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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和工人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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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和工人抗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决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彻底的改造。从此,国家开始通过破产、倒闭、出售、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众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过去国家为了维持这些在战略上并不重要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在财政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现在国家希望通过对这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把它们推向市场,在财政上摆脱它们所造成的沉重负担。

这一改革的经济成效究竟如何,人们仍有争论。但是,它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后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其中的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正在迅速地流失到企业原来的管理者手中,或者一些私人老板手中(Ding,2000),情况类似于曾经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发生过的“自发私有化”现象。这已经提出了在改革造成的利益分配中“谁得到了什么”这一政治学的基本问题(Ding,1999)。然而,个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的侵夺并不是“谁得到了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企业改制还对工人的利益造成了制度性的侵蚀,因为改制包含着一系列针对工人的严厉措施:如集体下岗、福利丧失、工作条件恶化等,虐待工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工人在丧失国家的有效保护,又没有自己的组织的情况下,日益成为“市场鞭子”和管理者专制的受害者(Lee,1999)。

尽管大多数工人对于这些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威胁或损害他们利益的事情采取了逆来顺受的态度,但是,也有一些工人开始打破沉默。为了制止或纠正这些他们认为是对他们的利益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剥夺,他们甚至开始用对抗的方式进行抗议。工人对企业改制的抗议反映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正在出现的经济冲突。就其基本诉求,抗争方式以及结局来看,这种抗议同私有企业工人的抗议活动和下岗工人的抗议活动,都有所不同。本文力图通过对工人针对这种改制活动所进行的抗议活动的考察,回答以下问题:国有企业工人针对改制进行的抗议活动的要求是什么?他们提出这些要求的依据是什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他们抗争的方式?影响着他们抗议活动的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这些抗议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工人对经济转型的立场和态度?

本文的研究主要依据作者在上海市和河南省洛阳市[1]收集的资料以及《工人日报》刊登的一些个案。这些资料说明,对于企业改制,工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因为许多企业的改制完全剥夺了他们参与的机会,无视他们的基本利益,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人的抗议就是这种情绪的反映。但是,他们在抗议中提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道德经济学”倾向。换句话说,工人在抗议中诉诸的权利观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根植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权利观念。他们尚未能够依据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重新理解和定义自己的权利,并为争取这种权利而斗争。这说明工人对企业改制的抗议,并不反映他们已经产生明显的阶级意识。目前的政治体制限制了工人认识和保护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对改制的抗议:集体行动的框释和制度定位

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工业关系的转型,中国的工业冲突急剧增加。根据中华全国总会提供的数字,1992年到1997年间,每年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数大约在126万(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40)。另外一份官方资料指出,1995年,在30多个城市发生的与工人有关的示威活动中,卷入的人数就超过了100万(FBIS-CHI-96-007,19April1996)。据报道,1998年,参加这种示威的工人数一下子就增加到了360万(SouthChinaMorningPost,26March1999)。这些示威的绝大部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基本上都是工人自发(或声称是自发)的集体集体行为,主要是为了抗议不断恶化的工作条件、日益增多的侵犯工人权益现象,以及经济转型造成的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但针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在集体行为的框释(collectiveactionframing)和制度的定位(institutionallocation)上与其他形式的劳工抗议有所不同。在这里,“集体行动框释”是指参预集体行动的人们用以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和意识,它帮助人们确定他们面临的问题,问题的原因,并对问题作出道德判断。这种共同认知和意识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它使个人的愤慨集体化,激发集体行动,同时用以证明这种行动的合法性。社会运动中的集体行动都有一个“框释”的过程,使人们形成对其本身社会处境的不公正及其来源的集体判断和认识(Tarrow,1998:109-11)。那么,“集体行动框释”是如何形成的?它以什么为基础?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指出,这种“框释”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行为者、媒体、社会成员共同对事态进行解释、定义和提练”(Klandermans,1997:44)。在集体行为的动员阶段,“框释”的建构,主要依靠公共话语的形成和说服性的沟通,而集体行为的发生,有赖于人们提高对问题的共同意识。(同上,1997:45-52)。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工人抗议活动与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所提到的“社会运动”并不完全相同。西方学者通常把社会运动被定义成“一种集体性的挑战,它以共同的目的和社会团结为基础,通过精英、反对者和权威的持续性的互动表现出来”(Tarrow,1998:4)。本文讨论的工人抗议活动不是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运动。它只是一种自发的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由于这种活动基本上发生在一个没有公共辩论、共识动员和工人运动的背景之下,工人缺乏可供解释自身处境和定义自身权利的的另类的观念资源。因此,同旧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意识形态—即原来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念—就成了愤怒的工人们抗议“社会不公正”的根据。也就是说,旧的官方意识形态成为工人集体行动框释的基本要素。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早已不可逆转,但官方从未公开放弃社会主义的口号以及工人阶级地位(“主人翁”)的说教。以官方的说教来证明现实的不合理并进行抗议,是许多社会中弱势群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的方法,因为官方很难公开反对来自本身说词的那些主张。这种现象被学者称为“合法抗争”(rightfulresistance)(O‘Brien,1996:31-35)。但问题是,这种官方的说词与实际的市场经济关系已毫不相干,以那些过去的观念作为权利的根据,已经不现实。它反映了工人的怀旧情绪,同时也说明,工人抗议改制时,除了过去的意识形态外,没有其它话语系统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本文的另一个论点是抗议改制的方式方法和后果很大程度上同工人的制度定位有关(PivenandCloward,1977:18-23)。我在这里所关心的并不是导致抗议产生的“机会结构”[2],而是抗议的制度背景,这种制度背景影响工人解释和表达自己不满的模式(Tarrow,1998:110)——即工人们提出要求的方式、抗争的方法和抗争的后果。这一分析是制度研究中最常见的思路,即考察人们在认定自己的利益和采取相应行动的过程中,制度结构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制度定位”指的是一种工业制度,它以一种所有制结构为基础,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具体的劳动关系。我的观察是,不论是提出的主张、抗争的方式,还是斗争的后果,工人抗议改制的活动都与其它两种工人抗议活动(私营企业和下岗工人)都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很大程度上与制度定位有关。

