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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及国内和国外的实践情况出发,阐述了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应紧密结合起来,把握好公共服务市场化度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服务;市场化;适度
推进公共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社会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来满足社会需要,是我国政府面临的新课题。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及国内和国外的实践情况出发,阐述了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应紧密结合起来,把握好公共服务市场化度的观点。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改革的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政府的低效和财政危机,各国纷纷反思“官僚制”的弊端,进而提出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引入市场机制改进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同时,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绩效,运用非政府组织和民营部门提供混合公共产品;重视成本和绩效分析,以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其中“公共选择理论”强调关注于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主张重新界定三者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缩小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扩大市场与社会的作用;主张打破政府垄断,建立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认为“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私人企业、非营利组织、半独立的公共企业也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以英国为开端,西方的主要国家成功地进行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这一改革降低了政府成本,缓解了财政负担,极大的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历史时期,我国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是必然趋势。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非公共组织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非盈利性的服务。它既包括物质形态的公共物品,又包括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服务型项目。其特点是投资资金量大、经济回报率低、社会效益居首位、具有显着的非排他性。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忠的一种最基本角色。这是由公共物品的特性及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是存在的市场失灵所决定的。
一方面,由于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不能使得生产和供给达到最优。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国家预算开支,担负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是“市场失灵”,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其外部性,由于外部性问题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出生的,因而也就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加以解决,只能靠政府来解决。
由于公共服务的特点,加上市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以及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得到满意的公共服务,这就成为了政府干预公共服务的最充分的理由。
虽然,“市场失灵”可以靠政府去弥补、纠正,但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也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现象。随着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财政支出没有严格控制,政府机构不断膨胀,成本不断加大,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这些迹象表明,市场机制做不好的事情由政府直接来做也未必能做好,政府不能完全替代市场。
因此,公共服务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也不能完全由政府负责,政府和市场都应参与,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提高效率,使投入少而产出多;通过竞争打破垄断,使供给者对公众的需要做出反应;通过竞争推动人们去创新,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需要。公共服务市场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二、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必须适度
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一个长期的变革过程,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许多问题,诸如: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政府过度垄断,财政压力过大,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水平不平衡;市场不成熟,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非政府组织发育不全;甚至在某些领域存在着市场化过度的现象等。
从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公共服务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它有两个典型的特点:一是公共服务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一家独揽;二是政府依靠行政命令采用计划分配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大量的事实证明,这种公共服务体制不仅使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不堪重负,而且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也难以提供。因此,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化必须适度。在任何社会,我们必须分配有限的资源,一些公共服务可以市场化,而另一些仍由政府提供为好,那么,其是否得当的“度”如何把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加强监督和控制,在“政府失灵”的时候应该引入市场机制。
因此,必须在科学实践中把握公共服务市场化“度”的问题,从而使整个社会健康发展。具体来讲包括:
1、加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法制建设。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市场化过程的规范化,便于政府监督和控制。这就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减少市场化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一方面,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防止私营部门弄虚作假和公私勾结。目前我国民主监督制度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化改革,难免出现“暗箱操作”,这样反而会增加公共服务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等,并建立健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保证信誉良好、资质优良、价格低廉的企业承包公共服务项目。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立法,为公共服务社会化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
2、培育市场。有学者研究指出:“2000年中国经济的总体市场化程度未超过50%,以此为基数,到2010年接近60%,2020年达到70%,成为准市场经济国家”。由此看来我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并不高,只能在逐步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加大力度培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3、明确公共服务市场化对象,进一步研究公共服务的供给范围,一些必须由政府提供,而另一些可市场化或部分市场化。第一、基本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义务教育,以及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由于此类物品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者会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公地悲剧”的产生。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应该全部由政府供给。第二、具有非竞争性强和非排他性弱的服务,如邮电、电信、民航、铁路服务等传统上属于垄断性服务,应逐渐打破垄断,国有公共部门可进行公司化改革,通过入股方式吸引外部投资主题的参与,同时政府发送市场准入的限制,将一部分公共服务的供给交给私人部门去完成,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一种竞争机制,施训安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第三、具有非竞争性弱和非排他性强的服务,如公共环境、文体事业、公共医疗、公共交通和社会保障等,则可引入竞争机制,由市场进行调配。
4、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各自责任。明确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非零和博弈”关系,在很多领域,政府和市场并非是“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对抗性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合作态势。所以应把政府手中掌握的资源配置权利适度还给市场,实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优势。而政府则对公共服务的供给由直接生产转为组织协调、规划决策、加强市场的法制建设及监督管理,实现政府在保障社会公平及市场良好运作的优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因此,我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必须将政府作用与市场调节紧密结合起来,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把握政府主导作用的尺度,把握市场化的尺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市场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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