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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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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网站总量规模

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网站总量不断增加,到2004年,网站总量达到了4486个,其中有影响并持续经营的网站为1421个。

(二)电子商务交易额

据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在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会上透露: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7400亿元,比2004年增长54.2%。

二、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体系的冲击

(一)对税收原则产生冲击

目前,各国政府基本上都形成统一共识,提倡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该遵循税收中性和公平的基本原则,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各种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建,现有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这就使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很大程度上脱离于现有的税收体系之外,使得网上交易和网下交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成为可能,从而对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造成了冲击。

(二)对计税依据产生冲击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有相关的商业票据作为计税的依据,如进口报关单,销售发票等。即使没有商业票据,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和信用证业务的变动情况来检查其收支的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匿名化和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或很难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相关计税依据。

(三)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手段造成冲击

互联网的出现,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使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对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税。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各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越来越难,并且,互联网的运用使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更易操作。

三、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美国

1995年12月,美国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白皮书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2)电子商务应遵循的原则。(3)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美国又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总统令,要求财政部与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免税方案包括(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3)州及地方政府不能向非本地的销售商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除非该销售商在该州或地方建立了“税收关联”。

2、英国

英国政府为了鼓励各行业充分利用信息,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1998年10月上旬出台了《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议程》和《电子商务:英国税收政策》。英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遵循下列四项基本原则:(1)中立性。电子商务税收应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2)确实和透明度。电子商务税收法规简明扼要,条款明确,使商业界根据有关规定能预计出参与电子交易后的税收情况。(3)实效性。税收法规不能造成双重税或非故意不纳税,尽可能地将日益上涨的逃漏税降到最低程度。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在2000年8月31日公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即在新加坡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

2、印度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四、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注重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税收权利

从世界各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来看,无一例外地都重视自己国家的利益。比如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都是建立在他们是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的基础上的。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不能对此完全赞同,否则我国的经济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失。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处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明确在采取居民管辖权的同时也不放弃来源地管辖权的原则。

(二)重新界定有关税收概念的内涵

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三)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

1、开发电子商务税收软件。从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电子商务必将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发展,成为一种主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因此,应尽快开发出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收软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在交易交割时通过银行上缴入库。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的支付环节进行控制,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必须先到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填报有关的网络资料,从而使税务机关日后能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和稽查。

3、开发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规定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收管。

(四)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际化合作

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开放性的贸易方式。它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因而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全面深入地掌握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以便防范偷、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2)关注世界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3)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