中国的工人目前生活在三种不同的制度定位之中,把针对改制的工人抗议与其它两种在不同的制度定位中产生的工人抗议相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前一种抗议活动的特征。

第一种类型的工人抗议活动发生在私营企业,一般表现为自发的罢工或者集体性的消极怠工,这种抗议活动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强制加班、克扣工资等剥削行为。这种抗议活动的制度背景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现在是合法的,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在这种制度定位下,抗议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并不是挑战他们工作场所的所有制关系。他们的抗议活动主要是针对劳动过程、工作条件或严重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不会对他们的处境或种社会地位提出异议。他们的抗议一般并不是为了争取更好的条件,而只是针对是那些过份野蛮和非人性的做法。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的普遍现象(KatznelsonandZolberg,1986),无论在西方和第三世界都出现过。中国私营工人抗议活动与其有相似性。

第二种工人抗议活动是由下岗工人进行的,参与这种抗议活动的人过去都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后来他们突然发现自己面临着一种生存危机,而且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加剧了这种生存危机。尽管他们认为那些管理企业的人应该为他们的遭遇负责,但是,他们并不进行罢工,他们也没有办法罢工—这是因为他们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换句话说,他们已身处工业制度之外,从而失去了用罢工表达抗争的机会。因此,他们的抗争方式是街头骚乱、围堵政府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等重要的交通要道,他们以此来引起公众对他们目前状况的关注,迫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维持一种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恢复以前在社会主义父爱主义制度下所享有的种种待遇(Chen,2000)。

国有企业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则代表着另外一种努力,进行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认为,他们所在企业的这种改制方案有损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要努力阻止这种方案。与第一种工人抗议活动不同,进行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并没有处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之下,尽管随着企业改制计划的推行,他们可能会被迫接受这种所有制关系。卷入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的主要动机,也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就这一点而言,他们的抗议活动与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他们不反对这种改革,下岗工人的今天可能就是他们的明天。

但是,就采取行动的时机和提出要求的具体内容来看,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又与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有所不同。我以前的研究说明(Chen,2000),大多数下岗工人抗议活动都发生在他们下岗数月甚至是数年之后,而且这些抗议者都经历了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时期。他们的下岗主要是由企业破产、倒闭、兼并或重组造成的。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还与原单位保持着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实际上早已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他们来说,抵制影响他们生计的改制方案,为时已晚。导致他们进行抗议活动的直接原因,是他们心中长期积累的愤怒,但是,他们所要求的往往只是从当地政府那儿得到一点生活补助。因此,他们的抗议活动不可能对他们企业的改制方案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因为这些方案已经完成。

然而,本文所讨论的抗议企业改制的活动是由“突发性的的愤怒”造成的(Walsh,1981),常常是一项改制方案刚一出台,工人的这类抗议活动就爆发了。因为工人意识到,这一方案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他们成批的下岗,他们非常清楚,如果这些改制措施强制实施,他们的生活将会如何。因下岗带来的痛苦在社会中早已到处可见,许多工人目睹或亲身经历过这类事情。因此,参加抗议活动的人决定在它发生之前就去阻止它,即使阻止不了,至少也要争取他们的基本生活在企业改制之后能有所保障。因此,在这种抗议活动中,对未来生活的焦虑就转变成了对企业所有制的深切关注和参与企业改制过程的强烈愿望。官方过去长期宣传的社会主义国有财产观念是工人们产生这种要求的基础,这种观念认为工人对这一国家财产拥有权利。国有企业工人的这种抗议活动主要是想达到两个目的,制止实行有损于他们利益的改制方案,或者通过抗争来争取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保证改制后的基本生活待遇。

抗议的原因

企业改制是造成工人不满的主要原因,它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劳动条件等一系列问题上引发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争议。虽然我们现在仍然无法获得因此而导致工人进行抗议活动的全国性数字,但是,散见于官方媒体和海外媒体上的有关报导显示,企业改制是导致冲突的导火索。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公开地承认了这一点。例如,河南省工会的一份报告指出,1997年的工人抗议活动中,有37.7%是由于改制过程中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1999)。上海市工会也将集体抗争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企业改制(上海市总工会研究室,1999:353)。

在导致工人进行抗议活动的各种因素中,集体下岗是最具爆炸性的。许多导致集体下岗的改制措施都打着“减员增效”的旗号。然而,国有企业担负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尚未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下岗对许多工人和他们的家庭而言就意味着失去收入、福利和起码的生活保障。所以,工人对集体下岗的反应会非常强烈和情绪化,也就是说,集体下岗很容易导致他们采取集体行动。请看以下事例。

