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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心理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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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心理学应用

在西方思想史上,公平和正义问题向来是政治哲学家的工作和思考领地,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直到罗尔斯和诺齐克,哲学家就社会公正的内涵和标准提出了种种学说。从1960年代起,社会心理学者加入公平和正义问题的探索。林德和泰勒(Lind&Tyler,1988)在他们影响甚大的《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一书中,讨论了心理学者和哲学家关注公平和正义问题的不同角度。前者着重于公平和正义的主观面,而后者关注其客观面。他们对客观的程序公平和主观的程序公平做了如下的区别:“客观的程序公平所处理的是程序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公平的规范标准的问题,……主观的程序公平处理的是程序在何种程度上能提高那些遭遇到这些程序的人们的公平判断问题”(p.3)。法学和社会心理学都关注分配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但视点不同。分配的公平在社会心理学那里事关人们对法律争端解决结果的心理反应,而在法学那里,则指有关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为、社会结果应当如何分配以解决争端惩罚恶行的法规。程序公平在社会心理学那里为个人对程序规则的心理反应。例如,“关于程序公平的判断,争端者的满意感,公民对制度的满意和赞同,对法规的遵从和服从,所有这一切,都会受到法律决定程序的影响。”程序公平在法学那里表现为程序法,也即法律判决过程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规范(p.62-63)。于是,社会心理学的程序公平理论意欲回答的首要问题是: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或集体合作行为,人们从公平的观点出发所做出的接受或不接受的决定,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他们关于冲突解决、集体合作的结果的认知决定的?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他们对冲突解决、合作进行的程序的认知决定的?西方社会公平心理学的早期研究着重从结果也即分配的公平的观点研究冲突解决问题(Adams,1963,1965)。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亚当斯的均等理论(equitytheory)。根据这个理论,当人们感知到他们在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动和收益相称时,他们就会认定那些活动是公平的。如德奇所言,均等规则指的是“个人受到的奖赏和承担的成本的结果与他的资产和负债投入或贡献相对称”(Deutsch,1975)。亚当斯认为,即便是那些从投入和收益不对等关系中获益的人,也会因此而经验心理不适甚至紧张,从而采取行动恢复均等状态。因此,德奇预测那些获得超出其投入的人甚至会放弃他们多得的利益,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从20世纪70年代中叶起,西方社会心理学者开始从程序公平的角度来思考人类的行为模式。

具体而言,这一研究倾向是从赛伯特和沃克尔对法律领域的程序安排公平的心理问题开始的。他们提出影响法律公平心理的两个要素:判决控制(decisioncontrol)和程序控制(processcontrol)。前者指对判决结果的控制力,后者则指当事方在法庭上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的机会的大小,即当事方在法庭上有多大的“发声权”(voice)问题。他们的实验研究发现,当事人即便没有判决控制的能力,发声权的存在也使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对他们不利的判决。如果决策者(法官等权威)不给当事人发言的机会,这一程序不公平做法将大大降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如果决策者愿意倾听,那么,当事人将更倾向于认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并加以接受,甚至在判决是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ThibautandWalker,1975)。社会心理学的程序公平理论的集大成者泰勒指出,程序公平与否对人们的行为影响的关键点是:“如果人们觉得一个结果是通过一个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Tyler,2005)。换言之,根据程序公平理论,当人们认为他们所承受的冲突解决或集体合作结果,是以公平的程序产生的,即便在冲突解决或合作结果对他们个人不利的情况下,他们也倾向于认为这些结果是公平的从而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冲突解决或集体合作被认为是按不公平的程序进行的,那么,即便产生的结果对当事人是有利的,他们仍旧倾向于据此认为结果是不公平从而不可接受的。赛伯特和沃克尔(ThibautandWalker,1975)之后的程序公平心理学研究朝着两个方面发展。一是确定除了“发声权”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可以被认定为程序公平原则;二是把程序公平的心理学研究运用于法律之外的领域。

