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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之一,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薪方面的规定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变动主要有两点:一是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本文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所得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均衡发放每月工资薪金
例1:钱先生1月份工薪为2800元,2月份工薪为4800元。钱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3500)×3%=39(元)。如果能够均衡发放每月的工薪,1月份工薪为3500元,2月份工薪为4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100-3500)×3%=18(元),节省个税21元。
二、年终奖金避开无效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2:孙先生年终奖为18000元,李先生年终奖为18001万元。其年终奖的应纳个税情况如下:孙先生: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李先生:18001÷12≈15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元)。孙先生年终奖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李先生少1154.1元。这就是“一元钱效应”,即年终奖多领取一元,税后可能少得千元或者万元,出现年终奖金额的无效区间。这是由于年终奖计算公式引起的,计算个税的金额是全年的奖金收入,减除的却是按照月薪所得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我们可以运用公式计算出这些无效区间,孙先生年终奖1800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假设年终奖X元,则:X-(X×10%-105)=17460,X=19283.33元,无效区间为18001元-19283.33元。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年终奖的全部无效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一定要避开无效区间,此区间的奖金可以发放到12月份,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进行公益捐助,不仅避开无效区间,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另外,还应注意年终奖的低效区间。例如,当年终奖是20000元时,名义上比领取18000元奖金多2000元,但是税后所得却只多了645元(18105-17460),其税后所得占奖金的比例仅为32%(645÷2000),也就是说实际税负高达68%,这样的奖金收效也不大,属于年终奖金的低效区间,在发放年终奖时同样应该考虑合理避免。
三、合理筹划年薪
在月薪和年终奖之间的分配纳税人的年薪收入主要来源于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年终奖金税率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无效区间和低效区间的因素,计算出新税法下的最优年薪发放方案(见下表)。
四、进行工薪和劳务的转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工薪所得适用的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这些规定,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其应纳税额和税后所得也不同,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薪和劳务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可以利用工薪和劳务报酬的相互转换来进行税收筹划。例3:周先生从某单位取得设计收入50800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薪税目纳税。应纳税额=(50800-3500)×30%-2755=1143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应纳税额=50800×(1-20%)×30%-2000=10192(元)通过计算得出周先生按劳务取得收入比按工薪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1243元。例4:吴先生在A公司兼职,收入为每月4000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按工薪税目纳税。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税目纳税。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为此,吴先生应与A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每月可节税625元。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如何转化可以合理避税呢?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两者税负相等时的收入来加以确定。假设个人所得为X,则有下式成立:X×(1-20%)×20%=(X-3500)×25%-1005。则:X=20888.89(元)。即当所得为20888.89元时,两者税负相等;当所得小于20888.89元时,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当所得大于20888.89元时,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税负较轻。
五、其他税收筹划
策略工薪所得税收筹划策略还包括: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薪发放;充分利用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3%)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最高缴费比例扣缴;认真执行津贴补贴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缴个人所得税;利用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转换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