上海正泰橡胶公司决定进行大规模重组,与另外两个工厂合并,同时宣布所有45岁以上的男职工,44岁以上的女职工下岗,所有的下岗职工可以在三周内与公司签署一项下岗合同,按照这一合同,在以后两年中公司每月给该职工提供300元的生活费。如果在三周内没有与公司签署这种合同,将被视为自愿辞职,这就意味着你自动放弃了要求补偿的权利。这些措施一宣布,立即有一千多名职工表示他们拒绝签署这种合同,他们还走上街头进行了长达两天的抗议活动。工人还打算到市政府游行,后来因政府官员答应重新考虑原来的改革方案,工人才放弃了这打算(《明报》7March2001)。

上海协昌缝纫机公司计划与飞人缝纫机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按照这一合并计划,该公司原有的三个车间关闭,400多人下岗。这一决定刚一宣布,立即在工厂内造成了一个自发性的工人聚会,而且工人随后又走上街头游行,要求公司管理者对这一决定做出解释(访谈调查,January2001)。

海南省的一个县政府决定将价值1.18亿元的国有企业长江糖厂出售给私人老板。这笔交易将造成该厂200多工人下岗,而且这些下岗职工得不到任何补偿。面对下岗威胁,该厂60名具有复员军人身份的工人自发地聚在一起商量对策,寻找保护工人利益的办法,他们准备到县政府进行集体上访。后来他们给省工会递交了一份有505名职工签字的上访信,要求省工会派人来解决这一纠纷(《工人日报》,22July1999)。

虽然集体下岗频繁地引起工人抗议活动,但是,它并不是激起工人反对改制的唯一因素。即使没有下岗的威胁,如果工人们认为企业改制有可能迫使他们忍受更加苛刻的工作条件,他们也可能起来反对企业的改制措施。SL集团公司是河南省一个城市的一家中型食品加工厂[3],在经历了三年的财务困难之后,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公司的决策层决定将这家企业租凭给一个私人老板,租赁时间是八年,租赁金总额是500万元。这一决定一出台,立即遭到了工人们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担忧,新的经营者接手之后,有可能让他们集体下岗。几百名工人因此而走上街头,并且用大卡车堵塞了这个城市的交通要道。但实际情况是,新来的老板并没有打算让工人们下岗,而且还准备把工人的月工资提高到800元,按照当地的标准,这已经是很高的收入了。为了说服工人们接受这个改制措施,公司专门组织工人代表去参观了这个私人老板所拥有的一家企业,想用这家企业经营良好的事实打消工人们对这位私人老板的顾虑。

然而,公司组织的参观活动,不仅没达到预想的效果,却强化了工人们对这位私人老板的抵触情绪。尽管被参观的企业的职工事先都受到警告,不许对来参观的工人代表“乱说”,这些去参观的工人代表还是想法与这家企业的一些职工进行了私下交流,从而发现这家企业管理工人的手段之苛刻,远远超过了他们的忍耐程度。在访谈调查中,SL公司的一些工人对我们说,这家私人企业的工人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一周工作7天。而且工人们每次上班前都要提前半个小时到达,排好队,听工头训话,然后,再象军队一样排队跑步进入车间。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强度很大,需要来回移动时,为了节省时间必须跑步前进。工资的标准听起来很高,但是,管理者经常利用工人所谓的“错误”克扣工人的工资。例如,如果在窗户玻璃上发现一个污点,就要扣清洁工几元钱。上厕所的时间也受到了限制,超时也要罚款。

工人代表在参观一个车间时,在一块黑板上看到了对工人进行处罚的记录,其中一个人一天被罚了三次,总额达60元。他们从这家企业的工人嘴里了解到,在进行了各种克扣之后,许多工人一个月的收入只有三四百元。各种克扣达到了名义工资的40-50%。这家企业的一位工人对工人代表说,“不论你如何努力,你都拿不到你想拿的工资,因为你不可能没有一点小差错”。因为不堪忍受这种苛刻的管理,这家企业的绝大多数老职工都先后离开。现在这家企业的大多数职工,都是当地的农民工。

当这些工人代表参观完这家企业回来之后,他们把他们的所见所闻告诉了没有去参观的其它职工,大多数职工认为他们没有办法接受这种苛刻的管理,反对将企业租赁给这个私人老板的呼声也变得更加强烈了。由于工人的抵触情绪越来越大,SL公司的管理者被迫接受工人的要求,就企业的前途进行全体投票。结果可想而之,压倒性的多数投票否决了将企业租赁给这位私人老板的方案。

管理层的腐败也是激起工人抗议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当工人们认为这种腐败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在上海第二皮鞋厂进行股份制改革时,该厂的管理者提出一个方案,这个方案只允许管理层拥有股份,剥夺了工人拥有股份的权利。[4]而且工厂的管理者还对工厂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隐瞒,想方设法从工人身上谋取好处。[5]这个方案一公布,工人就愤怒了。他们认为,工厂的领导是想通过改制谋取好处,想把工厂的财产装进个人的腰包,直接把工人的钱变成他们自己的钱。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对他们接连发出的上访信做出及时的反应,工人们开始集体上访。在2000年6月到8月的三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到市政府上访4次,每次参与者都有100多人。工人们的集体行动最后迫使政府部门出面干预,这一改革方案也因此胎死腹中。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当地法院决定对吉林市印刷厂实施强制破产。按照法院的裁决,该厂的2130万资产属于该厂的1253名职工,这些职工每人可得15000元的买断工龄费。然而,这个厂的管理者并不想执行法院的裁决,工厂领导与某些管理人员串通一气,想以改制的名义将这笔资产转入一个新办的公司。所有参与串通的人都可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普通工人则得不到任何补偿。为了防止他们转移资产,工人们一怒之下占领了工厂,而且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他们还派出代表三次到北京告状(《工人日报》,22July1999)。

