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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会因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功能和辐射作用而放大,对城乡关系、城市生活和区域发展形成影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更多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城乡社会矛盾,促进城市内部和谐,推动区域间协调发展。
一、城市公共产品的基本内涵
公共产品(Publicgoods)一词由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于1919年提出后,已经逐步成为公共经济学或政府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在增加一个人对其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加,而排除任何人对其的分享确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即消费上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产品。
根据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条件,公共产品被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publicgoods)与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goods)两个类别。纯公共产品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制度意义上的纯公共产品,如收入分配、经济干预等;另一类是实物形态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灯塔等可以用边际替代率分析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规模经济有联系的产品,称为自然垄断型公共产品,如供水系统、天然气煤气系统等社会基础设施(socialinfrastructure);另一类是优值产品(meritgoods),即不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应该消费或者得到的公共产品,典型例子如社会卫生保健、传染病防疫、中小学教育等。
如果从政府提供的角度按照性质进行划分,公共产品可以划分为教育类、社会保障类、公共医疗卫生类、环境保护类、公共科技类、公共事业类、公共秩序类、公共行政类公共产品。按照存在或受益范围,公共产品可以分为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如防空)、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如城市路桥)和在单个社区存在的社区性公共产品(如居民小区绿地)。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认为城市公共产品是指在存在形态和受益范围限于城市地域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从属性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准公共产品;从区域上讲,城市公共产品主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典型的城市公共产品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消防、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行政司法服务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二、城市公共产品对社会和谐的影响
在社会范围内,所有产品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总和,而人的需求又可以被划分为公共需求和个人需求。从理论上讲,公共需求主要由公共产品予以满足,个人需求主要由私人产品予以满足,在消费领域二者有着一定的互补性和替代性。从现实上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阶段,公共需求和个人需求也会相互转化,即众多的个人需求可能会上升为公共需求,原来的公共需求也可能下降为个人需求。国际经验也表明,一国的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的过度时期,正是该国公共需求快速扩张的时期。就中国而言,从“一般温饱”向“全面小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加速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政府干预或者“公共选择”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对公共产品在量和质上的需求差异、政府公共供给与民众公共需求之间很难达成一种均衡,往往会导致一定的社会矛盾,形成若干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整体和谐与持续发展。城市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强大的带动功能和辐射作用,城市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也往往被放大,对城乡关系、城市生活和区域发展形成影响。
首先,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由于“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了整体上长期偏向城市的政策”,所以“无论是改革开放以前还是以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公共产品的供给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的存在会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城市居民不仅在改革开放以前享有的公共消费品、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大大优于农村居民,而且在改革开放后享有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和公用设施等也优于农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是依托国家权力和公共政策的强制建立的,而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却主要依靠广大农民的革命热情、积极性和凝聚力,以农民自身的贫困为代价”建立。可以说,城乡居民利益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调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产品密切相关。
其次,影响城市内部和谐。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的急剧扩张,一系列影响城市内部和谐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大中城市对能源的高度依赖与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重大疾病传播与公共卫生应急、人口流动与城市治安改善、低收入阶层安居与廉租房建设、城市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人口增长压力与公共交通、工业企业与环境保护、生产消费活动与市容环境维护,等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干问题会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着城市社会的和谐度。例如,“占道经营”一直是西部城市的市容顽疾,屡治屡占,屡占屡治,堪称不和谐因素。表面看,占道经营者在影响市容环境、道路交通甚至偷税漏税,但是实质原因在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是劳动就业、廉租房供给、义务教育、社会救助等公共需求无法满足的结果。包括市容执法人员与占道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也往往与双方对公共服务方式的认同有关。据调查,在占道经营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因为再就业面临困难,住房和子女教育成为问题,为了生计租门面做生意本钱不够,所以只能靠摆地摊或者游走于街头小巷做零星买卖。从公共政策过程分析,尽管他们是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但是由于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处于社会弱势一端,在政策议程中他们的利益诉求未能或者难以上升为公共需求,群体利益得不到充分表达所致。
再次,影响区域协调发展。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强大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城市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对于实现城市居民社会福利最大化,促进城市发展至关重要。在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切实加强西部城市公共产品供给,必将对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拉动作用。但是,我们以1999年~2003年西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作为比较对象,选取人均拥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水普及率、燃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人均道路面积、污水处理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八项指标作为比较内容,通过研究发现:西部城市在市政公用设施供给方面总体上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东部水平;用水、供气、公交和道路等方面,不仅落后于东部而且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即使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下,在短期内依然鸿沟难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地建设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差距较大,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能源和交通状况相对落后。
三、对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政策的基本建议
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着公共产品供给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要承担改革成本,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一方面又要着眼于发展,并为中长期发展创造条件。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更多地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缩小城乡之间和贫富之间差距,缓解城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协调发展。具体而言:
第一,重视城乡居民需求差别,合理确定供给内容。由于我国社会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状态,城乡居民在公共需求方面依然存在着巨大差别。我国70%的居民生活在农村,“三农”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部分农民还处于温饱状态。当城市居民转向对享受性、应急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时,农村居民的生存性、生产性公共产品可能尚未满足。因此,在确定公共产品供给内容、供给顺序时,应该注意城乡居民公共需求内容差别,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按需供给。第二,注重居民消费需求引导,加快城乡经济开发。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紧扣时代特点,做到与时俱进。在提高城市化水平时,应该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用现代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绿色城市、园林化城市标准引导城市建设,引导城市居民公共消费由量的增加向质的提高转变,提升整体竞争力。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进程中,首先保证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量的需求,适时适度促进公共产品质的提高,引导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镇化速度,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三,搞好城市内部需求调节,加强弱势群体保护。在改革时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很容易出现两种现象,即一部分在强势群体看来并不需要的公共产品,往往却是弱势群体所必需的;或者强势群体成为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弱势群体却成为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者。因此,政府在提供共产品时,应该注意到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有限,利益表达机制弱化,需求容易被社会忽视这一特征,综合平衡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搞好公共产品需求调节,加强弱势群体保护。
第四,合理确定公共支出流向,促进社会相对公平。由于绝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是由公共财政支出的,因此公共支出流向对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和供给面有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政府应该从满足公共需求角度出发,首先在确保公共财政支出优先用于最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如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等。其次,应该自觉纠正“跑”项目、“争”项目的误导作用,公平合理的确定公共财政资金在面上的横向分配,防止“马太效应”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出现。
第五,适当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产品供给效率。政府垄断供给被认为是造成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率的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在实物性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供给主体多元化。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在引入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时与度,大胆谋划、谨慎操作,防止“市场失灵”。除此之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设会,同样需要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树立治理理念,提高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
总而言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府理应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变化,提供足量优质的公共产品来满足公共需求,促进个体“自由”、政治“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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