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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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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计征横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征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现行税收制度由于对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难以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按分项所得征税、征管效率较差。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每项收入在计提时均实行定额、定率的简单综合扣除法,无法对个人的各项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征收,存在着较多的逃税和避税的漏洞;对个体经营者定额征收,难免存在一定的定额确定的随意性和定额确定的不正确性,使一些纳税人利用一些虚假的收入情况来逃避税收,造成这部分税收流失情况十分严重。

3.经济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品劳务交换中仍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这给税源监控带来极大的困难。再加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率差,造成税源大量流失,而税务机关对此还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在缺乏税收征管依据和对税源有效监控的条件下,在税收执法力度不充分的客观情况下,纳税人缺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性,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执法上存在既成事实的单位逃税,法不责众的困难局面。个人所得的渠道和方式不规范,个人收入形式多样化和不规范是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乏力的重要原因。

二、改革个人所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借鉴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经验和发展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但在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995.99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6%,远远低于低收入国家。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如果中国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1000多个亿,可见征收潜力非常大。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4.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一般都实行双向申报。从分类制向混合制发展,广泛实行双向申报是必备的基础性工作。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有些国家还要纳税人申报其支付的大宗支出情况,如购买汽车、出国旅游、购买房屋、游艇等支出项目,并且要求出售这些商品、提供这些服务和监控人员出入境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购物和支付情况,以便通过纳税人的支出情况核查纳税人的收入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

参考文献:

[1]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杨宜勇.公平与效率——当代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M].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3]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变[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4]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5]邓子基,王道树.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个人收入的分配及其税收政策[J].财贸经济,1997,(8).

【摘要】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种种弊端也逐渐显现。本文建议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