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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时,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探索和建立一套合理而又完善的税收服务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尤其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加强税收服务研究,借鉴和学习世界新的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做到扬长补短、扬长避短,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体系,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体系的特点
通过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服务体系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税收服务体系比较健全与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较高,征纳双方基本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其主要特点:
一是服务理念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理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萌芽。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知识经济的到来,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年代。欧美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掀起了“管理主义”(Management)或“新公共管理”(NPM:NewPublicManagement)模式的政府改革热潮。“新公共管理”的特征是政府管理中引进商业管理技术和市场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改“官僚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由此带来的是税务管理,从“打击制约型”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纳税服务逐步建立,并成为税务工作的主流和重要内容。
二是服务意识强。在西方经济学界,许多税收专家极力主张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他们主张: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技术上的问题,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有益信息,以便提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对纳税人提供税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教育,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提高遵从税收法律制度自觉性。他们的这些主张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如,美国实施了“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的管理策略,并将“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写进新的使命宣言,在税法内容中,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达70余条。
三是服务机制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早已成为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如,加拿大拥有以全方位服务为基础的自核自缴制度,为纳税人顺利、正确地申报纳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特点:一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为纳税人日常服务体系;二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三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税务司法服务体系。新加坡则建立了“信息推动”型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建立了“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四个面向纳税人的综合服务电子信息系统,需要服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系统随时与税务人员见面,随时得到税务系统的咨询回复。
四是服务手段强。美国税务机关把向纳税人公布的信息划为共性信息和个性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网络、刊物等广告媒体对共性信息进行公告,并通过企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公布,通过电话查询、书面查询、柜台查询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个性服务。英国通过“税收志愿者行动”,组织有关人员登门为老年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咨询,保障了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服务。法国强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专门设立录音电话,24小时为纳税人解答问题,并专门设立了税收咨询因特网站和电子信箱,在48小时内对纳税人的来信给予答复。
五是服务层次高。以美国为例,一是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部门。早在1973年,美国联邦税务当局就将为纳税人服务列为自身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并赋予和征收、检查等部门同等的地位,具体负责对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工作。二是税收服务得到了政府、立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一些新技术和创新计划不断被运用到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中,为推动该项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是推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服务计划。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电视宣传、税务教育、电话服务,以及其他方法。四是服务经费得到保障。每年有10%-15%的税务经费专用于为纳税人服务。
二、当前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
正确认识和了解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并能准确地把握和定位,对建立和完善现行税收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积极指导作用。
一是服务理念明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理念相比,我国的税收服务理念形成时间较晚,真正意义上“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征管改革会议。2001年新的《征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为纳税人服务纳入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内,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为深化税收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对纳税服务进行再规范,丰富和发展了税收服务理念和服务理论。
二是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我国传统的“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的观念还存在于税务人员潜意识中,“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没有形成。目前,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更多地从方便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如税务机构的收缩,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偏远地区纳税人开票难、办税难、多头跑、多跑路。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如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宣传不及时、纳税人因税收政策不了解而被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服务机制不尽完善。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以自我为中心,推出了各式各样的服务措施,出台了有关税务服务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全国依然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税收服务体系,还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加以确认。同时税务机关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考核评估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征管和队伍建设的考核。此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也不完善,还不能全面、客观的衡量税收服务工作。
四是服务手段需要改进。客观地讲,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些高科技的技术与手段在税务部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但区域性、局限性强,手段与效率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计算机联网、金税三期工程仅停留到国税系统的条条之上,兼容性差,就是与地税部门都不能对接。同时,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办法不多。
五是服务档次有待提升。主要滞留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优美环境”等较浅层次上;好多的规章制度,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在口号上,没有很好地落实到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甚至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门难进”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构想
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服务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全面、系统、开放式的税务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当前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税收服务体系。
一要更新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责。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当作“顾客”、“上帝”来对待,做到“服务至上”。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职责与责任,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述评,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当前,要在国家、省、市、县成立专门的为纳税人服务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要全面推广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日常咨询的交流平台。要办好“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咨询、举报和投诉,免费向纳税人发送电子税收资讯,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税收法律政策服务。
二要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人是决定因素。有了好的服务观念,还需要税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本领。当前,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实行绩效管理,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学习型干部,激励税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增强业务技能,与税务部门的科技发展形势相适应。要针对当前税务系统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老化的现象,加大税务人员培训力度,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要吸纳“新鲜血液”,招收专业人才强化税务队伍建设。
三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办税事项在前台集中,服务在外部延伸,业务在内部流转,质量在后台监控”要求,把税收服务事项拓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系统等6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窗式”服务。超级秘书网
四是推行多元申报,降低纳税成本。按照税务、银行、国库、纳税人“四位一体”的要求,加强与银行、国库、电信、邮政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全面推行到位。通过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缴入国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中征收,解决制约税收征管改革的瓶颈问题。要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电子网络和社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
五是推行诚信办税,改进服务方式。在做好首问负责、限时服务、提醒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巡回服务。对没有设立办税机构的边远地区,根据地域情况和机构设置情况,设立若干税收服务项目工作点,定期派出税务人员巡回宣传税法、接受税务咨询。普及文明用语,营造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专项评议,广泛听取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改进服务措施。推广联合服务,与地税、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联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和先进纳税人,表彰诚信纳税的典型。搞好协税服务,充分建立与地税、工商、公安、银行、新闻、财政等部门协税护税的网络,并从法律层面明确其协税护税的责任。
六要提供维权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将《税收征管法》明确的免税权、退税权、行政复议、诉讼权、检举控告权、申请赔偿权、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等,作为纳税人不容侵犯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建立纳税人共同参与的理税机制,凡是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和举措,事先要广泛、充分征询纳税人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法律救助服务体系,接受纳税人的投诉、申诉,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问题;认真落实听证制度,拓宽听证范围,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税收法律服务。要加大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力度,鼓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举报涉税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