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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调节市场的重要职能
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针对市场缺陷采取政策措施的职能是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需要掌握好调节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法。
1.管什么?管市场——调节与企业经营和消费者相关的市场机制
1)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制订反垄断法,依靠法制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关系。政府不断地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不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美国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禁止的企业行为是:垄断和固定价格协议、破坏竞争的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和倾销,反垄断机构是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洲的限制垄断法不如美国严格,允许经过有关当局或法院裁决的联合定价。日本的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政策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跨行业垄断集团的限制较松,以致一些集团膨胀、金融渗透、行业默契、业务排外等合谋和垄断行为泛滥。
2)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政府的综合与专业部门协调一致规制市场行为。美国政府的规制机构由国会立法建立庞大的规制体系,分为两大类:经济规制机构规制特定行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和服务;社会规制机构规制所有行业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劳动保护等。
经济规制又称行业规制,是针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并需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而且大多是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尽管在这些行业采取自然垄断是有效率的产业组织形式,但由政府直接经营这类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的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人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经济规制由精干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的是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当行业性质因技术进步而变化和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时,规制措施要相应改革。
社会规制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厂商和消费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收受投诉、有关信息公开、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误导消费需求等)、保护工业安全和工人劳动安全、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社会规制的目的是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对于某些厂商或个人的经济决策可能经过非市场的价格手段直接侵害其他厂商的成本函数或社会的财产利益的情况,政府通过立法司法予以规制。社会规制还要区分外部效应和内部效应,并比较保护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例如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于外部效应造成的环境污染,国会在70年代初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并由环境保护局实施。而产品质量和劳动保护是基于内部效应,环境规制还要把外部效应内化,于是制定了许多针对产品质量和劳动安全的规制。如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由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实施;消费品安全法,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制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和健康局负责。社会规制在日本由通产省、环境厅、厚生省、企划厅国民生活局及地方自治体负责;在韩国由经济企划院协调各部门实施。
3)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承担其资源配置,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某些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和社会服务性部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较少体现盈利目标。由于其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或投资回收很慢,这类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偏低,致使政府财政(来自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的范围,尽量减少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并把一些公营企业公司化或私有化。
4)培育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经济结构演进的政策被称为“产业政策”,它是国家在发展的赶超阶段采取的经济政策。政府出面对产业间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并扶植新兴产业,以帮助本国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缩短经济现代化进程。19世纪中叶德国和美国曾对本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政策。二次大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除了在一段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外资引进实行全面控制,已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和萧条产业调整层次上的政策,而相似于欧美的“目标政策”,提出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设想”,对一些特定产业重点扶植,给予减免税、优惠融资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随着赶超过程结束,其有效性到70年代已经减弱。战后美国的国防政策成了实际的产业政策,还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异税率,在一定时期对铁路、木材行业免税并给予政府补贴,对住房建筑和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但美国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它有产业政策,而是从80年代起提出“技术政策”,并被各国采纳为经济快速转型的竞争政策,对研究开发减税,鼓励政府研究机构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合作研究、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创新计划和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资,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获得新的国际竞争力。
2.怎么管?构筑法律基础,间接管理为主,完善企业发展环境
1)规范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依法分类管理。在企业法律类别上,依财产来源和垄断或竞争属性把企业分成两大类,规范其产权和行为:①按公法或特殊法案并参照民法一般准则管理,适用于全资公营企事业,包括公益性事业和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国有)和各级地方(省和市镇)所有,与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体制挂钩,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②按民法类的公司法管理:适用于非直接公营的、竞争性领域的一般企业,包括按公司法运作的国有混合股份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在市场机制下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西方市场经济实行以私人所有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其中包括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工会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几种公司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市场法规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依法加强执法监督。
2)发展基础设施,调整收入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和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并以参股方式促进能源、交通、金融部门的发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救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制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加坡的国家工资理事会负责调整工资水平,稳定劳资关系;其特殊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了全国就业人员,使职工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用公积金购房、支付医药费和资助子女上学,少数资金可用于投资。
3)对企业的服务、指导、鼓励和扶植。各国政府部门通过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表明政府的发展意向和国际经济趋势,为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和行政手续上的方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各种层次的人力资源。“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一大特点,以通产省对制造业指导“产业合理化”著名,通过与行业团体和产业界经常“沟通、劝说、交涉”,指出调整投资生产结构、提高效率的方法,鼓励在新技术领域建立“官、产、学”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组合。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通产省制定“合理化计划”和“扶植计划”,纳入“扶植对策”的产业有钢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石油化工、醋酸纤维、焦油工业等,尤其对重化工、电子、汽车、造船和航空工业的扶植取得了有效进展。韩国60年代中期提出“出口立国”的方针,形成一套“刺激体系”,包括减免税收、优惠贷款、信函贷款和扶持贷款、损耗补贴、对注册出口厂家的最小资金扶持、以及对成就突出者的奖励。在不同时期用刺激措施推动繁荣的有:出口、关键工业、中小规模公司、地方工业发展、技术革新、外国投资、逆循环投资、能源保存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各国普遍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为它们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培训,鼓励出口和国际化。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扶植,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金融机构,提供更优惠的贷款。