显然,造成工人下岗或者对工人有其它不利影响的企业改制,现在比前几年更加容易导致工人的抗议活动。1995年和1996年,企业改制刚刚开始影响到工人的生活,工人们似乎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因为他们觉得困难也许是暂时的。但是,因为企业越来越不不景气,就业市场上的下岗工人越来越多,寻找其它工作也越来越困难,他们的希望破灭了,他们发现,暂时的困难正在变成永久的痛苦。这种社会经历极大地影响了那些尚未下岗的工人,使他们对任何一种对他们不利的改革变得敏感起来。工人们对下岗后的艰难处境的恐惧,是最近几年反对改制的工人抗议活动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

观念与抗争方式

工人们在为他们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进行辩护时,主要诉诸的是旧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概念以及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今天处境艰难的这一代工人,过去曾被官方的“工厂是公有财产”“工人是企业主人”的教条教育多年。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对这类说教并不以为然[6],但是,工人们还是坚持认为,既然他们把自己的一生都贡献给了企业,对于任何可能影响他们利益的变革,他们应该拥有发言权。相关的劳动法和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各种规定也有助于工人对这些漠视他们利益的改革进行“合法抗争”。

工人们普遍认为,他们被完全排除在企业改制的决策过程之外,是不公平的。许多企业的改制过程都与我上边提到的例子一样,具体的方案完全由管理者在幕后制定,方案的具体内容在它们正式宣布之前一直对工人保密。官方的政策规定,在制定一个重大的改革方案时,尤其是与工人利益相关的改革方案时,必须与工人协商[7],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者很少这类问题在企业内与工人进行公开的讨论。管理者的理由是,在这种改制过程中,工人经济地位的改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进行这种公开讨论只能造成混乱,阻碍改制的顺利进行。另一个经常的原因是,管理者刻意要将工人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以便他们隐瞒一自己想从企业改制中捞取一已私利的意图。

而工人们认为,没有他们的同意,管理者无权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是公有财产,他们对这些财产也拥有相应的一份权利。这种权利观念是私有企业中的工人们所没有的。正如长江制糖厂的工人们在他们写给省工会的信中所写的:

是否改变所有制的形式的问题应该由工人民主地确定。县政府不能单方面地决定这一问题……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也是改革的主体。没有经过职代会同意就改变企业的性质,没有与工人打招呼就变卖企业,都是对工人民主权利的严重侵犯。我们要求归还我们的民主权利。(《工人日报》,22July1999)

工人对工厂财产提出权利要求并不是对官方词汇的一种简单地利用。他们在旧体制下与企业度过的共同岁月支撑着他们的这种权利要求。因为大多数工人几乎一生都为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而且他们用低工资的方式,为企业的财富积累做出了贡献。他们从内心深处认为,工厂不仅是“他们”(厂长)的,也是“我们”(工人)的。所以,当太原金属构件公司被出售给山西航天公司时,太原金属构件公司的工人和退休职工怒不可遏。因为他们了解到山西航天公司实际上只对倒卖他们公司的地皮感兴趣,对他们的生产业务毫无兴趣,这就意味着这个公司的工人不久将会失去自己的工作岗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也将失去了保障。当退休职工去找公司的经理讲理,却被告知说他们对工厂的政策已经没有了发言权时,他们反驳说:“我们白手起家,一块砖一块瓦地盖起了这座工厂,怎么突然间我们对工厂的未来连发言权都没了?”一位工人说,“我们这一辈子都贡献给这个厂子了,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出卖我们工人的利益。我们将战斗到最后一个人”(《工人日报》,17January1998)。

上海xx厂的工人们也有着同样的情感。一位工人说,“他们(厂长们)不能这样卖工厂,工厂不是他们的。它属于所有的工人。我已经在这儿工作了三十年,他们不能就这样让我回家。”对企业的情感依恋也在一幅标语中表现出来,这幅标语的内容是“还我工厂”,工人们打着这幅标语上街游行,反对把企业卖给私人老板(《工会信息》,15October2000)。具有这种情感的工人认为,对于直接影响他们生机的改革,他们有权参与,把他们排斥到决策过程之外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在一些工厂,这种情感转化成了对私有化改革的公开挑战。例如,郑州造纸厂的工人在示威时,在工厂的大门口张帖了一幅巨大的红布告,上边写着“改革不搞私有化!”(Li,2001)

由此可见,工人的这种抗议活动与其它两种工人抗议活动不同,在其它两种抗议活动中,工人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反对剥削,反对违背生存伦理的行为,是对这类行为的一种被动反应(reactive)(Tilly,1976),而在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中,工人对专断的改制措施的反应不只是被动反应性的,同时也是积极性的,即他们要求参预和力图影响与他们命运有关的改制决策过程。

