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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起,北洋政府内部就不断有开征遗产税的倡导声,各种开征遗产税的主张、方案不时涌现,1915年,随着《遗产税征收条例》的拟定通过,遗产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社会动荡、政治黑暗又不稳定,故《遗产税征收条例》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施行。
1.2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期间,国民政府有关遗产税的存废就一直争议不断,但总体趋势,仍以主张开征遗产税为主,为此,国民政府在不同时期,出台了各类规章制度,主要有:1928年公布的《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1929年审议通过的《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30年公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1935年公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1936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遗产税原则》等,但是上述规章制度虽予以公布,但最终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予以真正落实,直至1938年《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公布,遗产税制度才在1940年随着该条例的施行而付诸实践,同时,配套法规,如《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开始逐步完善。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律——1946年《遗产税法》及1949年《修正遗产税法》的公布,遗产税制度在理论上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然而,由于国民政府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当时的战争经费及政府财政所需,且法规制定过于匆忙,不切合实际需要,再加上时局的动荡不安,故遗产税制度虽予以施行,但收效甚微,基本上无法予以落实。
1.3新中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税制改革和建设问题,包括遗产税问题,一直是研究重点,税务总局、中央政府不断推出一系列政策、规章,来明确遗产税存在的重要意义,并强调在适当时候,推出遗产税制度,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期间,比较值得关注的,就是1950年,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公布,该要则确立了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2004年《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予以公布,遗产税制度进行到立法讨论阶段。
2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有效开征过遗产税,遗产税制度在我国,更多的还处于理论研究和探讨阶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遗产税制度的最终确立,将是大势所趋。
首先,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步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资产归属于社会相当小一部分个人手中,这种现象的出现有着必然的经济因素,但是,如果缺乏有效控制,将最终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而通过适当的遗产税征收以及遗产税的有效利用,可以大大缓和贫富差距这个矛盾,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的利用各类财产资源,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遗产税的征收,也是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发展。统观世界各国实践,遗产税征收后均作为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予以使用,且大多用于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遗产税的征收数目将越来越可观,那么,通过国家、政府的集体征收,就能最大程度的集中资金,为社会发展提供最大程度的财政支持,从而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标。
最后,遗产税的征收,也是国际总体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维护我国国民利益的有效措施。
目前,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可见,我国设立遗产税制度的形势已相当严峻。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若在他国征收遗产税情况下,我国仍不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将使我国成为他国公民在本国或资本国逃避遗产税征收的避风港,另一方面,对我国公民和国家而言,也存在不公,将使大量资金流失国外。
3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遗产税制度长期处于论证阶段,无法最终实施,有着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原因,目前,主要的困难存在以下三大方面。
3.1遗产税征收的思想基础不够,群众接受程度有待提高。任何一项税收的征收,都有一个思想普及和接受的过程,而在我国,遗产税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和使用的频率相对比较少,仅限于学者论证阶段。而且,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民众的公共意识和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国家的态度有不够明朗,故对可能增加的高额的遗产,民众普遍还存在较强的抵触心理,遗产税实施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
3.2实施遗产税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缺乏有效的财产申报和评估制度,导致个人财产无法准确统计。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比较系统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及严格的存款实名制等与遗产税征收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税务机构无法准确获知遗产税的征收标的额,也极易产生各种规避遗产税的手段,在上述配套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无疑会使遗产税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公务人员、干部收入登记,以及一定范围的税务申报制度,但是,上述制度完全无法为遗产税实施提供有力保障,遗产税制度的实施缺乏实务操作的支持。
3.3地方贫富差距大,遗产税征收的起征点不易确定。目前我国东西、南北的地方贫富差距相当大,且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处于经济落后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很难确定遗产税征收的起征点和征收比例,这也直接导致我国遗产税法的难产。
4综述
综上所述,要在我国尽快设立遗产税制度,我们必须首先落实以下措施:
4.1加大遗产税制度的宣传和思想引导,让民众对遗产税产生准确的认识,为遗产税制度的确立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要明示遗产税的用途,有一个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保证遗产税的有效利用,也能让民众更易接受和认同该税收制度。
4.2尽快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实行严格的存款实名制,加强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可以通过加强单位或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来有效掌握个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偷漏税情况的出现。
4.3建立遗产税征收后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有制度,发达地区遗产税上缴国家的比例可以高一点,而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开发区,可以适当扩大地方的比例,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财政收入的调剂,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另外,积极对各地民众收入情况进行总体调研,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遗产税征收起点,以保证遗产税有效落实。或者,可以通过调研,在部分发达地区首先适用遗产税制度,逐步扩展到全国。
摘要:遗产征收税费的制度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期便存在,1598年荷兰正式设立遗产税。拟从我国遗产税制度历史及现状、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论述我国遗产税制度设立,以期对我国遗产税制度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