雷文沙尔于1980年发表的两项研究(Leventhal,1980;Leventhaletal.,1980)提出了如下六个程序公平规则:①1.一致性原则:程序规则应当始终如一地适用于所有相关者,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段。在实践上,规则适用于所有相关者,使所有的相关方都相信他们在这个程序下具有同等的权利,并得到同样的待遇。适用于所有时间段要求程序在每一次使用时都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则,并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实施。一致性规则的这个侧面要求程序的改变必须慎重,且让所有受其影响的人通晓。2.克服偏见原则:两类偏见尤其需要克服,一是决策事项涉及决策者私人利益,二是决策者根据某种教条进行决策。前者涉及利益冲突者回避原则,后者要求以开放务实的姿态进行决策。3.信息准确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决策是建立在准确的信息和专业的观点上。反之,如果决策被视为是基于不准确的信息的话,则其程序就会被人认为是不公平的。如果决策过程让人感到是以全面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的话,则人们对决策程序的公平感将显著提高。4.可纠错性原则:决策机制中如果含有纠错设置(如申诉),则其公平度将得到提高。这个程序公平原则的实现,需要其他程序公平规则的作用。申诉程序本身需要符合其他规则设定的标准。5.代表性原则:这个规则“要求决策过程的所有阶段。都必须反映受该决策过程影响的所有人群的主要构成次集团的基本利益、价值和观点”(Leventhal,1980)。这个规则覆盖了赛伯特和瓦克尔的判决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基本思想。他们的“发声权”程序公平原则强调任何决策都应在机制上保证所有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得到表达。6.伦理性原则:程序公平取决于决策过程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人的伦理和道德标准。显然,当决策过程缺乏纠正、惩罚欺骗、贿赂、侵犯隐私和间谍等行为的机制,或者对之熟视无睹的话,则决策的公平性将大打折扣。雷文沙尔关于程序公平的六个原则,尽管有的给人有点大杂烩的感觉(如代表性原则),但如林德和泰勒(Lind&Tyler,1988)指出的,它们却构成了众多关于程序公平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基础。西方学者在探讨从司法判决到公共部门和企业管理等领域的程序公平问题时,所使用的程序公平原则大都不出雷文沙尔的程序公平六原则的范围。作为实证科学,社会心理学注重测量。在众多关于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的测量工具中,以科尔奎特(Colquitt,2001)综合前人研究提出的量表影响较大(见表1)。

程序公平的社会心理学实证研究运用的领域极其之多。换言之,人类社会中几乎所有的冲突解决和集体合作行为,都涉及到程序公平的问题。本节将就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运用于法律、政治和公共管理部门的一些研究成果做一评述。这三个领域都直接关系到政治权威及其与社会和民众的关系。法律领域法律和司法是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运用研究成果出现得最早、影响最大的领域。其理由如林德和泰勒所言:“关于程序公平的第一个系统的心理学研究涉及到心理学方法和知识之运用于法律问题,这绝非偶然:在对程序和规则的强调上,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中首推法律”(Lind&Tyler,1988)。泰勒于1990年出版、2006年再版的专著《人为什么守法》是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之一。该书以社会心理学的方法论证,传统的威慑理论不足以使人服从法律,或者至少不是使人服从法律的最佳手段;建立在程序公平之上的合法性才是使人服从法律的根本。这一论点得到了大量的公众关于警察执法、法院审判和法律一般认知的经验研究的支持(有关警察的研究,例如Casper,1988;Sun-shineandTyler,2003;Tankebe,2008,2009;Wells,2007;有关法院的研究,Machura,2003;Ramirez,2008;Tyler&Rasinski,1991;有关一般法律的研究,Tyler,1988,1997a,1997b,1998,2000,2001,2003;Tyler&Huo,2002)。这里,我们以泰勒和他的合作者的论文《程序公平和合法性在塑造公众对警察的支持的作用》来演示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理论于法律领域的运用。该文认为,在解释民众为什么服从警察这个问题上,有工具主义和程序公平两个不同的模型。在前者那里,“警察之被接受,是因为在公众看来,警察(1)具有对违法者施加惩罚威慑力是可信的(风险),(2)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等非法行为(绩效),(3)公平地在人群和社区之间配置警察服务(分配的公平)”。在后者那里,“警察的合法性是同公众对警察做决定行使权力的过程的公平性相连的。如果公众判断警察使用公平的程序行使其权力的话,……他们就将视警察为合法的,并配合警察的行动。然而,权力行使不公平将导致公众疏远、反抗和不合作”(SunshineandTyler,2003)。作者通过在“9•11”恐怖袭击前后两次对纽约市民的随机问卷调查,对两个模型进行了经验检验。问卷通过询问受访者如下的问题,以“几乎总是”到“几乎从不”六级里克特量表,来测量他们对纽约市警察执法程序的公平程度评价。

