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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权力均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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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权力均衡管理

【摘要】笔者通过对我国现有银企权力模式及国际经验的分析,认为如何均衡我国银企之间的权力,有效发挥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改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

银行与企业作为经济系统的两大微观主体,二者的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目前,我国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程度仍然较高,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银企间信用关系恶化,商业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企业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十分重要。

一、高信贷风险:银企权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企业的负债经营可以使企业达到资本结构最佳,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时,负债经营也可能使得企业财务风险和银行信贷风险增大,从而影响企业和银行的可持续经营。然而企业的负债经营对银行所能构成的风险在国际上是有差别的。在我国,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环境(尤其是破产机制和功能的严重扭曲)、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信用度低)等因素,债权人不能有效地依据“状态依存”机制在负债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或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企业经营和理财进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风险十分巨大。

(一)中国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存度较高

在直接金融还不发达的中国,企业外源融资中的间接金融便构成了融资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债权人特别是银行贷款为主要甚至唯一的资金来源。根据2003年南京大学课题组对上百家企业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企业主要使用的外部筹资方式为银行借款,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两者合计筹资额占总筹资额的95%。

(二)中国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高

目前在中国,债权人虽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但通常不像股东那样有权直接参与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会计报表作为银行与企业间的主要信息来源,其真实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质疑,这使得银行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更加严重,企业的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象更加突出。

(三)中国社会的信用度较低

由于我国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远远滞后于我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造成了我国信用市场中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高违约率,信用过程的风险进一步显现与扩张,尤其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一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累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故意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致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一时间,企业逃废债务已成风气,社会信用制度遭遇挑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大量调查发现,自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债权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某些债务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产、改造重组、企业分离等方法逃废债务,大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利益。

(四)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十分不够,银行很难运用这些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目前适用的《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条件、破产费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产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使得提供给企业资产通常要占总资产一半以上的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

据官方统计显示,2003年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3%,约2万亿元人民币,但独立经济学家预测为约3.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说,如何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我国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利益保护,加强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银企权力均衡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的经验

总的来说,银企权力模式的构建受到了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资类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世界范围考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紧密型银企关系模式。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各种不同模式之间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显。总体上看,就债权人特别是商业银行来说,保护其作为相关者利益,加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种治理模式中的共同准则。

(一)美国互派董事制度与银行对财务危机企业的直接干预制度

在美国,当银行在一家工商企业有大量贷款时,银行一般可以派代表进入负债企业的董事会(比如1983年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银行界代表)。甚至在银行没有给公司实际提供贷款时,如果银行认为该公司具有发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请参加公司的董事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董事会内有很多纽约大银行的代表,而该公司并未向这些银行借款。银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财务控制关系,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贷款联系。银行兼职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但当负债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银行派来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较大的决定处置权。

同时,美国工商公司的战略、政策和经营管理要受到其资金需求的影响,而银行在工商企业财务出现困难时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也已成为一项惯例。美国学者明茨和施瓦茨从《商业周刊》、《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幸福》和《福布斯》等报刊上所搜集的自1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间,美国主要银行通过贷款干预和控制工商企业的案例多达42件,而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闻价值的案例。据作者声明,这段时间银行干预企业的事例实际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银企财务协调的机制:主银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业都与某一商业银行保持着主银行关系,这是银企财务协调的主要机制。日本的大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银行,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一旦结合就很少变动。主银行在企业财务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资金供给;财务监控;财务救助。在企业正常运转时,主银行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当贷款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迹象,或者财务恶化继续发展甚至陷入破产状态时,主银行不仅能提供紧急融资支援,还可能会决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接管公司的管理业务,对企业进行破产法意义上的重组。被称为日本六大经济支柱的六大企业集团,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劝业集团,就分别依托于六大城市银行。这6家银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业派遣了职务不低于常务的管理者,从持股排名值的均值来看,银行在这107家企业的持股平均相当于第二~第三股东的位置。在贷款融资方面,107家企业中,主银行在其中的81家为第一融资者,11家为第二融资者。

三、我国现有银企权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因此,银企财务联系的通道还是单一的贷款联系。二是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银行对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机制,也不允许银行向企业派管理者,因此银企之间缺乏人事结合的机制。这使得一些企业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不能得到企业的控制权。近年来,我国政府为理顺银行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观措施,亦取得了些许成效。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我国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都加强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立了专门的信贷委员会和资产保全部等,实行了严格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和谨慎的会计制度,但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并没有明显的改善,其中潜在的风险仍然巨大,现行的银企权力配置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理论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只应该保持一种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所拥有的仅仅应该是依靠法律契约收回债务(贷款本息)的权力。当前推行的主办银行制也没有摆脱这个思维框架。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力的财务机制。这种银企财务协调机制的运作结果必然是企业对银行的高负债和银行自身的高不良贷款。要彻底解决银企之间的债务膨胀问题,须对现有的银企财务协调机制进行彻底改革,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财务控制权的相机配置,让银行部分地分享企业的财务控制权。

(一)对企业的债权机制与股权机制相结合

在银行凭借债权无法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情况下,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银行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这样,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状态都可分享部分的企业财务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徐联初、肖晓光,1999)。至于如何选择股权控制,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出面牵头设立投资基金或国家股权交由银行托管或债权转股权。当然,银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对所有企业进行控股。我国银行在选择控股对象时,应当选择那些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完善银行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权状态依存机制

以财务控制权转移为特征的状态依存机制,被认为是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即“自我履债”机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业债务约束的关键。常见的状态依存或“相机治理”实际上是一个破产程序,我国的《破产法》也给了企业重整的机会,但实践中却很少发生银行或债权人主控重整的现象,常见的事实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这既与银行的主控能力有关,更与重整程序的设计有关。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赞同将破产重整设定为五个子程序,即职工、政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股东和经营者。

(三)确立银行有限介入企业财务治理的机制

从现实看,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也是企业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因此银行有限介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治理的理由是充分的。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的限制,从根本上说依存于银行的审慎和信贷配给机制及担保抵押机制,主要是银行贷款决策前的项目评估和信用评级。但对期限长、风险大、流动性和可转换性差的长期贷款来说,银行对利益保障机制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对企业及经营者行为进行限制,这些限制性内容都体现在贷款协议的保护性条款上。银行对负债企业及经营者行为的限制,可能发展成对负债企业财务治理的有限介入,如企业重大财务决策需要经过银行的首肯等。此外,银行有限介入企业治理的可行办法可以通过银企之间的人事结合实现。

(四)鼓励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人事结合。银行有限介入企业财务治理的可行办法还包括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人事结合,比如允许银行派代表进驻企业监事会和董事会,或担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或委派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等。银企之间互派董事可以股权投资为基础,也可以贷款联系为基础,甚至还可以在没有实际的资本联系的情况下发生。在最后一种情况下,银行派遣兼任董事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一般情况下,银行派遣的兼任董事不干预公司的日常事务,公司的日常财务与经营决策权仍在内部董事手里,但这些兼任董事在监督公司财务决策与运作以及沟通银企信息、确保银企财务决策的科学性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