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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协民主协商异化倾向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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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协民主协商异化倾向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结合实践,从协商主体、协商过程、协商成果和民主内涵四方面论述政协民主协商存在的四方面异化倾向。在此基础上,从委员产生机制、履职程序、协商环境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政协民主协商的意见建议,试图呼吁各界对政协民主协商的重视,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两大重要民主形式之一,是健全民主制度、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的重要载体,甚至被理论界奉为治国的一种创新举措。从理论上看,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通过民主协商实践多党派参政议政,政协民主协商承担着实践民主的重要责任。而在现实中,政协民主协商却在逐渐异化,出现一些问题。

一、政协“民主协商”的几大异化倾向

(一)协商主体的产生异化为“政治待遇”。作为协商主体的委员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推荐名单由组织部和统战部综合平衡形成建议名单,交由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从过程看,政协组织在委员的推荐过程中作用微乎其微。而从实践看,产生过程存在不少问题,如过分注重代表性和政治素质,忽视了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即协商能力;为搞综合平衡,忽视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导致委员只挂名不履职;尤其是将政协委员称号当作一种“政治待遇”,作为奖励品。种种原因导致了协商的基础薄弱,协商主体参政意识淡漠,协商成为一种形式,或者成为政协组织自导自演的独角戏。

(二)协商过程异化为“被动调研”。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得到重申。但实际操作中“人大代表举举手,政协委员拍拍手”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协商在决策前基本不执行,而决策中也不多见,最为普遍的是决策后政协委员就决策结果提提建议意见。部分政协甚至自嘲“不做不够意思,多做不好意思,做多没有意思”。为“适量”协商,地方政协在工作中逐渐倾向于由党委政府布置课题,政协协助调研,作为平等协商主体的政协逐渐异化为党委政府的“研究室”、“调研室”,协商异化为“调研”,变成了完成“作业”。

(三)协商成果异化为“领导批示”。为开辟协商渠道,人民政协探索了多种方式,除提案、建议案外,又增加社情民意信息。一方面数量过多,质量偏低,政府办理没有价值。另一方面,政府重交办但轻落实。提案审查统计为办理的满意率,而不是落实率。因此,政府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如何与委员沟通,让委员签上“满意”两字,而不是在落实提案建议上。社情民意信息是参政议政的日常性载体。为加强这一工作,全国政协制订考核办法,按录取数量多少和录取等级记分,逐级考核,领导批示加分甚高。为取得优胜,各地政协组织委员乃至非委员撰写信息,编造社情民意,数量大增,但录取率低下。

(四)“民主”内涵异化为“纯民生”。民主协商,协商是手段,民主是意义,更是主题。而由于协商主体的惰性、协商程序的不到位、协商结果难落实,其民主性也自然难以体现。而“民生”话题正如一场及时雨,滋润了正在日渐干涸的“民主”。近年来,全国上下纷纷关注民生,尤其是人民政协更是将“民生”作为工作总基调。人民政协下意识地被“民生”二字掩盖了民主。诚然,人民政协话民生、察民生乃至助民生本没有错,但“民生”不是纯粹的“人民生产生活问题”,更不能因为“关注民生”,而忽视了民主协商的博大内涵。

二、完善政协民主协商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委员产生机制,把好协商主体“入口关”。第一,建立政协党组提前介入机制。为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换届中的重要作用,应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协党组和党委统战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政协换届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界别设置和委员、常委的推选及考核提名人选等工作。特别是对拟留任的委员,要由政协党组根据各专委会意见及工作需要和委员参政议政的实际情况提出参考人选。

第二,完善政协委员推荐竞争机制。改变政协委员“邀请制”。通过“两次协商”,进一步完善委员推荐机制,即第一次协商按照实际委员数120%的比例推荐人选,以备下阶段考察、公示、协商决定等过程筛选,第二次协商再从中确定实际人数,从而能够优中选优,确保政协委员整体队伍素质。

第三,完善政协委员提名考察公示机制。政协换届工作小组可以采取单位介绍、个别走访、小型座谈等多种方法对提名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文字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协商决定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在提交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前,将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初步确定的政协委员人选在产生单位或党派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建立政协委员新陈代谢机制。对那些不积极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不撰写提案、不反映社情民意以及不提意见和建议的委员不能列入下届政协继任委员人选中;对那些因长期在外工作或工作调动离开本区域范围等原因难以履行委员职责,或因个人主观因素不愿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在任政协委员,要及时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因意外亡故或犯罪等情况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应及时按程序增补,使政协委员始终处于动态管理之中,从而增强政协组织活力。

(二)以规范程序为突破口,实践民主协商的价值。民主协商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程序性,协商要尊重合理程序,坚持程序正义,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根本要求。一要明确协商议题的提出程序,二要界定协商活动的具体执行程序,三要规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协商的程序,四要明确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五要规定意见和建议处理及答复反馈程序。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预防和解决人民政协开展各项协商活动的随意性,避免协商民主变成违背人民利益、成为强势利益集团操纵决策的工具,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更全面地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三)探索公开透明的协商环境,实践真民主。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属性,这种公开性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协商过程公开、程序公众知悉;其次,协商参与者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公开;再次,政策建议、政策咨询和政策论证的结果公开。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应切实提高政治透明度,建设“透明政协”。如可推举普通公民代表旁听政协会议;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针对事关民众生计的特定事项举行听证会,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和推出相关政策;构建公民参与网络,利用网络媒体创建一个与政协委员和普通民众交流的平台;创建政协委员与普通公民、与政府部门、与政协委员之间的交流对话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