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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交易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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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交易问题思考

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检查人员在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转,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检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计算、汇总,工作效率不高。

二、实行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产生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有些企业提出了以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不断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地税局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了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必要性。通过到100多户企业、规划局招投标办公室、外经委等相关单位了解合同签定情况及行业特点,及时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代表座谈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想法和需求,确定了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并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

1、基本原则: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为目的,本着企业自愿、逐级审批、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的办法。

2、适用范围及计税依据:凡合同签定频繁,贴花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按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计征办法)。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对其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征收比例和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3、征收比例的确定: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进货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销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

4、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收入×一定比例×适用税率+成本×一定比例×适用税率

5、申请审批程序: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制《印花税计算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主管税务所——报局地方税管理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地方税管理科返给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6、审批时限:采用新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报请税务机关审批,一年审批一次。

7、缴纳方法及时限: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缴纳上月税款,并使用原印花税申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二)实行新办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五个月的试点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理顺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地税局共有116户纳税企业(其中:制造业67户,建筑安装业34户,商贸业15户)自愿提出申请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计算缴纳印花税,仅8、9两个月就入库印花税52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6万元增加了36万元,税款增收明显,同时也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缴纳税款。部分企业合同签订非常频繁,甚至每天有几十份订单,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工作量很大;有的企业合同不在财务部门管理,财务人员不掌握签订合同的情况,给印花税的完税带来很大不便。新办法的实行,从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税征管漏洞,财务人员按自己掌握的数据就可以完成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计算简单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业不按实际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和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企业罚款现象的发生。

3、印花税收入进度趋于稳定,收入预测有据可依。按照新办法计算印花税,税款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成对应关系,这样印花税的税基稳定,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证。同时,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也可以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中找到依据,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

4、提高了印花税检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纳税单位检查印花税,经常要与企业的几个部门接触,工作难度较大,实行新办法后,不用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等部门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有些部门不提供合同等问题,使印花税的检查更方便,提高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

通过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应尽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对方扣缴了印花税的问题,应尽快明确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与合同的登记相结合,要求企业将全部合同在登记薄中进行序时登记;与税源监控及信息交换相结合,与有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全面把握区域合同签定情况。同时,通过制度增强对个别不缴或迟缴税款企业的约束力和震慑作用。

(二)计征比例的确定还需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税新办法计征比例的确定还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把握行业合同签定的特点和规律,使比例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应进一步放宽计征比例上下浮动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实行这一办法。同时,企业适用比例不能一成不变,税务机关要经常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定期调整适用比例,以使新办法的纳税情况更接近于实际合同签订情况。

(三)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使用印花税计征办法需要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上进行,适用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不能按要求序时登记全部合同的企业,及税务检查中发现印花税缴纳存在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果核定其按新办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加大印花税征收办法的宣传力度。

印花税一直实行“三自”征收方式,要达到应收尽收,纳税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非常重要。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力度,同时印发一些印花税政策和新计征办法的宣传手册,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促进纳税人和企业财务人员纳税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