4)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德国工商大会是分布在各地的83个工商会的全国最高组织和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有215万户工商企业和小经营者为其成员,开展咨询、鉴定、职业培训、促进订货等活动。日本层层相套的行业组织是联系通产省和产业界的基本通道,70年代就有500多个。由著名财界人士组织的经济团体在经济政策制定中发挥较大作用。政府机构中设立审议会(如产业结构审议会)或推动某个行业(如钢铁)合理化的产业重组委员会,通过“官民协调”方式提出对策方案。
3.不管什么?政府部门不管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企业行为受市场机制和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由于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已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的市场规则予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是一视同仁的执法监督和服务。政府部门如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多了,就会发生职能错位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由于官僚主义和低效常态、自身利益驱使的“寻租”腐败、以及掌握信息的不充分性而导致“政府失灵”,这在西方各国政府并不乏见。“球场裁判”的政府行为理论,是说政府是市场“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可以大大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所谓“政府失灵”是:(1)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超出应该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2)政府部门的无效干预。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够,或干预方式及预期选择不当而不足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运作,因此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素质。既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都难以避免,只有存利去弊,将市场机制同政府的适度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
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们收集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料,其中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美国和英国的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欧洲(莱茵)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国的有计划调节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国家市场经济;东亚模式: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各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它们的经验,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性);又有因历史、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个性(差异性)。因此需要对各国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和方式进行研究和比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通过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市场交换产品和服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在若干条件下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即“帕累托最优”)。这是一般市场经济概念。由于市场并非万能,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和无法消除垄断、外部不经济性而导致损害社会收益、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经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对收入均等化无能为力,必须提供若干条件克服这些“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市场运作,并通过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企业是组织生产、配置资源的基本单位。无论公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企业产权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否则会因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搭便车”等偷懒行为;(2)企业应有充分的自主权,包括生产品种和产品组合的决定权、定价权、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权利,并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个别干预;(3)要以经营单位的个人财产或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或有限责任。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完善经济活动环境。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以及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需要由政府提供。其中,有些公共货物(在使用的排他性低时)应当是免费和开放的,有些公共货物(具有使用的排他性时)应当根据交易成本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限制消费。政府通过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物质条件(硬件);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机构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条件(软件);政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政府为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采取某些强制储蓄的方法为此提供资金;政府为公民提供一部分教育和医疗保健的费用和条件,并保障其机会均等。
政府职能运行需要投入和消耗一定的资源,政府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公共财政,一般有三种方式:税收(主要方式)、发行公债和扩大货币发行。税收涉及到纳税人的积极性,并影响到价格体系;赤字举债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扩大货币发行容易引起通货膨胀。公共财政对效率、财富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显著的影响。
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舞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干预,以及对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少数公营企业的干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有不可混淆的两个层面:
一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宏观调控或曰宏观管理,指对经济总量(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水平、总的物价水平、就业水平)所进行的调节。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70年代后起,各国进行需求管理和调节的同时,加强了供给管理和调节,侧重于长期发展的经济增长政策、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人力政策和经济国际化的对外经济政策。
二是政府对微观领域的公共政策或曰公共管理,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称为对市场中企业和私人微观行为的规制。英文regulation一词译为管制不如规制确切,因为它由政府出面干预,经过一个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谈判、协调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建立起针对市场供求双方的规则,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规制在下述情况下是必要与合理的:①规模经济,某行业如果存在规模经济,就适合独家生产,因为比多家生产的成本低,但要对其行为加以规制;②防止过度竞争,这时政府要制定最低限价而不是最高限价;③提供全面服务,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所有的消费者包括一些边远小社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于是出现服务成本差异,需要用“补贴”的办法由公司内部调剂。要保证公司有能力维持内部补贴,就得由政府保护公司在其它地区赚钱,即需要政府为市场守门,对新进入者实行限制;④保护消费者和公司职工,防止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公司欺骗。规制的内容大体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对于市场机制能够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领域),政府实施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即反垄断政策(或称产业组织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合谋行为,限制不公正交易,限制企业过度集中等。其二,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公共性、外部性、自然垄断性较强的领域,实行经济性规制政策,即对自然垄断和公益事业等进行有关准入、退出、价格方面的直接管理。这两类政策可以覆盖全部产业。此外,在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可以形成“有效”资源配置,而从伦理道德上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如),还要实行社会性规制,如防止公害政策等。
三、各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同的干预方式和规制改革
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具有处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各国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而且某一时期对某一领域的规制是为了以后减少干预或规制。
1.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特点
