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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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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1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1共性问题

1.1.1增值税问题

有关增值税转型的讨论数不胜数,东北三省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尝试。从实施效果来看,通过采取规定行业、增量抵扣、按季抵退等办法,从2004年9月政策实施到年底,东北三省实际抵扣退税只有12.58%亿元,远低于预测数,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现行增值税最主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抵扣问题。

1.1.2资源税问题

由于民族地区地处西部属于资源丰富地区,但通过分析来看,民族地区资源税比重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税税率过低导致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不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

1.1.3消费税问题

现行消费税不利于民族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主要集中在西部民族地区,烟酒类、石油类等产业是消费税税负较重的产业,在云南、四川、新疆等省份,这些产业产值占了很大比重,已经成为和将要成为支柱产业。这样一方面会加大民族地区税负,另一方面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要全部上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利于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1.2个性问题

(1)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过于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主要集中于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

(2)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性不明且未充分体现民族地区产业政策的要求。

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科技含量低等是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民族经济发展实践中,由于过分偏爱区域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产业税收优惠,在某种程度上给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不够。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政策条文零散、割裂,造成优惠政策政出多门,权大于法,任意“优惠”等现象屡有发生。

2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

2.1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方面:

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③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收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耕地占用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点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4)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施,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执行效果

从政策落实效果看,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了不少鼓励类的内外资企业,但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庞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而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大部分企业不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所享受行业,而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却享受不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3完善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共性方面

(1)增值税方面:尽快在民族地区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一些民族制造业、军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支柱产业,可率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及民族地区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议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消费税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后劲。为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浪费。

(3)资源税方面: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使之既能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又能为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凑集更多的资金。

3.2个性问题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直接税上,直接优惠有降低税率,直接减轻税负等,同时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第二种:加速折旧。第三种:投资减免。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促进民族的去经济早日腾飞。

(2)制定真正适合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地区优势。少数民族地区也具有很大的自身优势:一是地域广阔的优势。二是自然资源的优势。三是农业、畜牧业实力雄厚,占全国的相当比重。四是对外开放的优势,少数民族人口多居住在边境地区,占全国边境线的半数以上。五是旅游资源丰富。六是中央已确定的战略“西移”政策,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能源、交通和基础产业将带来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

(3)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为切实提高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与稳定性。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三方面人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应确立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限。

(4)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摘要:依据民族地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效果,总结民族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完善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