某精工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40.29万元、某海天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8.28万元、某日丰公司补缴营业税2.01万元等。这一新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摘要:假如境内涉外企业和境外企业因设备购销等原因尚未结算清价款,或者境外企业是母公司、投资方等性质的单位,涉外企业还可以将向税务局补缴的税款从境外企业扣回来;而一旦上述各种条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业将承担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支付额外的《征管法》所明确的罚金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将很难收缴这部分营业税款,税款最终可能流失。

2、大企业忽视小税种。本次专项检查总计补缴印花税160.75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而占补缴税种的首位,并占到补缴总额的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或自行贴花的现象相当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业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点政策的企业则普遍反映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收入有无、具体多少等情况,他们不清楚也无法扣缴,造成这块税收的大量流失。许多企业都会说明本单位“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已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发现所谓的已按规定全额扣缴指的是企业对本身支付给外籍人员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报纳税,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种情形下也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业对那些常住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这样的年收入水平及纳税情况,感觉到的确是太异常了,根据税务机关的政策提醒主观上想在这方面认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缴或让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产税、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等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如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补缴税款金额最大的1户单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应补房产税(自用房产)51.01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单项补缴金额最大的则是各方面申报纳税相当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补缴金额20.5万元(同期已缴个人所得税288.42万元)。

二、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诸多新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原因,但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摘要:

1、政策宣传和辅导缺乏针对性。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税务机关的确不可能去做“一户一宣传”的保姆式政策辅导工作,但同一行业中的相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很接近,他们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们可以针对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相似企业调查摸底,从而展开针对性很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如对较大型的生产型涉外企业来讲,他们的基本模式是摘要:建造生产经营用房境外采购大型机器、设备生产运作逐步扩大规模。相应的,建造、购销等合同印花税、房产税、代扣代缴应税营业税以及外籍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内容就成了他们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假如能这样针对性地辅导某一块企业,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功能,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2、印花税的管理严重滞后,没有答应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这是目前税务机关普遍的新问题。现行的印花税政策主要还是88年出台的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6年来税务机关虽零零碎碎地补充了一些如运输发票贴印花税、计算机联网购销无书面凭证不贴印花税等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适应当前企业的经济活动。88年出台该条例时,不会想到现在企业的每月经济活动总量有如此巨大,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合同有这么多种多样;也不会想到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有今天这样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产性涉外企业,每月的经济活动总量很大,所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或要货定单、采购单以及运输发票等具有合同性质的结算单据,数量不胜其数。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资料,再像税务人员一样精通地分类区别哪些应征税,然后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贴花更不可想像),实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务,企业就算配备专职的“印花税办税人员”,假如不能借鉴计算机的帮助(事实上因88年印花税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无书立书面合同来界定是否征税的原则,因此现在企业会计人员无论计算机管理有多先进,合同印花税还是靠手工操作),假如还是要按月申报,事实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查手段和方法欠缺,体现在征、管、查各个环节上。政策上,针对这方面的专题宣传、培训和辅导等工作没有跟上,不但企业方面(主要是中方会计或人事等办税人员和外籍人员本身)对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税务人员自身对这块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对所管辖范围的企业内有无外籍人员、来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时间大致长短如何,区域内大约有多少外籍人员,怎样申报收入、纳税等概况把握很少。稽查上,不少人存在畏难怕查的心态,同时对该如何查的方法生疏,假如一个稽查人员对某涉外企业想专题查外籍个税,可是方法又不对,那很可能从进企业到出来不会超过十分钟。再者,从大范围来讲,目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二种方式并存,就外籍个税的非凡性,外籍人员未缴纳个所得税的责任在谁不明确。假如责任在于外籍人员没有自行申报收入,那么企业(中方人员)就不会有积极性、责任性去重视外籍个税,缴纳多少全凭外籍人员的素质和诚信;假如责任在于企业(中方人员)没有代扣代缴,那么如何规定让企业(中方人员)去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个税的大量流失。