工人的制度性定位,不仅影响他们对所有权的理解,也影响着他们的抗争方式。反对企业改制的工人与下岗职工一样,也采取了上街游行和堵塞交通的斗争方式。作为一个缺乏制度性渠道接近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社会群体,在公共场所进行群众性的集聚,是他们表达自己要求的一个主要方式(Munger,1981:75)。他们利用这种“破坏性力量”引起政府对他们的问题的重视,迫使管理者改变最初的改制方案(PivenandCloward,1977:69)。

但是,在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中,这些抗议者也采取了另外一种独特的的抗争方式:“护厂”,即占领工厂,直接阻止企业改制的进行。他们或者把工厂的大门封锁起来,不让新的所有者进厂接管工厂的资产,或者占领整个工厂,使改制措施无法进行。他们用这种方法阻止对他们不利的改制措施的实施,迫使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管理者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例如,当SL公司的工人了解到他们的企业将被租赁出去,新的老板已经派自己的保安人员接管了工厂的时候,他们就采取了这类行动。他们冲进工厂赶走了这些保安人员,并以保护国家财产的名义,组织人员封锁了工厂的大门,防止新老板的保安人员再次进入(访谈,August2000)。因出售太原金属构件公司而引起的冲突,也造成了类似事件。该公司的退休职工为了阻止山西航天公司接管他们的企业,占领了工厂。在他们占领工厂之后,约30名来自山西航天公司的保安人员在夜里偷袭了工厂,把两名“护厂队”的值班人员赶出了工厂的大门。但是,仅仅过了两个小时,几十名工人就冲进了工厂,又把这些保安人员赶了出去,重新“夺回”了工厂。在这一小冲突发生之后,山西航天公司立即贴出一个布告,禁止该厂原来的退休职工进入工厂,并且威胁说,要停发所有参与“护厂队”活动的人员的工资。但是,太原金属构件公司的工人并没有退缩,一方面,他们继续坚持他们的护厂活动,另一方面,他们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人日报》,1998年1月17日)。

吉林市印刷厂的工人在抗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时,也采取了这种斗争方式,大约400名工人参与了护厂行动。他们的护厂行动持续了五天四夜,一直到吉林市政府出面干预并答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之后才结束(《工人日报》,2000年8月25日)。江苏省大丰市双阳纺织厂的工人占领工厂的时间更长。西方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广泛的报导。据报道,1996年,作为一项改制措施,该厂强制4000名工人集资入股,许多工人都把他们毕生积蓄的一大部分投了进去,人均投入约5,000-6,000元。这笔钱对于这些普通工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数字,比他们一年的工资还要多。然而,2001年11月,这家工厂突然秘密地申请破产。工厂的老板和其它几位管理人员摇身一变,成了新组建的公司的老板。该厂的工人不仅不能追回自己的投资,而且还要签定一项新的劳动合同,在这项新的劳动合同中,他们的工资被削减了50%。工人们一怒之下开始罢工,并且占领了工厂。这座工厂被他们占领了11天,在他们被当地的警察驱赶出工厂之后,工厂的生产才逐渐恢复(WashingtonPost,21January2002:A1)。

工人们甚至用“护厂”的方法来对抗政府官员。例如,上海的一家工厂负债累累,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想把另外一家工厂(一个塑料厂)与其合并,通过合并来挽救这家负债累累的工厂。那家塑料厂的工人听说合并的消息后,认为这种合并有可能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决定用护厂的办法来阻止合并。当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书记和行政领导来到这家塑料厂宣布合并的时候,他们吃惊地发现,工厂的几处大门都被愤怒的工人封锁了,他们根本没有办法进入工厂(访谈调查,2000年1月)。

工人们说他们占领工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他们对这份公有财产拥有合法的权利。护厂这种斗争方式,起源于中国革命胜利前夕。那时候的工人就采取了这种斗争方式。有些工人自豪地说,他们的护厂行动与1949年共产党夺取政权前夕他们的前辈们所做的事情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当时拥护共产党的工人组成“工人护厂队”保护工厂,防止国民党在撤离前破坏工厂(访谈调查,2000年1月)。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家现在支持资本家来接管企业,而企业的工人们又在用同一种办法来阻止这种接管。在采取这种行动的过程中,工人们在“他们”和“我们”之间划了一条明确的界线,为了迫使管理者和政府部门重新考虑原来制定的、对他们不利的企业改制方案,他们采取了这种“用占领促谈判”的斗争方式。

工人们为什么能选择护厂这种斗争形式?制度定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私有企业的工人很少采取这种斗争方式,因为他们并不把工厂的财产看成是“我们的”,他们对自己工作的工厂,也没有国有企业职工的那种依赖感。对于下岗职工来说,采取这种方式也是不现实的。尽管他们与反对企业改制的工人一样,也认为工厂是大家的,但是,他们没有办法“护厂”,因为他们早就被工厂赶出了大门。因此,他们只好到公共场所表达他们的不满。反对企业改制的工人,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可能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已经很久没有按时领到工资了,但是,他们仍然是在岗职工,因此,他们可以选择工厂作为斗争的场所。

