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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经济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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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经济税收法律

一、横向联合体的纳税人地位问题。

经过利改税的改革,我国的国营企业已经在税收法律的形式上获得了完全的主体人格,国营企业对税后利润拥有收益权,能够自主的支配、处分,对完不成税收义务的企业由国家施以法律制裁,迫其承担经济贵任。其次,国家开始用法律手段直接组织财政收入,用税法形式稳定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取消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役管理企业和财政,改善了企业行政隶属的地位,减少了企业的“婆婆”。

经过利改税后,我国纳税人主体人致可分四类: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户、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其划分标准是按所有制的内容来确定的。而横向经济联合是企业之lb]为适应市场竟争,扩大利益而开展的平权者之间的广泛经济协作。实践中,国营、集体、个体和外资企业冲破了行政隶属和所有制划分的界限,出现了许多资金联合、产品协作、工商联合的新的组织和经营形式,用“横向联合组织,的概念加以概括,是否恰当还值得推敲。

如苏州市的横向联合形式项目,包括合资经营、来料加工、物资协作、工商联合等,共2278个。它们能否以纳税人主体的身份独立地享受“横向联合组织”在税收法律上的优惠条件,承担独立的经济责任。据南京市经委统计,该市的横向联合体有334家,但在市工商局登记的横向联合体却无一家。各地对吸密型,半紧密型联合组织的概念释义甚多,英衷一是。联合体没有“户口”,又无固定的组织形式,税收又从何征起呢?优惠又落实到何处?从南京、常州、苏州等地的调查看,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内容是大企业向小企业扩散产品,转让技术等,在这些联合中把参加合作的企业都作为横向联合组织,待,给予税收、银行信贷上的优惠,则范围太广,内涵也不精确,解释随意性很大,不利于税收法律的统一调整,也难以制止行政部门对企业的不合理干预。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横向联合中股份制经济雏塑未给以有力的税收法律保障。在宁、常、苏二市等地调查中,发现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企业,’己们的特征是,资金来源多样化,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开发产品的资金有国家所有、企业所有、集团所,(其他企业投资)相个人所有,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其次,有了初步的组织形式,山出资方各派代表多加联合组织的经营决策,然后山·方代表股尔执各项决议,定期向股东们汇报。第三,合资合作的纽带是开发名优产品,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基本都是同行业企业的联合,或者是为了生产某一产品达成的‘一条龙,协作。第四,这些企业联台体的生产经营已主要取决于市场而不是政府的计划。但是政府部门对它们还保持较强的控制,主要是在利润最终分配,主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上握有决定权。对于这些资金混合的企业,悦务部门在征税时往往要求他们把利润分开,各归其主,然后按照出资者的所有制性质套用不IziJ的标准,分别课以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做实际上是不承认这些企业集团的独立法人地位,不承认参加联合休各成员承担平等的纳税义务。在利益分配上适用不同标准,造成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均,这样影响了企业之间长期协作的积极性。

二、对横向联合中税收杠杆作用的儿点认识.

政府对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施以税收优感,确实刺激了企业的联合,但从法律角度考察税收杠杆的运用,还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表现在用增值税代替产品税。增值税和产品税同属流转领域的税种,后者的课税对象是产品的流转额(产品销售金额),产品从加工到完成,在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每流转一次,就按上述标准征一次税,这样流转次数越多税负越重,遏制了企业扩人社会化大生产协作的冲动,使企业竭力要搞‘大而全,,叼、而全.。增值税则不同,它的课税对象是产况,销育收人的金额扣除外购材料、零部件、能源部分的金额而剩下的产品增值额,仅对每个协作企业新增加到产品上的价值计税,这一税负适应了让会化大生产的分工需耍,使参加横向联合的企业税负趋于合理。但不足之处是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条例只有十二个税l习的产品,范围太小。上海等地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精神把增值税税目扩至原产品税税目中,这样大大扩展了受惠企业的炭盖面,有利于横向联合的广泛开展。

其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减免调节税、所得税的效果问题。调节税是以一九八三年企业上缴利税为羞数,高于税收部分的余额采取调节税的方式上交财政,这是统收统支向定额税收制度的过渡。为促进城向经济联合,财政部规定,全民企业从横向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可免征调节税。这无疑是健进联合的有效措施,但是这个观定还有局限性,它只对需要上交调节税的企业有作用,调节税越高,作用越大。而对木来就不交调节税或调节税率很低的企业,则作川不大。如上海市某行业有三家大厂,其中两家搞联合,可获减免20%的调节税优脚,故对横向联合很重视,而另一家企业原来就免玄,曰月竹脚.,对横向联合就缺乏积极性。因此有的专家建议,对免亚调节税的企业,从经济联合礴,分得的利润可以适当减征所得税.或者提高职工奖励基企和集体福利基金的比利,使其得到实惠。

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是,某些乡镇企业利川国家减免税的规定,不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劫在减、免税的“安乐椅,上不求进取,甚至以倒闭来逃税,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所以税务部门应特别注意减、免税的社会效果。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技术转让定额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规定,企业的技术转让年收入在三十万元以内的一律免征所得税。不管企业规棋大小,统一规定征税起点的做法影响了有条件转让技术的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使得有些企业在技木转让中留一手。笔者建议把技术转让一定限额的免征所得税的办法,改为全额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样大小企业机会均等,技术转让越多,获利越丰。

三、财政、工资、劳动保险等管理体制对税收杠扦效力的影响。

利改税在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实行法律调整,虽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活力,但旧体制在各方面限制这些活力,使企业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处于极不稳固的状态。

1。财政体制的影响。目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管理是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的分级财政包干管理体制,这套办法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有意义。但它突出的弊病是迫使地方政府不限于税法范围,要求企业完成利润上交指标,遏制了企业跨地区的联合。在宁、常、苏等地调查中了解到,不管国家对企业适用什么税,企业必须宪成地方财政部门下达的包千指标,调节税是弥补上缴税收与原利润包千指标之间差倾的一种方法,不上缴调节税的中小企业,也必须完成逐年递增的财政指标。某印染厂是一家联合公司主体厂,曾经向银行贷过一笔款,资助在外地的协作单位,发展生产,但主管单位不让该印染厂用联合获得的利润来偿还贷款,而要将这笔利润上交财政,并且还耍该厂承担这笔贷款的利息。无怪乎有些企业厂长、经理反映,增值税实行不实行无所谓。

这套财政体制的又一弊病是,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地方财政收人的逐年增长,往往竭力摄台在行政隶属区内的企业摘橄向联合,不鼓励跨区城联合,原因是伯“肥水外流,,税源移手他人。在宁、常、苏三地,跨省的紧密型联合体一家也没有,南京某自行车厂原同上海一家自行车厂准备联合生产某名牌自行车,但江苏省有关部门得悉后,就一定要该厂同常州自行车厂联合,一年多来,双方对合作效益都不太满意,但却勉强维持着。

2。劳动工资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工资制度基本上还是产品经济的模式,劳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按计划分配到各地,企业职工升级工调按国家政策文件统一办理,职工和企业还是躺在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利改税后,企业留利增多,有了一定的财产支配权,但这部分留利还不能给职工带来直接的利益,因为企业的集合劳动效益与职工个人的劳动效益之间还横亘粉工资奖金制度的降礴。本工资国家包,对超过指标发放的奖金实行重税,这虽是对滥发奖金的惩罚,但也挫伤了职工创造效益的积极性。所以,企业效益再高,职工得到的利益却很有限,况且奖金的逐年递增还得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规定,“鞭打快牛,的现象还很普谊。利改税和税收优惠让给企业的利益,也多多少少打了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