(1)警察以公平的方式作出处理问题的决定;(2)警察执行公务时待人公平;(3)你的社区的每一个人的尊严都得到警察的尊重;(4)对你的社区的每一个人,警察都平等对待;(5)警察准确地理解并运用法律;问题1)和2)测量公众对警察行为程序公平的总的评价(两者高度相关,alpha=0.92)。后三个问题测量公众对警察做决定方式的公平性评价,这些测量维度显然来自于雷文沙尔的程序公平六原则。除了这五个问题外,问卷还设计了十个问题测量公众对他们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受到的待遇的质量的评价。除了测量警察执法程序公平的问题外,问卷还包括了测量公众对警察威慑力(违法风险)、警察绩效的认知以及人口统计学问题。这些问题所产生的数据,成为统计模型中的关键解释性变量和控制变量。研究设计了三类因变量。第一类因变量测量公众守法或违法行为表现,如是否乱停车、乱倒垃圾、夜间制造噪音、超速开车、在街上购买可能是偷盗的物品、在商店或餐馆未付钱拿走不值钱的物品、使用大麻等。第二类因变量测量公众对配合警察执法的态度,如在察知邻居被盗是否主动报警、担当社区公安志愿者,等等。第三类因变量测量公众对警察的信任以及是否愿意“授权”于警察,如询问受访人是否同意警察有权在街上拦截并询问行人、是否相信警察能够解决受访人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等等。作者使用两次问卷形成的数据建立的多元回归等模型显示,公众对警察的威慑力(违法行为的风险)、绩效和分配正义(如警力分布公平)的认识和评价,对他们的服从法律的行为和意识,或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没有影响力;而“合法性对公众对警察的反应具有强烈的影响力,……合法性则来自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行为符合程序公平特征”(Sun-shineandTyler,2003)。政治领域政治领域之所以也是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应用的主要领域之一,用林德和泰勒(Lind&Tyler,1988)的话来说,是因为“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一样也是制度和规则的集合。……如在司法行动中一样,公民在就他们对预算配置、社会或经济政策决定的满意度作出判断时,也会考虑到这些决定所产生的过程。对程序公平的关注也会影响到公民对政治领袖和政府体制的评价。”学者们考察了程序公平在公民等相关者对诸多美国等政治和政策领域的评价的作用:例如,公民对政府支持和信任(Ulbig,2002)、政治参与与沟通(Besleyand.McComas,2005)、公共政策(Tyleretal.,1986)、福利政策(Tyler,2004)、总统的领导力(KershawandAlexander,2003;Tyleretal.,1985)、政治选举(Rasinski&Tyler,1987)、国会立法(Gangl,2003)、公共卫生政策(Tsuchiya,Akietal.,2005)、税收遵从(Murphy,2004)和墨西哥城的禁烟政策(Thrash-eretal.,2010)。

