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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管理中预算执行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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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管理中预算执行控制研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构的行政收支或财政运行管理活动是为了满足主要的公共需求,这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预算执行监督与控制是行政机构运用行政干预手段,控制与监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过程。政府持续跟踪与控制公共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旨在确保预算执行的高效性、合法性与合理性,确保公共财政管理投入的资金获得最高的收益率,兼顾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财政管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明确的执行控制流程

公共财政管理强调流程管理的整体性,未对预算执行进行分解,以致整个过程缺少条理性,缺少全套的监管制度。开展预算执行工作时,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互相之间缺少交流,未能有效配合,整个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完全脱节。

(二)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

预算管理模块有一定的局限性,仅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不能监控采购和签约等相关过程。这种局限性大大降低实际工作效率,增加预算执行的工作量。无法满足财务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造成信息系统与实际工作要求之间存在过大差距,从而严重影响整个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缺少绩效评价机制

一些财政部门缺少绩效评价机制,没有考察与检查预算执行的中期阶段,也没有对预算执行后的最终结果进行分析与总结。因此,没有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的约束,它的发展只能是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四)财政内部监督制度、外部审计有待完善

我国侧重公共财政管理的总量控制,总量达到标准就可行,至于其中的达成过程少有问津,出现严重的忽视管理的倾向。采用“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手段,控制总支出总规模与总量。监督的重点放在粗略控制层面上,缺少制约费用支出质量与效益的手段,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履行监督公共财政管理费用支出的职能。因此,很难避免监督失控。我国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审计工作本身不够规范,外部审计也无法有效的落实。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是实现外部审计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审计经常被人误解,认为是故意在找茬,找难堪,所以工作中会受到不少刁难。另外,我国实现党政一体监督机构,虽然可以多管齐下,以提高监督效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责任不明确,用党纪替代法律,用思想教育替代处罚。而这些做法进一步加深了公共财政管理的监督失控。

二、公共财政管理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财政预算监督缺少透明度

西方国家以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相分离为前提条件建立预算监督机制。监督主体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可以独立行使监督权利。民众可以清楚的掌握了解预算执行情况,顺畅地对预算执行进行评价,有较高的民众监督参与度,保证合理使用与调整公共财政预算。而我国则有着很大的不同,我国行政机构往往有约束预算监督机制建立的权力,民众参与度较低,财政预算也不够透明,以至于很难执行监督职能,监督的效果也就大大降低。

(二)预算监督程序不规范

西方国家有着健全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整个监督的实施须遵照既定的法律制度的要求,用明确的监督管理程序指导预算的执行。我国缺少健全的监督法律制度体系,相关管理办法缺少较高的可操作性。我国仍旧靠行政权力解决预算编制、执行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冲突与问题,特别注重依靠领导做决策,没有设立固定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三)预算监督主体的权威性不高

我国预算监督主体包括国家预算监督执行机构: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还包括社会监督执行机构与个人:社会公众、政党组织、新闻媒体。在这些监督执行机构中,财务部门是预算监督控制的主要机构,而人大、社会公众其它监督主体的监督控制职较为有限。西方国家在监督主体上与我国有着很大区别,立法机关占据西方国家公共财政预算监督主体的第一要位,预算监督的权威性与客观性可以得到很好实现。

(四)预算监督机制力量薄弱

西方国家拥有强大的预算监督机制,可以控制与制约公共财政预算执行状态。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预算监督机制力量薄弱,依靠行政单位的层级关系控制中央与地方预算监督的机构设置。预算安排的实现是通过行政审批再进行下拨的方式。因此,加大对预算资金审查和监督难度,也为监督主体共同参与控制与监督设置了太多障碍。

三、优化公共财政管理的预算执行的对策

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控制与监督机制要想达到高效、权威、公正、透明的监督成效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一)变革预算监督管理理念

我国政府有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长期以来,政府机构都很少具备为民服务意识,更别说具备主动接受监督主体监督的意识。因此,需要转变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监督理念,提升财政部门接受多主体监督的意识。让公共财政资金能真正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提高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将公共财政资金用来为民众谋取最大化福祉。

(二)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法制建设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对预算监督主体具体化、明确化,在监督与控制预算执行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要健全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法律体系。完善《预算法》,明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职责界定,给出公平合理的权责规定。要清楚明确规定预算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与手段、法律责任等,以强化预算监督的权威性,为整个预算执行监督过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重视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的制衡

要实现政府预算执行监督与控制,就需要确保审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的独立性,并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的制衡。因此,在控制与监督预算执行过程时,可以将不利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以保证公共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在整个预算执行制度体系中,制定以国库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有效公共资金收支系统是监督与控制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在国库集中收支与政府收支、政府采购与财政制度的两者之间必须相互制约,要在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上形成相互约束关系,并要定期监督与管理负责收支与账户管理的机构。

(四)扩大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作为政府审计机关、立法机构应当向社会民众公开公共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国民在充分了解政府预算与审计工作情况后,可以良好地监督公共财政。因此,当审计人员把政府运行情况向社会民众公布后,公众舆论所带来的压力可以让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意识到自身错误,以及时予以纠正,可以有效扼制可能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我国,政府预算执行与审计透明度不高,也就不能够有效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公共资金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预算情况与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五)加强财政机关内外部监督机制

1、强化内部监督

财政机关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成立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要包括审计工作,实现内审常态化管理。除了对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查外,还要监控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通过提高财政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并完善规章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提升内审成效。

2、引进外部监督

财政机关应引进外部监督机制,监督审查本机关的财政工作,以阻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依托互联网,设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并通过此平台及时本机关财政工作情况。以政务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以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实现财政机关管理公共资金的民主化、科学化、透明化、公开化。

四、结束语

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与监督属于体系化工作,它决定预算目标的最终实现。随着我国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改革,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更高的预算执行工作要求。为此,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执行控制与监督的力度,科学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建立控制与监督预算执行的制约与制衡机制。以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求,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从而阻塞财政工作的漏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科学使用率,促进公共财政管理部门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作者:徐光利 单位:卫辉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