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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入手,着重分析公允价值的应用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关键词: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
一、公允价值的基础理论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对于公允价值,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9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98段指出:“在公允价值定义中隐含着一项假定,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会大幅度缩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进行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交易、非自愿清算或本销售中收到或支付的金额(IASC,1999)。”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2月颁布的第7号概念公告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当前的非强迫交易或非清算交易中,自愿双方之间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价格(FASB2000)。”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比以上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本文认为这个定义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二)目前我国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在新准则中部分地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是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是十分谨慎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基本准则中也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只有在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才能采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目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用;另外,在各项使用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中,也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限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表达,同时也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利润操纵。
二、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应用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制定的背景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交易日趋活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日趋凸显,适时分析新的会计准则对该行业的影响显得十分必要与重要。投资性房地产只是房地产业的一个部分,主要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从而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排除在本准则之外。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看待并提取折旧,其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一方面,对房地产的投资一般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差,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处理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将它们按照流动资产以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原则来处理,也是不合适的。所以应该给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一个专门的准则。截至2005年,世界上只有IASB、英国(SSAP19: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中国香港地区(SSAP13:投资物业会计)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有相关的会计准则。转(二)新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意味着地产公司可以对两种模式进行选择。而且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从原有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准则还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之所以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了,主要是折旧的部分已经通过公允价值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相应地得到了补偿。
上述规定可能产生下列影响:第一,原先上市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与否,并没有体现在报表中。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如果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的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这必将引导市场对该项方法进一步的认可。第二,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尤其在新会计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既然选择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在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强劲的今天,势必大大提高企业的净资产,也会提高当期的净利润,那么是不是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就会不加思考地优先选择公允价值来计价呢?
(三)企业是否会优先选择公允价值计价问题分析
对于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之间做选择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新准则给了企业选择的空间,但是并不见得所有的公司都会青睐公允价值。首先,公允价值的确认是否合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供其交易,且该房地产交易市场能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则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即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给企业以及审计师提出了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了,怎么样来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呢?本文认为,“能够提供该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即使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个人对每个项目所给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那样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所以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在这里我们看一下香港的做法。在香港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中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的,每年度公司均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行评估,并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内地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如果采用公允价值,也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这将成为企业的一项很重的负担。
其次,公允价值增大了公司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拥有较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的业绩将更多地受该物业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这增加了公司业绩的不稳定性,有可能掩盖了管理层的经营不利或优秀管理能力。从以上的分析中,本文认为,此次新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虽然意义重大,也会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是否会选用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还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公允价值的影响可能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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