这里,我们以笔者及其合作者发表的论文《中国农民的公平观念:基于村委会选举调查的实证研究》(张光等,2010)为例,演示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研究在政治学领域中的运用。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目前制度化最强、竞争最激烈、对选民利益影响最大的公职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选举程序的规定,符合前述程序公平的基本特征。该法关于选举人资格(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二条),候选人产生的方法(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四条),直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无记名投票(第十四条)以及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五条)等规定,符合前述列文沙尔提示的代表性、一致性、伦理学等程序公平原则。这篇论文以情景模拟的准实验方法,对在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经常出现的与投票权(发声权或代表性原则)、平等待遇权(一致性原则)和候选人选择权行使问题,做了如下的情景模拟:发声权行使:A1.受访人顺利投票;A2.因人为障碍未能投票。平等对待权行使:B1.一人一票;B2.有人可以一人投多票。选择权:C1.候选人通过村民海选产生;C2:候选人通过村支部指定产生。除了这三个程序公平特征外,论文还设计了两个有关选举结果的情景,分别模拟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得到满足与否的结果:个人利益:D1.受访人支持的候选人当选;D2.支持的候选人落选。分配正义:E1.能带领全体村民共同致富候选人当选;E2.该候选人落选。问卷设计把一个与程序相关的情景同一个与结果相关的情景组合为一个情景,形成16个组合情景,并在每一个情景之后,都询问这样一个问题:这次选举公平吗?为了便于计量分析,回答选择为从1非常不公平到10非常公平的10级量表。

例如,A1+D2和A2+D1描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组合。在前者那里,受访人行使了投票权,但支持的候选人落选;而在后者那里,受访人没能行使投票权,但支持候选人胜选。按照程序公平理论,当人们认为他们所承受的冲突解决或集体合作结果,是以公平的程序产生的,即便在冲突解决或合作结果对他们个人不利的情况下,他们也倾向于认为这些结果是公平的从而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冲突解决或集体合作被认为是按不公平的程序进行的,那么,即便产生的结果对当事人是有利的,他们仍旧倾向于据此认为结果是不公平从而不可接受的。为此,张光和他的合作者预期受访人对A1+D2情景下进行的选举的公平性评价,应当显著高于对A2+D1情境下选举的公平性评价。②问卷调查由南开大学学生利用2008年寒假返乡以入户调查的方式完成。利用这些数据,研究者使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和多元回归模型等统计工具,获得了如下的实证结果: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公平性评价中,选举的程序性特征的影响力显著大于选举的结果。如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每个成年村民都有投票的机会,获得平等的待遇(一人一票,自己的一票与其他任何选民的选票价值相等)、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海选),那么,即便选举产生了不利于他们的结果(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落选了)时,受访人对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仍然显著高于他们对结果有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但程序不公平(丧失投票机会、不平等待遇或非海选)的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在三个程序公平特征中,又以平等待遇(一人一票)影响力显著大于其他两个特征,以海选的影响力显著大于投票的机会。

