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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行体制下成本核算性质的变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煤炭产品的销售价格是由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单个煤炭企业由于市场份额较小,只能作为价格的接受者,在投资利润率r=1-C/P中,煤炭产品销售价格可看作是非变量,因此,单个煤炭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主要由单位产品成本的大小决定的。众多煤炭企业投资回报率的平均值就是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当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大于社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时,现有的一些煤炭企业会加大投资,而其他一些行业的资金也会被吸引到煤炭行业,煤炭行业投资增长导致供给增加,引起煤炭销售价格下降,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也就逐步降低,直至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反之则相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成本核算的目标是确保国家的投资回报,此时,国家行使的是出资者职能,核算的对象是单个的国有煤炭企业。
2国有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源于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限定煤炭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来控制煤炭产品的销售价格,即P=C/(1-r)。其中,r是企业(产品)投资利润率,P是产品销售价格,C是单位产品生产的全成本。为了有效地控制煤炭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投资回报率不可变动的情况下,就必须强化煤炭产品的成本核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未建立之前,国家就是通过对国有煤炭企业实施严格的成本核算来调控经济运作的。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成本核算的目标是通过严格的成本核算调控经济运行,当煤炭企业的普遍成本过多时,煤炭价格就要提高,因此为了控制煤炭价格,必须控制煤炭企业的成本。此时,国家行使的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核算的对象是整个煤炭行业。
3现行成本核算框架制约了国有煤炭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框架是1991年由原能源部制定的,在全部国有煤炭企业中统一执行,只有个别核算项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与各省有关部门后来调整的。国有煤炭企业所沿用的成本核算框架已不适用于当前的形势,并制约了国有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1成本核算项目的系数绝对化,削弱了企业生产自主权
在国有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中,对一些核算项目予以系数限定是必要的,但这些系数必须能够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不能绝对化,否则,不仅难以准确地反映煤炭产品的真实成本,而且会削弱企业的生产自主权,影响企业的生产性投入,甚至会引发煤炭生产的安全事故。如依据现行的成本核算框架,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的安技措费用只能按煤炭销售收入的4%计提,这对以高瓦斯和“双突”矿井为主的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来说,不是此项费用少了点而是严重不足;再如维简费的计提标准是原煤炭部于1992年制定的,虽然安徽省后来作了适当的调整,但吨煤11元的维简费只能进行传统的维简,无法适应技术、装备升级后所需要的现行技术上的的维简。事实上,绝对化的成本核算项目系数限定把企业置于了尴尬的境地,不增加安全投入既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也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加安全投入又不能在成本中体现,让企业左右为难,削弱了企业的生产自主权。
3.2成本核算整体偏低,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利益难兼顾
在现行国有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框架下,国有煤炭企业吨煤的核算成本低于实际成本。按照r=1-C/P,在C的核算值小于实际值时,r值就偏大了,其结果一是当煤炭销售价格恢复性上涨时,让社会各界感觉到煤炭行业利润率过高,甚至有“暴利”的说法;二是国家获利过多:一方面国有煤炭企业的所得税多交了,另一方面国有资金投资的回报多得了。与此同时,在现行成本核算框架下,由于新井建设基金的计提标准低、金额少,国有煤炭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另外,由于受工资基数控制,国有煤炭企业职工工资偏低,收入偏少。这一切意味着,在国有煤炭企业效益提高时,国家的利益有着较大的提高,而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未能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且从根本上影响了国有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3新税制加重了煤炭企业税负,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税是国家的收益,是企业的成本。1994年前,煤炭行业按照销售收入的3%交纳产品税;1994年国家实行新税制后,煤炭行业参照其他制造业而交纳增值税。在国内外的产业分类中,煤炭行业都属于采掘业,而不是制造业。制造业是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出新产品而不断增值,增值税只是对增值的部分征税;煤炭业是对煤炭资源的开采而生产出煤炭产品,这种增值过程完全不同于制造业的增值过程,征税模式自然不能套用制造业的征税模式。事实上,新税制实施后,煤炭企业的税翻番增加。如2003年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的增值税负率高达9.73%,是原先3%产品税率的3倍以上。税收过高降低了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相应地降低了煤炭行业的投资吸引力,也就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4资本金制度实施不彻底,国有煤炭企业发展难
1996年之前,国有煤炭企业长期实施财政拨款或拨改贷。1996年,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这意味着,在国有煤炭企业的煤炭项目中,国家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5%,但国家的实际出资比例从未超过10%,不足部分需要企业自筹,由于企业自筹能力有限,也就降低了国有煤炭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3.5改革成本支付无名,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难实现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理论上说,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费用,是国有煤炭企业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它应该在企业税前利润中支付。但在现行的成本核算框架下,并没有改革成本一项,国有煤炭企业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很少的一部分,既无法满足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改革所需,又影响了国有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随着企业社会职能的分离,国有煤炭企业职工在分离前所享受的诸多福利必将社会化与市场化,职工的该项支出就会相应增加。这意味着,在煤炭成本核算框架中,职工工资也必须得到合理的调整,否则,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改革难以真正实施。
3.6环境保护成本无出处,科学发展难落实
在煤炭的开采与加工过程中,除了因塌陷造成一定的土地资源破坏外,还产生一定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在现行的成本核算框架中,只有塌补费一项,没有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费。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矿区的环境治理与保护将成为煤炭企业的重要任务。因此环境保护费用也会成为煤炭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环境保护费用不能计提,将阻碍科学发展观在煤炭行业的全面落实。
4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助于国有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于2000年12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该项新会计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新会计核算制度既充分体现了各类企业会计核算业务的共同特征,又兼顾了不同类行业企业的特点。国有煤炭企业将于2005年1月起执行新会计制度。
首先,新会计制度界定资产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就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在核实企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即要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不良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另外,新会计制度扩大了固定资产折旧提取范围,对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这对拥有大量不良资产的国有煤炭企业来说,可以合理地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可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并加大了折旧的计提。
其次,新会计制度界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并明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这一切表明,国有煤炭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可以按照煤炭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与费用进行成本核算。
当然,新会计制度也只是有助于国有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制约国有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新会计制度是无能为力的,毕竟新会计制度只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5深化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才是国有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之本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行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可以看作是,r=1-C/P中的r值大于或等于社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其中,P是充分竞争市场中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单位产品价格,C是竞争性行业中单位产品的真实成本。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煤炭行业的r值并不能准确地反映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也就难以同其他行业进行投资回报
摘要认为现行成本核算框架制约了国有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指出执行新会计制度并合理调整成本核算框架是新形势下促进国有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提出调整煤炭行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即明确改革成本支付渠道,降低煤炭企业的税负和提高煤炭职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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