但是,罢工这一工业冲突中工人宣示自己要求的最终手段,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反对企业改制的斗争中却很少采用。这不仅是因为罢工受政治条件的限制,需要更高的组织、协调水平,(这种组织和协调对中国的工人们来说,都是很难做到的),也是因为现在进行改制的许多企业都开工不足,既然他们已经没有更多的工作可做,当然也就不能再用停止工作来进行斗争了。因此,在工人们可以使用的斗争方式中,罢工并不是他们使用“破坏性力量”的一个有效的形式。罢工对退休职工也没有什么意义,尽管他们有理由反对那些造成他们生活困难的变革。因此,封锁和占领,就成了工人们保卫他们对工厂财产的权利、反对那些剥夺他们权利的“他者”的主要斗争方式。

抗争的结果

中国工人的些抗争并不代表明他们是有组织的劳工力量。大多数中国工人的集体行为都是自发产生的,因为他们的多数行动是没有组织的,也没有自己的领袖。[8]在今天的中国,官方渠道外的劳工动员仍然是难以想象的事情。但是,这些自发性的抗争,不论它发生在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由下岗职工所进行的,都给管理者和政府部门施加了压力,从而有解决问题的作用。那么这种施加压力的办法能带来什么结果呢?决定这种结果的主要因素,仍然是抗议发生的制度背景。

我所列举的一些事例显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最终几乎都会提出一个要求,通过职代会解决问题。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职代会,建立职代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了工人对企业的民主管理。然而,尽管《企业法》明文规定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审查厂长经理们提出的重大政策、对厂长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是,职代会的作用非常有限。很少有厂长经理把职代会当回事儿。在他们看来,厂长经理是企业的领导中心,只有他们才有正式的权力对企业的事情做出决定,因此,厂长经理们对职代会的态度,不是根本就不重视,就是把职代会的参与看成是走走形式(《工人日报》,1998年7月13日)。企业工会应当时职代会的一个工作机构,当工会并没有什么权力[9],这也限制了职代会的作用。

然而,当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平时不起什么作用的职代会突然变得重要起来。职代会成了工人们的一个权力资源,也成了对可能实施的改制方案进行辩论的地方。根据许多调查可以肯定地说,大多数工人对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都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但是,当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他们发现,如果他们想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且希望事情能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决,诉诸职代会可能是唯一的合法手段。他们要求职代会发挥作用,声称依照法律规定,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由于厂长经理们已经感觉到了工人们强烈的对抗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拒绝工人们关于召开职代会解决问题的要求。管理者之所以愿意做出让步,不仅是因为在法律上职代会就是一个处理与工人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的机构,也是因为政府部门希望能够尽快地使冲突缓和下来。

例如,经过几天在街头和工厂大门口的公开对峙之后,SL公司的管理者同意了工人要求,把是否将企业租赁给私人老板的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职代会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决定,以全体职工投票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做出最终的裁决。一位参与这一过程的工人说,由工人投票来决定一项与工人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在这个企业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是80%的职工投了反对票。吉林市印刷厂工人与管理者的冲突,最后也采取了这种解决办法,结果是703:1,这家企业的管理层企图通过剥夺工人的下岗补偿金组建新公司的计划被否决了(《工人日报》,2000年8月25日)。

在沈阳市的建华服装厂,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这个厂的管理者在没有告知工人的情况下,就把工厂的资产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到这家买主宣布在这家工厂进行一项革新项目时,工人才发现工厂的产权已经易主。他们立即到该市的纺织工业局进行集体上访。在工人和政府部门的压力下,该厂领导被迫将这一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工厂领导被迫将他们的秘密交易向职工代表进行了汇报。愤怒的工人将他们签定的这份出售工厂的合同叫作“卖身契”。后来职代会投票表决,结果是21:2,职代会最后决定,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停止执行出售工厂的合同,撤销厂长的职务(《工人日报》,1999年4月2日)。在上海新昌缝纫机公司的工人抗议事件中,工人的抗议活动也迫使管理者中止了企业改制计划。此后的几个月,这个改制计划几经修改,在满足了工人关于提高补偿金的要求之后,职代会通过了这个修改过的改制计划。职代会的存在为工人监督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制度化的途径,这种途径对许多私有企业的工人来说,仍然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东西。但是,就国有企业的工人而言,他们要想通过职代会来解决问题,有时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干预。只有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国有企业的工人针对企业改制措施进行的抗议活动才可能有妥善的结果。政府明确指出,在改制过程中工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地方政府不是视而不见,就是采取默许的态度。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与这些侵犯工人权益的人串通一气。例如,在事先没有与工会和职代会协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将广西省柳州汽车工业销售公司和城市制冷机厂合并。合并后,由于管理者事先做出的合并后不让一个工人下岗的承诺没有兑现,工人们进行了集体上访。但是,实际上,这个合并方案是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政府早已站在了企业管理者一边。一个政府官员对上访的工人说,“企业合并并非一定要经过职代会的同意,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合并,自己可以走人啊!”(《工人日报》,2000年9月8日)

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部门认为侵权现象有可能引起公开的抗议活动或长期集体上访时,它们也可能出面干预。有时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为了息事宁人,它们还有可能积极地站在工人一边。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的一项任务,毫无疑问,政府部门当然愿意它顺利实现。但是,对政权来说,社会稳定更加重要。因为地方政府还承担着维持一方平安的责任,它们都要尽量避免所谓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它们不能简单地用镇压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工人们没有提出政治要求,工人们提出的利益要求所依据的基本上都是政府部门平时对他们进行的宣传教育的内容,如果对这些工人进行镇压,政府在道德上和政治上都将处于一种无法自辩的境地。因此,当工人抗议活动出现时,地方政府往往都尽力安抚工人,常用的方法是表态要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承诺严厉地惩治腐败行为,以此来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稳定。

