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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国有企业mbo在现实经济环境中的可行性。基本结论是:在企业国有的背景下,MBO的实施会出现实施前提与实施目标同一的悖论。本文通过对MBO方案主体的行为限制、行为可能等进行分析,推导出国有条件下,MBO后经营者行为并不一定会符合标准企业理论的规定条件,从而产生悖论。而该悖论存在表明,在目前状态,国有企业的MBO不宜过分提倡。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应主要放在引进外部投资人身上。
关键字:MBO悖论国企改革民营化
从我国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的改革目标以来,如何选择目标的实现途径和模式,一直是个焦点问题。在众多改革模式中,MBO(管理层融资收购)是近年来资本市场上倍受肯定的国企改革的方式之一。本文拟就MBO方案实施的可行解进行简单探讨,分析MBO实施的利弊得失。
一、前言
现实经济环境中的企业经营都处于不确定状态下,企业面临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种环境及其变化都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人们不得不预测未来的需要(奈特,1921),这就意味着不确定性使得经营或决策成为企业收益的决定性因素(张维迎,1998)。事实上,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现在仍在探索的国有企业改革,正是认识到经营决策的重要性,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是试图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以期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众多旨在充分发挥经营者经营决策能力的制度设计中,MBO是上世纪90年代末才进入我国的,但却在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很受推崇,甚至有人称:2003年将成为中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制控股上市公司的“MBO年”。那么MBO到底是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良方或者说最佳方案呢?本文通过对MBO含义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现实环境进行探讨,拟对上述问题提出初步回答。
二、MBO理论前提与中国国企现实
MBO是指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负债融资或股权交换等其他一些经济手段,利用少量资金获得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行为,它是杠杆收购的一种,它的收购目标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成长前景和具有很大管理潜力的企业。MBO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创新,试图通过赋予经营管理层部分或全部企业所有权来解决委托-制度下出现的问题,在理论上,MBO正符合现代企业理论的逻辑结论。
根据现代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Coase,1937;Cheung,1983)。而且相对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由于契约的不完备,就出现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问题(Grossman和Hart,1986)。“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而控制权,大体说来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人的权力。”(张维迎,1998)。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尽可能地匹配,否则,控制权会变成一种“廉价投票权”(HarrisandRaviv,1989),同时,剩余索取权就尽可能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GrossmanandHart,1986;Zhang1994)和企业中最具信息优势、最难以监督的成员(Zhang,1994;YangandNg,1994)。符合这些条件的,毫无疑问,只有企业经营者,此逻辑的结论是,剩余索取权应当分给实际控制方,企业的经营成员(张维迎,1998)。
在MBO模式中,管理层通过杠杆收购企业所有权正是将剩余索取权分给经营者的一条途径。在国有产权条件下,由于产权的不明晰,即使从财产所有权角度而非企业所有权角度(张维迎,1996)分析,政府官员从个人决策最大化出发,并不能恰当地运用赋予其的决定权,“廉价投票权”必然普遍存在,使得经营者选择、政企分离、国有资产不被经理侵蚀等成为不可解(张维迎,1998)。因而,需要对这种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事实上,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湖南友谊阿波罗、粤美的和宇通客车等一系列改制中MBO的运用,都说明了MBO在我国很强的生命力。但以上分析中暗含着这样的假定:管理层具有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受到严格的监管。若以上假定不符,则国有企业改革中MBO的价值需要慎重看待,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企业没有好的监管机制条件下,MBO并不一定能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相反,国有股减持用MBO的方法,是对股民最大的剥削(郎咸平,2001)。而本文作者的研究说明,在企业原管理层为政府指派的情况下,管理层具有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假定也不一定能成立。在第三节,本文拟就我国国有企业MBO进行简单探讨,将管理层限制为政府指派,讨论在此现实前提下我国国企MBO的可行解。三、我国国企MBO的可行解分析
(一)前提假设
具体分析前,需要先就MBO方案中行为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出发点进行设定。经济学上假设个人决策最大化,任何人的行为本身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施MBO与否,参与选择的各行为主体也不能违背这个前提。
1、所有权人选择MBO,对于所有者而言,其实是让管理层分享剩余索取权,而是否让后者参与分享,取决于分享给所有者增加的收益或减少的成本大于因经营层分享而增加的支出。私有产权条件下,这种收益表现为管理层提高努力程度带来的企业效益改善和自我监督减少的监督成本。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鉴于上一节提到的“廉价投票权”的普遍存在,本文假设所有权实际人(政府官员)对是否选择MBO也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这种利益及其实现成本可分解为显性与隐性。
2、MBO后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有变化。
管理层是否选择MBO取决于选择与不选择的收益比较,若选择MBO后其收益大于其不选择时的收益,则管理层选择MBO,反之则不雪其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与收益直接相关。在这里本文假定这是直接正相关的,也就是指隐瞒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其收益越大。
(二)基本分析
为简化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本文将企业经营者简单分为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和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两类极端类别,而不讨论中间状态。
