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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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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由于油气田企业本身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油气田企业涉税疑点和难点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增加了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的难度。

一、油气田企业的界定

对油气田企业的准确区分是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正确计税的前提。根据财税[2009]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不能准确区分油气田企业,可能造成生产性劳务本该缴纳增值税的却缴纳了营业税,或者本应缴纳营业税的却缴纳了增值税,增加了油气田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从事与原油、天然气生产有关的企业很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没有正确的渠道获得有关油气田企业的准确信息,没有有效的手段和方法鉴别油气田企业,很容易产生对油气田企业区分不准确的问题。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网站上公布全国油气田企业名单,便于企业查询;或规定对油气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证上盖“油气田企业”印章,便于企业区别。

二、油气田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问题

固定资产购置涉及的进项税能否抵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用途,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不能靠主观意志凭经验断定。对进项税转出应当按月进行,不能等年底一次性转出,这是财物人员容易忽略的问题。根据财税[2009]8号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设备购置的进项税抵扣及转出问题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的转出油气田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如果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单独分清用途,并做了进项税抵扣的,应作进项税转出。每年1~11月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为:1~11月每月进项税转出额=(当月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当月免征增值税收入)/当月全部收入×当月进项税额。每年12月份进项税额转让的计算公式为:12月份转出的进项税额=(全年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全年免征增值税收入)/全年全部收入×全年进项税额-1~11月进项税转出额。需要说明的是,部分油气田企业由于历史因素,仍然承担着如广播电视、接待服务、离退休管理、物业管理、党校电大、职工医院等社会化职能,油气田企业所属这些单位,其从事的业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2.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油气田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则其进项税转出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转出额=设备原值/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剩余年限×17%3.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等进项税转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设备、仪器(如体育场馆、健身中心),其进项税转出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转出额=设备、仪器固定资产原值×17%

(二)用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购进的货物进项税抵扣及转出问题根据财税[2009]8号规定:用于“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说,用于油气田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油气田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指,直接用于油气田企业从勘探开发到原油销售整个环节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如油田注气锅炉房、计量站、泵站、各油田作业区生产指挥办公楼、值班室等。而对于在油田基地(矿区)建设的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如办公楼、职工娱乐活动场馆等),其发生的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不得抵扣,进项税直接计入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成本,转为固定资产原值。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当年直接转入在建工程。需要强调的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辅助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上单独记账或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管道维修服务

是否缴纳增值税管道运输是油气田企业的重要业务之一,非油气田企业为油气田企业管道提供维修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疑义。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明确,油气田企业涉税将产生一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那么,管道作为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土地附着物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为客户提供供气管道维修、修理等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是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答复:管道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代码前两位为“09”的“输送管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为客户提供供气管道维护、修理等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计缴增值税。因此,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管道(供气、供水、供暖等)维修、修理劳务,应当计缴增值税。油气田企业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