政府部门干预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的结果,因工人抗议活动发生的制度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多数私人企业(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国内的私人企业)并不直接隶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在这些企业中发生工人抗议活动时,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不是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地方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对劳资双方的冲突进行调节。如果违反《劳动法》的事实非常清楚,地方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能会为工人寻求法律帮助。对于上街游行的下岗职工,政府部门即使想帮助他们,也没有一条有效的组织途径。因为这些下岗职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说离开了我们平时说的单位体制。对于下岗职工的这种抗议活动,政府部门比较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答应给这些抗议者补发几百元生活费来平息事件(Chen,2000:62)。

然而,政府部门在处理国有企业工人针对企业改制进行的抗议活动时,干预的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尽管改革的大方向是政企分开,但是,地方政府对它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仍然拥有制度上的控制手段。这些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虽然现在都改名叫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它们实际上还是官方机构,仍然处于政府的制度性控制框架之中。一件抗议事件发生时,如何处理这一事件,这些官方组织发挥着直接的、也是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可以派出一个工作组,直接代替或者指导企业的厂长经理处理有关问题(显然,政府部门根本不可能用这种办法处理私人企业中的这类问题)。从收集到的个案和媒体的报导来看,在迫使管理者对工人的要求做出回应方面,政府部门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例如,上海的协昌公司内出现的争议导致该公司的工人进行抗议活动,他们先是在工厂区内集聚,后来又上街游行。这时,这家公司的主管部门,上海轻工集团股份公司,就派了一个副书记去与工人谈判,并且要求该公司重新考虑原来制定的改制方案。在上级机关和工人抗议的双重压力,公司的领导层不得不对这一改制方案进行了修改,职代会最终通过了这个修改过的方案。在建华服装厂,工人的集体上访也导致了沈阳市工业局的介入。该局敦促该厂通过职代会解决问题,后来召开的职代会否决了出售该厂的改制方案。当原来的买主,一个该局管辖范围之外的公司,不愿意放弃原来的交易时,在该局的鼓励下,该厂的职代会又召开了一次职代会会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因出售问题造成的纠纷(《工人日报》,1999年4月2日)。SL公司工人的对抗性行动,使该市的市政府确信,“企业的事情应该由工人来决定”(访谈调查,2000年1月)。后来召开的职代会会议和全体工人投票表决,都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上海第二皮鞋厂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所导致的工人抗议活动,也引起了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轻工集团股份公司的干预。最后的结果是,该厂厂长被撤职,改制计划暂缓执行(访谈调查,2000年1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所有这些个案中,如果不是工人起来进行集体抗争,职代会的介入和官方的干预,都不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职代会既无权,也没有地位,在绝大多数时间里,管理者完全无视它的存在。但是,职代会这种组织的存在,以及它的法定地位,使它有可能成为工人们用来挑战管理者的制度性武器。工人的公开抗议活动往往都会造成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工人希望通过职代会解决他们与管理者的冲突,他们的这一合法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几乎找不到反对的理由,政府部门通常也愿意接受。同样,如果工人的抗议没有采取公开抗争的形式,或者,这种抗争在政府看来不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面干预机会也许就比较低。工人抗议的声音越大,他们的行为越是具有对抗性,政府部门干预的可能性也越大。虽然职代会的介入和政府部门的干预基本上都是它们对工人的集体行为做出的一种被动的反应,但是,一旦它们这么做时,它们的立场往往更加倾向于工人一方。

结语:从道德经济学到工人权利

国有企业的工人针对企业改制措施进行的抗议活动,从根本上看,反映了工他们对行将到来的资本主义或者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的抵制。因为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建立有损于他们的利益。或者说,反映了工人们希望在改制之后,他们的基本生活仍然有所保障的愿望。这种抗议活动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同于那些已经处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下的那些工人(即在私有企业工作的工人)的抗议活动,也不同于那些已经离开了工业制度的工人(即已经下岗的工人)的抗议活动。私有企业中的工人的抗议活动主要是反对残酷的劳动过程和侵犯工人权利的现象,并不挑战企业的私有制性质。他们抗议的普遍方式是罢工和集体怠工。下岗工人的抗议活动与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由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所引起的。但是,它们的差别也非常明显。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要求的是生活补助,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要求的是参与那些影响到他们生存的决策过程。在抗争的方式上,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不仅象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一样,经常采取上街游行的斗争方式,另外,它还采取了下岗职工无法采取的斗争方式,即占领工厂,这种斗争方式象征性地揭示了抗争的焦点是企业产权的归属问题。

