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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源危机的日益严重,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的共识,也是我国提高社会经济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使得资源节约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绿色意识、节约意识,还要通过财政、税收等行政手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为我国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积极转变。
一、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主要内涵与作用
“绿色财政税收”,是为了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得到绿色发展而提出的一项政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地运用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这表明他们的绿色环保意识更加强烈。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时间还不是很长,其中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环节,但其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明显地显现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具有盲目性,有时会为了眼前利益和短期效益出现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所以他们在利用社会资源赢取利益时,未必能够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经常出现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从而影响了全社会效益功能的实现。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发挥财政和税收对市场的杠杆调节作用,可以促进投资主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统一,促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让经济主体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加重视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绿色化的财政税收政策也得以陆续出台,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绿色财政税收体制还不够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财政税收体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一)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不够健全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快速改变贫困落后的状况,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到位,经济发展方式过于粗放,不重视对资源的节约和回收再利用。具体到财政税收政策上,各项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同资源的节约进行有效的结合,政策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在社会范围内也没有形成节约型的生产形态和消费形态,所以与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建设上的滞后,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强烈的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也无法形成对资源浪费等行为的有效约束,不利于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经济增长指标,盲目审批和引进高耗能产业,有悖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整体方向,脱离了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此外,与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再利用问题相关的政策建设也严重滞后,也影响了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二)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标准不够具体
在大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背景下,虽然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建设步伐在不断加快,都是在具体的执行标准上却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导致税种不健全、收费政策不合理、征税难度大、财政政策执行力差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一点讲,很多资源节约的政策标准等配套制度的建设还没有得以及时的建立和完善,如高耗能产业的节约标准、家用电器的节约标准、办公设备的节约标准等还不够完善,阶梯电价、阶梯水价、阶梯气价等相关政策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开始实施,导致全社会范围内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节约的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进和落实。
(三)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还相对有限
由于我国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对相关政策存在宣传投入不足,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使得绿色财政税收制度对资源节约的激励职能没有得以充分的体现。例如,对于社会上很多资源浪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节能技术研发的财政补贴力度较小,难以激发社会各界开展资源节约和节能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我国当前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过分依赖行政手段,未能形成独立的政策管理体系,这显然不利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其激励效果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转型期,社会各界对资源的节约、清洁生产以及循环经济的发展都给予了高度关注,政府部门应当结合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和资源环境等实际问题,加快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出台和完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体系。
(一)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背景下,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最好是成立专门的财政资金划拨渠道,细化节能发展等专项资金的支出细则,并做到专款专用,将节能财政支出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作为我国财政支出和补贴的常规项目,这样才能为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预算支持。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的重点领域,一是要对重点节能工程给予财政补贴,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研发给予财政支持,二是要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与退出机制,实现高污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的稳定退出,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财政支持;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等,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我国财政政策的绿色化程度。
(二)对我国现有的绿色税收制度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绿色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尚未形成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绿色”税收体系,所以绿色税收政策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和调控作用还非常有限。对此,今后我国要加快绿色税制的建设进程,实现绿色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一方面,在资源的开采环节要合理征收资源税,除了要对水资源、化石能源等常规资源征税外,还要扩大资源征税的范围,资源税的计征方法要尽快实现从量征税向从价征税的转变,进而更好的发挥资源税对节约资源和降低浪费的促进功能。另一方面,在生产环节,要开征污染排放税和垃圾税等环境税税种,对于实现污染物净化处理或回收再利用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从而降低生产环节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在“消费”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消费税的征收,对高耗能产品和高污染产品要重点征收,引导社会多生产低能耗的产品,树立更加健康的绿色消费观念。
(三)实施灵活高效的“绿色”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体系中,虽然有了很多关于资源节约方面的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常常因为适用范围小、宣传形式过于单一等问题,绿色化的财政税收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激励职能。因此,在出台和完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时,一定要提高政策执行的灵活性和高效性,降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扩大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各种资源节约行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并贯穿于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我们要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和资源节约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抵免、加速折旧、提取特定准备金、投资抵免等各种间接优惠方式,都能够起到更加有效的激励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社会经济发展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容量作为社会向前发展的保障性力量,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时,一定要灵活处理好经济发展同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绿色财税政策调节经济主体和消费者的各项行为,加快我国节约型社
作者:王环庆 单位:胶州市第四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