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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民经济运行和监管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工作面临许多问题和风险,诸如被动为企业融资担保、过滥的补贴和配套资金、居高不下的债务、财政收入质量存在问题等。如何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强化财政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财政法制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应得到加强和重视,财政机关发生的涉及诉讼事务、法律纠纷的调处、合同的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事务,必须由财政法制机构归口管理并依法处置;涉及行政处罚行为,一律应由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并牵头实施,切实起到依法行政的闸门作用。财政法制机构应当全面参与财政部门涉及法律的工作事务,包括重要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和风险评估;重大案件、事故的法律调查;组织法律或政策听证;提供举债和担保方面的可行性意见及风险评估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项工作规程,防范财政风险。
(二)建立重大财政事务法律处理责任制,强化各项风险约束机制。一是建立财政项目债务责任制。明确规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将偿债责任列入责任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评估制。重大项目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过切实的论证和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且风险评估报告需报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备案,待条件具备通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三是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内部工作人员因办理工作事务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国家资财、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清理划分政府老旧债权债务。一是划清债务人。对以前形成的债务要严格划分责任,分清债务人,该由政府负责的应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列入政府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于纯商业性的债务则由企业负责。二是理性消化存量。对合法有效的政府或有负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偿债主体、划清偿债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顿,使其合法化和公开化,并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换、债务转移或财政直接支付等方式盘活和消化因转贷、垫付、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尽可能地将部分财政风险转移出去,降低地方财政或有债务的负担。对不合理的政府或有负债必须从财政身上分离出去,坚决阻挡偿债主体向财政不合理的转移行为。三是建立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制订一套财政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以债务作为财政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内容加以考量,准确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年度为时间段,实行定期制度,对地方财政风险状况做出预测评估报告。政府在举新债和进行重大投资工作中必须考量风险程度,量力而行,量财而为,风险评估报告须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债务管理机制和债务清偿机制。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体制。由地方政府授权,责成地方财政部门负总责,管理和登记政府各类债务的发生,彻底扭转目前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被动局面,逐步建立规范和统一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制度,形成完整的地方债务监测管理体系。二是严格规范和控制政府担保行为。对地方政府合法的担保、承诺行为,必须确立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工作规程,由财政法制机构牵头,进行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然后出具财政评估报告,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对于高风险和财政无法承受的项目,财政应明确拒绝。三是建立债务清偿机制。地方财政结合财力情况,通过年度预算安排、财政结余调剂等途径,建立财政偿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各种政府债务的偿还。偿债基金应保持其稳定性,且不准他用,每年保持有所增长。对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财政或有负债项目,财政部门应对其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督促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按时还本付息,必要时可将偿债资金汇入财政部门专设的偿债基金专户,统一由财政部门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