此外,统计研究还表明,受访人对一个产生了对全体村民都有利的结果(能够带领全村人致富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显著高于一个对己有利的结果(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但是,受访人对程序公平但结果违背分配公平的选举的评价,并没有在统计学的显著水平上高于程序不公平但分配结果公平的选举。总而言之,这项研究表明,中国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合法性的评价,受程序公平和分配的公平的影响,远远大于受他们的个人的利害的影响,而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影响不相上下。换言之,在中国农民的政治价值观那里,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优先于个人利害,而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具有同等的优先性。公共管理领域自1990年代以来,程序公平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运用最为广泛的领域,大概不是法律和政治,而是如本文的开篇所提示的是组织研究。这个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是如此之多,以至于早在2001年,就有三篇专门探讨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对组织公平影响的长篇综合分析(meta-analysis)(Cohen-CharashandSpector,2001;Hauensteinetal.,2001;Colquittetal.,2001)。根据林帼儿等(2006)的概括,组织公平研究之发生,是由于这样的现象:“组织成员对于他们自身及他人在组织中所受到的待遇,会形成一些看法和感觉。组织公平理论就是对这些看法和感觉进行分类,从而研究在组织中人们对于公平的感知及其影响。”组织决策过程的公平性(程序公平)、决策结果的公平性(分配公平)以及决策实施过程中受到的人际关系待遇的公平性(互动公平,interactionaljustice),会影响到组织成员对组织公平的认知、对组织的认同、对组织的领导和组织整体的信任,从而影响到组织及其成员士气、绩效等行为。图1显示了组织公平的因果关系链条。值得一提的是,英文期刊《管理心理学杂志》2012年第1期为中国雇员行为专刊(Lindaetal.,2012)。其中有的论文探讨了程序公平在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忠诚感的积极影响(GuoandGiacobbe-Miller,2012)。毫无疑问,公共部门组织也存在着程序公平问题。不过,对公共部门组织的程序公平现象的研究成果数量远不及对非公共部门的相关研究成果。已经发表的公共部门组织公平研究大多涉及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覆盖的国家有美国(Alexander&Ruderman,1987;Rubin,2007;RubinandKellough,2011)、英国(Harris,&McGrady,1999)、芬兰(Elo-vainio,etal.,2005)、尼日尼亚(Omar,&Ogenyi,2006)。

在这里,我们以一项关于程序公平对美国国防部雇员人事管理影响的论文为例,来说明程序公平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在公共部门管理的运用(Rubin,2007)。该论文拟研究的问题是:联邦政府雇员的程序公平知觉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他们对管理者的信任、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跳槽”(turnover)意愿?作者根据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理论和既存的经验研究,提出了三个假设:联邦雇员的程序公平知觉和他们对管理者的信任正相关(H1),和他们的工作满意度正相关(H2),和跳槽意愿负相关(H3)。论文使用美国人力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实施的联邦人力资源调查形成的数据,对三个假设做了验证。虽然该问卷并非专门为研究程序公平在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中的作用而设计,但其中的一些问题能够满足该论文的研究目的。2002年联邦人力资源调查随机抽样了20万个联邦政府雇员作为问卷发送对象,其中有51%完成并提交的问卷。在这些提交的问卷中,大约27000份来自于国防部雇员。论文对这27000个国防部样本数据,使用Probit等统计分析工具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统计结果证明了上述三个假设。作者对研究的发现及其意义做了如下的总结:“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在程序公平知觉、对管理层的信任、满意度和跳槽意愿之间确实存在着显著的关系。具体而言,积极的程序公平知觉增加的总体满意度和对管理层的信任度。而程序公平知觉能降低国防部雇员跳槽的意愿。……总而言之,这些结果表明程序公平确实增加了公共组织的价值”(Rubin,2007)。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在高速经济成长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可以说,在中国的历史上,社会创造的总体财富,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丰沛,但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公正、公平问题成为国家和民众关注的焦点。早在2005年,总书记就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在继续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然而,令人遗憾地是,无论是在国家政策层面,③还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受到大量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和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事实上,任何分配结果都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而产生的。没有程序上的公平,或者有程序公平规则但没有得到忠实的执行,则难以甚至不可能出现分配公平的结果。中国的法律、政治和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各个子领域(如近年导致众多社会冲突的拆迁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是否公平?如果程序不公平现象存在的话,究竟是因为法律制度本身不公平,还是法律执行程序不公平?程序公平的社会心理学可以为我们研究这些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运用研究理论框架和路径。另外,处于剧变之中的中国也为发展程序公平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个案。本文论述的程序公平原则基本上是源于西方社会,这些原则是否能够运用于中国,是否具有普适性?从中国研究中我们能否发现或提出西方学者未曾阐述过或者未曾深入阐述过的程序公平原则?总之,剧变下的中国需要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程序公平社会心理学的发展需要运用于中国这个剧变中的大国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