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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入产出核算理论
投入产出核算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瓦·里昂惕夫创立的。目前,投入产出分析主要应用于宏观经济计划和预测。它的基本思路是:将国民经济划分为若干个性质不同,但互为联系的部门或产品群,然后借助于线性方程组,模拟现实经济结构和社会生产过程,最后,通过测定技术系数,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或预测经济未来。
投入产出分析主要借助于投入产出方程进行,而生产技术系数矩阵A则是分析的基础,系数矩阵。
A=(aij)nxn,其中,aij=xij/qj,(i,j=1,2…n)
式中aij称为直接消耗系数,是反映生产一个单位产品对各种生产要素,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的消耗数量,qj表示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第j种产品的数量;xij表示生产一定数量的第j种产品对生产要素的消耗数量。
国民经济中的直接消耗系数是一个宏观变量,反映某一部门或行业内所有的企业生产同样一种产品所耗费的生产要素的数量,是一种社会平均消耗量,所以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行业单位产品消耗系数。行业消耗系数与企业单位产品消耗系数有如下关系:一是二者在性质上完全一致,他们本质都是单位产品对生产要素的消耗;二是二者在数值上不完全一致,因为,一些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或较高的管理水平,则企业消耗系数低于行业消耗系数;反之,则高于行业消耗系数。但是,不管什么企业,其单位产品消耗系数与行业消耗系数的偏离应该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种偏离的稳定性是我们构建评估指标的理论基础。
2005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文件中指出: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以此文件作为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始了在企业纳税评估中应用投入产出法的探索,初步建立起了分行业、分类的专项增值税纳税评估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2.投入产出法在纳税评估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投入产出法广泛运用于工业企业纳税评估,但是在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1信息匮乏。现代经济学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现代契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契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由于信息的不真实,使得评估效果大打折扣。数据的收集是纳税评估方法体系中的重中之重。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纳税评估必须掌握行业消耗参数,但这些信息在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中都没有反映,而目前在信息采集中面临以下困难:
2.1.1税收管理员负担重,难以保证下户调查核实的时间。税收管理员负担承受过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户籍管理、税收宣传、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税收管理业务,大量的工作都需要税收管理员收集、整理、报送相关资料,同时还需要在CTAIS系统中进行录入、维护;为了做到过程可控制,结果可考核,许多工作还有定式表格要填写,如此大量的案头工作占用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时间,使下户工作时间得不到保障。二是片面理解税收服务,以“淡化管理”来取悦于地方政府和纳税人,以所谓的善意提醒和延伸服务代替税收执法,把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转变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把应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事项变成税收管理员的必要工作内容,加大了税收管理员工作量。三是部分考核指标不甚合理,片面追求各类考核指标的达标,加之税务系统内部各类检查、考核和地方评比的活动比较多,税收管理员有疲于应付的现象。
2.1.2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保障。目前纳税评估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并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纳税评估目前并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如果相对人拒绝配合,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强制。因此,在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纳税评估时,如果纳税人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纳税评估环节不能采取罚款、停供发票等强制手段,所以也就无法保证信息的获取。
2.1.3缺乏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的获得要花费很大的成本。目前想要获得一个企业的国地税信息,银行资金的使用与信用,工商登记注册及处罚情况,海关记录,财政和公安信息及国外收入等相关信息并不是不可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工商、海关、金融等机构之间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共享与交流体系,所以要是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还是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尤其是对于跨国经营企业的国外经营收入等相关信息的获得并不十分容易。
2.2投入产出法应用中有适用前提。如果条件不具备,就无法运用该种方法。
2.2.1投入产出法比较适合对产品单一的工业企业的纳税评估。对于生产多种产品而会计核算健全的生产企业,由于每种产品对每种生产要素的消耗都可依据成本报表直接计算,因而也可以计算消耗系数与偏离系数;对于生产多种产品而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生产企业,纳税评估人员则必须按一定的标准(如机器生产工时等),对不同产品消耗的同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成本分摊,然后计算企业的产品消耗系数和实施纳税评估。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应能区分不同生产环节或车间,否则,该种方法不能适用。
2.2.2投入产出法是在耗用数真实的情况下运用投入产出比来推测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以分析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但企业账面的耗用数真实与否难以监控。如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销存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很低,由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供应和管理方式的局限,纳税人自开自抵,随意性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现象严重。企业账外经营手法多样,隐蔽性较强,很难运用投入产出法发现线索。
2.2.3行业均值可比性不强。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尚值得研究和探讨。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纳税人大量存在账外销售现象,申报信息没有完整真实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同行业信息的获得要依赖国内国际完善的市场体系,完善的信息资源,才能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目前我国国内的很多同类行业内部发展参差不齐,行业价格,成本等重要的信息也无法做到能够科学全面反映整个行业的情况。所以,在纳税评估上采用此类指标有时候难免有所偏颇。
2.2.4测算分析结果不能直接作为补税依据。运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分析的结果,还只能作为疑点,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而且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如运用设备生产能力模型测算时应注意正确区分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生产能力,而且设备生产能力一般有幅度,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2.3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纳税评估需要高素质的评估人员。运用投入产出法评估,不但要求评估人员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而且还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但目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纳税评估尚停在表层的分析,为评估而评估,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因而使纳税评估显效缓慢。
3.投入产出法在纳税评估中应用的对策研究
