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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具有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稳定三大职能,同时,财政税收会对生产、消费、分配和社会经济稳定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并且这些影响在实质上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作为财政税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合理与适当运用,可以对经济起到很好的调节和促进作用。财政税收制度是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具直接效果的一项制度,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从税收制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措施从而减轻其资金负担。探讨中小企业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可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帮助中小企业发挥推动经济增长,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1.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针对中小企业项目,还设立了以中小企业为支持对象的专项资金和基金,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中央,为了有针对性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扶持,政府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基金、专项资金。“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基金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虽未明确提出针对中小企业,但实际有大批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2.政府采购逐渐向中小企业倾斜
以法律的形式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的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与份额。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等都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命运
国家通过强制性的税收征收手段,直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利润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定时期内企业可支配的收入利润必将减少,这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投资计划及经济决策。因此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影响深远,各项财政税收制度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优惠的力度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促进还是抑制,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命运。
二、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缺乏系统性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缺乏系统性主要表现在: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散落在各个财政税收法律、条例以及一些规章中,没有专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本身的财政税收优惠法律法规,不具系统性。而在国外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计划。
2.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比较单一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体现出财政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的特点。纵观我国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发现其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收减免两个方面,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并不针对中小企业而存在。而国外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方式除了降低税率和税收减免外,还有自主选择纳税方式、亏损结转等众多形式。
3.忽略了对投资者的优惠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在优惠环节上注重向企业本身倾斜而忽略了对投资者的优惠。而在国外,既有针对中小企业本身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也有针对中小企业投资人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比如,美国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股东的亏损结转措施。
4.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在追求效果上显得比较直接
我国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制度在追求效果上显得比较直接,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角度向短期目标倾斜。比如,我国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优惠措施有些是直接侧重于促进就业,以安排下岗职工就业创业为目标的,《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便是如此。外国政府的主要支持角度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财政税收优惠措施贯穿于企业创办、成长、再投资,科研开发等多个环节。在中小企业得到发展以后,再实现促进就业的目的。
三、扶持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措施
1.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层次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税收的优惠立法权授权于国务院时,必须就授权的内容、目的以及范围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国务院的授权立法符合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行政法规形式上升到法律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稳定性。再次,在规范了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形式后,还必须加强监督与制约,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因此,我国应该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法律层次,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税收优惠立法的授权范围,用“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稳定性。
2.实施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
首先,制定一个统一的中小企业标准,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中小企业界定的规定,从而适度放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其次,增加税收优惠方式,使税收优惠措施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化。在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式上,我国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所得税领域,实行一些设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科研经费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化,从而放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促进其发展。再次,在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并覆盖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互相配套的中小企业立体税收优惠系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3.增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针对性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15%的优惠税率,但这一税率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因此,制定一些针对性的优惠措施来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显得至关重要。针对性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优惠方式上,可以从直接优惠方式向间接优惠方式进行转变。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间接优惠相比于直接优惠来说,更能促进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针对性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优惠,普遍实施加速折旧制度,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等措施,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减少直接优惠,大量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4.允许合伙企业自主选择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后,合伙企业并没有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率整体下降的好处,依然是按5%到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阐述税收优惠负面效应的时候,例如,应纳税所得额都是25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合伙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所得税率只需缴纳5万元税收,而合伙企业就需要按35%的税率缴纳8万元税收。
因此,我国可以允许合伙企业自主选择纳税方式,合伙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水平,选择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方式,税率为20%,也可以自主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5%到35%的累进税率,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允许合伙企业自主选择纳税方式,有利于扶持合伙企业的发展,降低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的负面效应。
作者:张晓红单位: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税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