1、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
从企业所有者角度出发,选择的企业经营者应当是具备经营本企业的特殊才能的,但我国国企面临的现状是缺乏最终所有者。因而根据所有权实际人(政府官员)行为的前提假定,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现象是存在的。而此时,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必然是通过对政府官员的游说取得。这种游说必须使得政府官员的“租”或隐性收益不小于官员的显性收益(显性收益如因选择恰当经营者,企业经营绩效佳官员所可能得到的提升等带来的收益等)。毫无疑问,游说是需要成本的,而取得管理权后的企业经营者必然要求获得超过这成本的收益。通常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性收入是不能满足其对收益的需求的。这种需求的满足要求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收入来补充。根据企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假定,本文有理由提出假设,企业经营者不会因企业的经营业绩而得到额外的奖励性收入(如股票期权、分红等)。这样,企业经营者必然有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动机,这是一个明显的问题。
现在为解决此问题,假设企业实行MBO。MBO后,经营者既是控制者,又是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其企业经营业绩决定其剩余索取权的大小,此时经营者应该关心企业经营业绩。但由于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他就面临选择:一是聘请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人来经营,二是想办法利用所有者的身份,依靠自己内部人的优势获取不恰当利益。第一选择中,原经营者需要证据证实自己选的人是合适的。而基于原经营者对自己被选择过程的了解,让他们相信现有国有企业经营者符合其要求是较困难的,故有理由相信他们做第一种选择的可能性较些此时,MBO后经营者的最优解就是利用隐蔽信息,采取隐蔽行为达到转移企业财富到个人自己手里。
2、假定企业经营者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
在企业经营者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条件下,通过MBO将剩余索取权赋予经营者,按前述企业理论分析,似乎能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
的确,MBO后,由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统一,信息不对称情况的解决,经营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理论上很小甚至为0,此时问题不再成为大问题。但这里的分析其实隐含着一个假定,即企业经营者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即企业经营者有合理的行为趋势),一旦这样的假定无法成立,上述结论也就不能为真了。
现在的问题是,假定能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起码是不能肯定作答的)。我国的现实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经理人缺乏职业道德或素养现象普遍存在。职业经理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控制优势等做出损害企业以利自己的事件不仅经常在国有企业发生,而且在民营企业也同样出现(如2001年时任创维中国区域总部总经理的陆强华‘怒别’事件等)。事实表明,在如此“特殊国情”下,企业经营者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作为分析的通用假定是无法成立的。既然不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企业经营层,在作为职业经理人时会背弃所有者的委托,那末有理由相信MBO后,经营管理层隐蔽行为和隐蔽信息的可能性不会为0。MBO后,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权更不受约束,完全可以利用所有者身份,更大程度地攫取利益,“剥削”其他股东,甚至如前小节对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经营者分析所得的结论一样,通过不正当途径转移企业资金,以占为己有。
四、结论
上文对MBO主体(企业经营者和所有权人)行为的研究表明,首先国有企业被不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的经营者通过MBO取得,企业经营效益提高的改革目标不可能实现;其次,即使MBO的受让主体(经营者)具备经营该企业的特殊才能,如果其不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通过MBO改革的初衷也无法实现。而没有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没有激烈的经理人市场竞争,经理人良好的职业素养或道德也很难培养起来。
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是,企业经营层由政府官员选择的模式废止,企业经营层的选择权从政府官员转移到自然资本家,正如张维迎教授指出的“选择经理的权威应当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本所有者手中”(张维迎,1998)。一旦有资本所有者来选择经理人,经理人之间就能形成真正的、激烈的竞争,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就能建立,经理人职业素养或道德也就能塑造起来。但在企业所有权为国有的情况下,这种选择权的转移是无法实现的,故需要民营化。这样MBO方案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要MBO达到预计的效果,需要先解决经营层选择权问题,解决所有权问题,这是前提;而MBO的目标又正是想解决所有权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前提和目标的同一,说明对于目前中国国情,MBO是不能达到应该的效果的。综上所述,在现阶段,MBO不具可行解,不宜提倡。既然MBO不宜提倡,企业民营化该如何进行呢?本文作者通过研究认为,引进外部投资者是企业民营化的一条可选之路。由于该内容不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限于篇幅,不在此赘述。参考文献:
1、Cheung,Steven,1983,“TheContractualNaturaloftheFirm”,JournalofLawandEconomics,26:1-21.
2、Coase,RonaldH.,1937,“TheNatureoftheFirm”,Economica,IV:368-405.
3、Grossman,SanfordandHart,Oliver,1986,“TheCostsandBenefitsofOwnership:ATheoryofVerticalandLateralIntegration”,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94:691-719.
4、Harris,M.andRaviv,A.,1989,”TheDesignofSecuritie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24:255-87.
5、Knight,Frank,1964(1921),Risk,UncertaintyandProfit,NewYork:A.M.Kelly.
6、哈罗德德姆塞茨,1988,《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7、张维迎,1998,《从公司治理结构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载《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张维迎,1996,《所有权、治理结构与委托—关系》,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