美国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从18世纪起就有过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战后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还曾盛行,那时受到经济规制的行业有:铁路、公路货运、航空、有线电视、石油、天然气、电讯等。70年代以来,经济规制逐步减少,对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规制日益增加。法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历史传统,战后经历了三个变动的经济发展时期:1945-1974年的强化政府干预时期,1974-1981年的经济自由化时期,1981年至今的交替变动的调整时期,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较多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实行过以儒教为基础的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战后日本的政企合作程度高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甚至帮助某些企业斡旋银行贷款。韩国由于市场基础较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通过市场的间接干预,用金融、税收、奖励措施来刺激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方向。在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干预,是对某些不响应政府号召或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采取行政命令或不予贷款。除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还通过半官方的贸促会支持出口者在国外的贸易活动,如帮助打官司和联络生意等。日本、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地多,也就是造成“寻租”的机会较多,尽管对腐败现象惩处严厉,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2.市场经济中规制改革与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的相关性
传统的经济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首先,规制所造成的文山会海和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耗费了巨大资源;其次,对价格的干预扭曲了价格信号,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第三,规制一方面不许企业取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却没有提供一种激励使企业提高效率,不如市场机制使企业随时可能得到奖励或受到惩罚。70年代以来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生了以非规制化(即放开规制)为特征的规制改革,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经济规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如允许季节差价)。社会规制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引进市场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工会与厂商的谈判,把命令型的规制改为灵活的智能型规制。美国规制改革的步伐较快,涉及十几个行业和若干方面,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把公营企业缩减到只剩下军工、航天和科研投资领域,政府干预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对外经济政策上。各国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加强规制或放开规制,以及逐步缩小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反映了各国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调控市场能力提高的程度。美国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而韩国刚完成工业化过程,又有东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其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式的区别显而易见。
作为公共管理重要内容的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我们将另文叙述)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一个手段,与经济规制及其改革直接相关。因为市场经济要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况且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既要尽量减轻财政负担,又要把有限的公共财政用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新兴产业领域。所以各国政府机构随着减少行政干预而精简,全资公营企事业的数量随着经济规制改革而减少,规制改革伴随着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小,公营企业已经很少(在英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低;法国、瑞典、德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相对地多(在法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7%左右),但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较低;日本、韩国、新加坡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却较少(在日本占固定资产总额的7%、在韩国占8.6%),但政府对市场活动干预程度高。各国正从过度干预的“大政府”转向适度干预的“小政府”(每千人行政人员的数量:英国是100人,法国是74人,美国是69人,德国是65人,日本是47人)。随着生产社会化、产权社会化和管理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各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向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方向转化。
四、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我们是个生疏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后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随着政企分开,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府职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入宏观管理和公共管理,尤其不能使政府在微观领域对市场活动的调节处于错位(即干预企业经营)或缺位(公共政策制定迟缓、公共管理职能模糊)的状态。参考各国经验,需要注意它们与我国在所有制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工业化进程阶段性上的差别,还要找到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国情的操作方法。
1.尽快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模糊的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触及到的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等深层矛盾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瓶颈。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对国有资产按分级所有的原则合理规划,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财权和事权。应由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设立由全国人大任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其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直接与国家财政预算体系挂钩,依据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分类管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以改变国有资产条块分割而又经营责任不清的状况。明确界定和维护企业的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2.抓紧推进符合市场经济的政府部门职能转换和行政体制改革
根据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和国情下决心精简行政机构,合并重叠职能。这是实施政企分开、做到精干高效、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要措施。经济综合部门要改组为宏观调控和协调制定公共政策的部门,专业经济部门经过压缩和调整,认真实施公共管理而退出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政策要做出长远规划,制定现阶段促进竞争和防止垄断、适度的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培育新兴产业技术和对企业服务、指导、鼓励和扶植的政策,研究和掌握公共管理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调节市场活动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法。还要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规范中介行为。抓住有利时机,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和健全的市场体系。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究竟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既需要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实施间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公营企业。与计划经济中政府“管理”企业的传统观念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不参与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除了实施宏观调控,还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调节和完善市场机制,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所有各类企业,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因而也称公共管理。这是政府通过市场间接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职能。
关键词:政府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究竟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既需要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实施间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公营企业。与计划经济中政府“管理”企业的传统观念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不参与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除了实施宏观调控,还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调节和完善市场机制,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所有各类企业,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因而也称公共管理。这是政府通过市场间接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