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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成本公开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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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成本公开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问题

一、成本公开出台的背景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包括预算、决算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要求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由此可见,政府对政务公开越来越重视。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5月下发《关于做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稿)》函,正式拉开有关试点城市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工作的序幕。函件要求试点城市提出调价建议前,应按照要求,公布供水企业成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

二、成本公开的意义

1.水价调整成本公开,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行为,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2.有利于公众了解供水企业状况,参与监督企业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4.有利于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环境。

总之,水价成本公开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由于各地差别较大,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成本公开方案,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供水企业成本状况,是一个重要难题。但是水价成本公开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水价改革的必然,我们要积极应对供水企业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三、成本公开中供水企业的权利

1.供水企业相关商业秘密和财务数据应得到保护《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企业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企业利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要正确对待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数据,不得误导传播,禁止用供水企业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2.供水企业有关主要经营指标不应搞一刀切,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公开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问题答记者问时曾经提出,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供水企业管理水平、各项技术指标等差异较大,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成本公开方案,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供水企业成本状况,是一个重要难题。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的供水规模、水源距离、水质等差异很大,有些影响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标(如合理超前建设率、产销差率等)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比如产销差率、折旧年限和企业定员数量等主要供水经营指标,可建议物价主管部门结合地区情况,由本地区物价部门据实核定后公开。

3.成本公开仅限于两张表和主要指标数据的解释和说明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供水企业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两张表,让公众了解供水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供水企业可以根据保密规定,不允许公众调阅凭证、账册、财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4.成本公开相关资料只能浏览,禁止下载和复制无论是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还是供水企业近三年的成本明细,只能在相关网站进行浏览,禁止下载和复制。

5.省市宣传部门要对媒体进行引导,加强舆论监控,保证成本公开顺利进行公开内容新闻不上头条,不做标题新闻,不能跟踪报道,不能做民意调查,不能上热贴,媒体最终报道和宣传均以通稿形式出现。

6.对于成本公开过程中公众的质疑,本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协助供水企业积极应对公众来电、来邮的问题质疑,供水企业要指定专人依据《成本公开问题解答指南》进行质疑解答,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对《成本公开问题解答指南》提供行政和业务指导。对于《成本公开问题解答指南》中没有答案的,建议物价主管部门给予供水企业延期答复时限,并指导其正确应对。

四、水价调整成本公开中供水企业的义务

1.供水企业提出调价建议前,应按照发改委要求通过企业网站公布《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使公众及时了解供水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

2.《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中近三年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做必要解释和说明。

4.成本公开期间,供水企业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

5.成本公开结束后,供水企业应将社会有关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企业答复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6.供水企业应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向听证会参加人员报告企业调价成本公开的相关情况。

五、如何应对成本公开

供水企业在成本公开前要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科学论证,会同本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出切实办法,做到有理有据。在成本公开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加强同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使得成本公开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对于成本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要科学界定,需要公开的,积极应对,不需公开不予答复。

(一)成本公开主要指标说明

1.对于管网、供水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能全国一刀切,要依据会计法规、城市供水状况和城市供水发展趋势等因素,同本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议后确定。

2.人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的公开,以本地区水、电、气同期平均工资作为参照公开说明。另外说明每年的工资总额都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供水产销差率、漏失率只公开供水产销差率,以本地区平均产销差率数为参照确定。

4.修理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2%是红线,平时财务核算时要密切注意。

(二)科学宣传,积极应对

1.加强宣传,向公众公布提价的理由。调价后增额收入主要用于:加大城市供水设施的投资,提升城市供水安全,投资加压泵站的建设,以切实解决部分地区水压低的问题,实施水厂深度水处理工艺,提高饮用水水质等。

2.加强同媒体的沟通,认真开展宣传工作。媒体公布的内容、时间、频率由市委宣传部门和物价部门把关。市委宣传部定期组织各大媒体总裁开会。企业、物价、主管部门要统一口径,保证声音一致。

3.细节注意,穿着要朴素大方,不能让人觉得奢侈。可以在现场放一节刚挖出来的旧管网,以表明改造旧管网的必要性。

4.推荐听证会参加人,由政协、人大、政府、法律、专家、消协人员组成。限定参加听证会媒体数量,按报名先后顺序选取新闻媒体。

5.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宣传方案》,明确责任,排定日期,跟踪执行。

(三)成本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1.供水企业仅需按国家发改委要求公开两张表,并对有关主要指标做答疑性说明。依据财税相关法律,公众无权调阅供水企业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

2.供水企业在公开过程中要积极应对各种质疑。供水企业应精心应对,需成立专门的临时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来电、来邮的答复工作,科学论证后制订供水企业答疑手册,对于来电、来邮,如果手册上有的应及时向公众答复,如果清单上没有的,可以根据本地区物价主管部门的要求,先记录下来延期答复。

3.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应在供水企业网站向公众公布,成本监审过程公开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应在本地区物价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数据及资料建议使用PDF格式,只能浏览,不能复制和下载。

4.成本公开不是全部无限制公开,供水企业只对各指标构成要素进行描述,而不进行定量分析。两张表外的数据,供水企业不予答复。成本公开只是公开成本的方向,以及其是否符合平均水平,不对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六、结论和建议水价成本公开制度,将有力的保证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不但可以进一步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而且通过成本公开,让社会公众有一本“明白账”,更好的理解和支持本地区的水价调整工作。水价成本公开工作能够科学、有序的开展,需要多方协调和共同努力。首先,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供水企业进行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扎实推进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其次,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社会公众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再次,供水企业要通过水价成本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后,政府要通过水价成本公开,逐步健立健全供水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增加政府财政对供水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