3.1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税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其本身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其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法制体系完善问题,都将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1.1完善《税收征管法》。纳税评估属于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纳税评估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虽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相关内容,但是还不能称其为法律,因为该办法仅仅是国税发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它同法律、法规相比,在地位上就稍逊一筹。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体系状况而言,将纳税评估体系的相关内容,写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明确其法律地位成为必需。
3.1.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纳税评估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不仅涉及税务系统内的多项工作内容,还涉及到社会生活中其他行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它方面的法律的完善,对于完善我国的纳税评估体系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完善《会计法》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二是完善《合同法》,使经济合同成为比较科学准确的涉税信息,为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条件。三是完善和发展纳税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确保纳税评估能有效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同时明确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有配合纳税评估调查的义务。
3.2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在完善的社会法制体系的支撑下,纳税评估信息采集渠道应该包括来自纳税人的直接信息和来自政府机关及其他部门的间接信息。在功能强大的计算机软件支持下,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各岗位间将形成无障碍监控和制约,信息资源的可信度在开发应用中得到逐步提高,纳税评估将有一个坚实、稳固的前提和环境。
同时要从横向、纵向同时入手拓宽评估信息渠道。一是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通过相互之间的互联网络的建设,实现与地税、银行、海关、审计、水电供应、外贸等部门密切联系达到数据共享,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把这些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商品进、销、存,产品产、供、销等资料进行比对,从中寻找差异,确保分析数据来源的准确性。二是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鉴于评估工作与财务管理结合紧密的特点,可以运用会计核算原理,根据会计科目、税收政策勾稽关系,推广纳税评估软件,将纳税评估的整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初步实现评析指标测算和主要文书处理的微机化和网络化,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运作。
3.3提升数据处理和挖掘能力。我国税务系统在实施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防伪税控、综合征管、出口退税、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和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中,相继实现了市级以上的数据集中模式,初步形成了多个应用系统共享一个网络的格局。这些系统运行产生了大量有用数据,但由于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彼此独立,导致目前的数据还比较零散,信息共享程度低,大量数据沉积在操作层,不能将其转换为决策管理层的信息,浪费了现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和规律。
巨大数量的涉税数据形成了极为庞杂的“数据海洋”,对于这些多级、多年、多变的数据如何规划、组织和管理,将成为大型数据工程的重点课题。如何将这些数据挖掘出来,适应目前税收管理决策工作需要,已经成为当前税务信息化的重要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推倒重来,建设一个新的庞大系统,不符合实际。因此,以现有的信息化系统为基础,开辟各系统间的数据通道,通过模糊神经网络数据挖掘技术对现在的、历史的、分散的业务数据进行钻取和整合,简便易行,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迅速激活现有的大量电子数据,来进行纳税评估,促进税务管理决策水平迈上新台阶。从纳税评估入手,建设税务决策支持系统的目标是:利用市级一省级一总局数据处理中心的资源,运用数据仓库技术,建立一个跨区域、跨平台、跨应用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将征管数据、行政数据、外部数据按主题建成规范统一、高度共享的数据仓库,并采取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统计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多种方式的分析和挖掘。
3.4提高人员素质。纳税评估工作的最终实施是依靠评估人员来完成。评估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分析判断能力、计算机操作水平等综合素质将会直接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因此,加强纳税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及素质建设,将成为今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中之重。
首先是基层纳税评估专业机构的普遍建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纳税评估发展的经验,通过建立基层纳税评估的专业机构,解决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需求与纳税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矛盾。造就一批精于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其次是基层纳税评估专业机构的隐性化发展。通过基层纳税评估专业机构工作的开展,推动基层纳税评估专业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及素质的普遍提高,真正地将纳税评估工作融入到税收管理的一部分,让税收管理员能真正地胜任纳税评估的工作任务,基层专业评估机构同时也将逐渐淡化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整个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员成为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主力军。
3.5构建纳税评估模型。纳税评估模型,就是运用相关性原理、经济数学模型的原理和方法,在研究纳税人经济活动变化时,寻求应纳税额等因素变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具体来说,评估模型就是在准确掌握企业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生产产品、市场销售、成本核算等情况下,根据企业财务会计的制度规定,各项资金、费用、成本和收入变化的内在联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的能即时反映应交税金的变化情况,推算出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是否正确申报的有效方法。
通过选取生产经营有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对行业企业进行量化分析,可以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税源监控人员在实施纳税评估时,只要按图索骥,将在企业实地采集的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相关模型,当时就能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了重复劳动、无效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纳税评估模型的运用还激发了税务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企业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评估模型的有关参数可能会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源监控人员不但要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随时修订模型参数,以保证纳税评估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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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投入产出法在工业企业评估中得到广泛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仅仅是机械套用投入产出法模型,并没有真正领会投入产出法的内涵和原理,因此也就制约了纳税评估成效的发挥。本文在分析投入产出核算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投入产出法在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投入产出纳税评估应用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