4、专管员制度取消后,现有模式下的税务机关在克服原制度的弊端方面得到了加强,但没有很好地继续和体现原制度固有的优点,“避短而不扬长”,整体上逐渐和企业脱节,这是产生众多新问题和不足之处的根源。受人员不足的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不偏向于面上工作的应付,而达不到像原有专管员时代的税务机关那样熟悉、了解各个环节、各个企业的动态;没有这种基础,强化征管的工作及种种办法就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如某家具公司的新问题,换在专管员年代几乎不可能发生。公司的办公、生产等经营用房占地有几亩大,距离税务机关不过几里的路,而它的房产税自2000年起直至2004年,45年期间竟一直未缴。除了责备企业方面的责任外,税务机关的确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包括现在的房产税纳税期前的提醒服务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税源管理工作和稽查选案工作是否切实针对新问题而开展等各个方面。

三、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申报纳税规范化和正确性的策略和建议

假如能以点带面,有所促进企业申报纳税的规范化和准确性,推进强化税收征管,则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最终目的也就达到了。综合税企双方各自存在的新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加强管理,现将我们的粗浅想法和建议整理成以下几方面,以供探究和探索摘要:

1、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等工作务必要加强针对性,重点要放在分行业、或分经济性质、或分税种的专题辅导和培训方面。通过多场次的各个专题的政策辅导和培训,切实解决不同企业的政策需求。如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生产性涉外企业地税政策专题辅导会、建筑安装行业政策专题辅导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专题辅导会等。同时,为突出各类专题辅导会的针对性,体现实际效果,事先都要做好一定的调查了解等预备工作。如要召开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就要尽可能地了解哪些涉外企业中有外籍人员任职,然后就特定的范围和对象进行政策辅导和培训。

2、应完善现有印花税的申报方式,答应那些每月经济活动总量很大、合同很多且纳税信誉不错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等汇缴方式。另外,应尽快修订《印花税条例》,出台符合新形势下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如取消按《条例》例举的合同征收印花税办法,改按分项目征税;对某类项目按销售额按税率直接计算印花税等。

3、尽快建立起有关外籍人员的监控台帐,切实把握外籍人员的动态。监控的范围主要包括摘要:哪些单位里有外籍人员任职、这些外籍人员主要从事什么职务(实职还是虚职)、来自何国或何地、在境内居住情况如何、是境外公司委派来华工作还是境内涉外企业自行招聘的外籍自由职业者、委派外籍人员来华的境外公司和境内涉外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生活收入水平情况、外籍人员有无和所工作的境内涉外企业之间签定税务事项代办协议、外籍人员收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为使外籍人员和所在企业都明确究竟是自行申报还是代扣代缴,防止双方互相脱节、互不重视而造成个人未自行申报企业又未代扣代缴的结果,税务机关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办法摘要:假如认为外籍人员应当自行申报境内外收入的,可对每个外籍人员进行计算机编号,视同1个单位管理,并对外籍人员发出如“已纳入税务管理,今后需要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类的书面通知;假如认为外籍人员已委托所在企业办理一切税务事项或者认为企业有代扣代缴外籍人员境外支付收入个人所得税能力的,应当对所在企业单独发出《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证书》。这样无论是对促进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还是自行申报,都会有积极的功能。

4、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管理,更好地熟悉、了解、把握企业的动态情况,建立起对企业的登记、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纳税申报等全面的动态资料档案,有效地促进税收征管。

5、应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的办法。其核心在于评估认定境外支付工薪收入的多少,具体设想是摘要:设置评估核定预征(按月)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末(或外籍人员永久离境之前)实行结算的办法。其中评估核定征税以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收入水平、受聘职务高低、涉外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大小等各种要素,按一定的上下浮动系数进行确定,从而基本准确的核定外籍人员因任职、履约、受聘或雇佣等来源于中国境内而出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再和境内企业支付部分合并,据以征税。年末(或外籍人员永久离境之前),有关外籍人员可以持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或给予的月薪、年薪、补贴等收入证实材料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申报结算个人所得税。

摘要:近期,保税区地税分局以“责成企业自查、结合税务机关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了对区域涉外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共计补缴各类地方税款、滞纳金等382.25万元,其中补缴外籍个人所得税38.48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34.23万元、营业税58.02万元、房产税80.92万元、印花税160.75万元、教育费附加0.91万元、加收滞纳金8.94万元。从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不少新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关键词:税收,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