界定国有企业工人反对改制的集体行为的性质是困难的,也容易引起争议。如果说改制是许多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摆脱死亡的唯一的出路,是中国改革之必然,那么,对它的抵抗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这种斗争似乎具有其它社会中的弱势阶级所进行的抗议活动的那种“道德经济学”特征,如农民因为资本主义对传统经济的渗透威胁到他们的生存而进行的抵制资本主义向传统经济渗透的斗争(Scott,1976),在西方工业化早期工匠们抵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斗争(Thompson,1968)。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逐渐侵蚀了那种以国家大包大揽为特征的父爱主义制度,打破了国有企业职工的“饭碗”,国有企业职工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是对这种制度解体的一种自然反应。他们的这种抵抗,象其它背景下的那些具有道德经济学特征的抗议活动一样,具有“防御性和怀旧姓”,依据的是旧的意识形态的遗产,目的是维护现状或者自己的经济状况不会恶化。[10]但是,在市场经济不可逆转的大背景下,工人的道德经济抗争并不一定能有效维护和提升工人的利益。现实的情况是,即使在短期内工人们可以从政府和管理者的让步中得到一些好处,他们也无法抵挡市场经济改革这一潮流,相反,如果他们拒绝改制,他们可能还要承担更坏的结果。以SL公司为例,在租赁计划被终止后,企业一时也找不到其它的办法来解决它在财务上的困难,职工的工资和退休金的发放越来越困难,以至于许多工人后悔当初不该投票反对租赁,因为,如果企业租赁成功,至少可以保证自己的工资的按时发放。

工人们对过去美好时光的怀念,对新的劳动关系的抵抗,有时会适得其反,甚至是自我击败。1998年,安徽省一家著名的国有企业破产后,被一个私人企业家收购。新的管理者在企业内强制推行了一些改制措施。这些措施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如加强考勤,当生产指标没有完成时,降低工资,禁止工人在家属区使用工厂区的电力,增加门卫,防止工人将工厂的财物转移到家属区,等等。但是,工人认为这些措施侵犯了他们的“自尊”,抱怨说在工厂里“他们从此失去了自由”。当管理者要求他们签定劳动合同时,他们都不响应。管理者后来决定通过买断工龄的办法让一些工人下岗,用临时工取而代之。工人因此而进行罢工,在这种压力下,当地政府到法院控告该企业“没有按照收购合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问题”,最后的结果是这家企业被法院强行关闭。尽管这个判决使这个私人企业主损失惨重,但是,工人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工厂关闭了,他们所有的人都失去了工作。[11]

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揭示了在经济转型时期工人为公平和正义而进行的斗争所面临的两难处境。在工人看来,他们过去几十年的低工资,不仅是对国家的工业积累所做的贡献,也是自己个人的福利投资。企业一改制,无形之中自己的福利投资就被全部或者部分剥夺了。我所收集的个案和有关的报导说明,在这一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改革过程中,工人普遍地被忽略、排斥,他们的权利遭到侵犯。但是,当工人越来越受制于资本主义市场力量的时候,对于如何在新的经济关系中确定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在认知上和政治上都缺乏准备。这种状况与旧体制的影响有关,也与当前的政治限制有关。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工业结构中,工人的利益是由家长式的国家制度来保障的。但是,这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不同—这一制度是西方工人阶级为争取自己的权利所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而中国旧的父爱主义的福利制度,来源于一场革命性的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由以工人阶级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权自上而下推行的。因此,中国的工人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缺乏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他们基本上没有从事这种实践的必要和机会。他们很自然地把自己的利益与家长式的工作单位紧密地在了一起。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过如何在这一制度之外去界定自己的利益。

当市场经济改革瓦解了社会主义的家长式体制,工人们不得不面对这类问题时,他们发现过去的生活经历,不能给他们提供任何经验。而且,他们也没有制度上的机会形成同管理层抗衡的力量,来争取较为公平的改制结果。他们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组织活动,而这种独立的组织活动,不论是对他们阶级意识的发展,还是对他们在新的所有制下界定和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的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官方的工会并非一无是处,但它显然不象阶级的组织,不代表有组织的劳工权力。因此,工人的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他们所提出的要求多多少少都与过去的政治说词以及过去的所有制观念有关,他们所争取的权利,

是过去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经难以实现。在界定自己的利益和陈述自己的要求方面,中国的国家职工还没有找到一种合适的语言和观念。

然而,在反对改制的工人抗议活动,即使是道德经济学倾向的,也有助于他们形成集体体验,从而形成阶级意识。在19世纪的欧洲,在工人阶级的抗议活动中,扮演领导角色的就是城市工匠。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城市工匠的传统利益和生活方式造成极大破坏。巴灵顿-莫尔(BarringtonMoore)(1978:152)发现“当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工匠们认为,他们在道德上受到了侮辱。他们愤愤不平的根本原因是失去了所谓的自古以来就有的权利。”他们的集体行动是对毁灭他们权利的无产阶级化的一种反应,但正是这种抗议活动激发了他们的阶级意识,开始了“阶级形成”的过程,使他们称为西方工人运动的先驱力量。把中国国企工人同西方工业革命时代的工匠类比,似乎有点不伦不类。但他们确实有相似之处,就是反对资本主义市场对他们传统权利的的侵害。这些集体体验本身,并不等于新的阶级意识的出现。但是,这些集体体验也许会启发工人,帮助他们认清自己在新的劳动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和身份,使他们对自己与与雇主和国家的关系有更切合现实的深刻认识。事实上,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腐败行为,已使工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了他们与管理者的对立。大丰市的一位工人在罢工时愤怒地说:“当官的吃的是工人的!”(WashingtonPost,21January2002:A1)。

然而,中国的国家职工能否把他们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抗议活动上升成一场工人运动,在不可逆转的市场经济中努力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取决于在中国会不会出现一种全局性的结构性变化,即工人能否获得进行独立的组织活动的政治空间。这种前景也许还很遥远。但是,2002年3月发生在辽阳的大规模、跨企业的工人集体抗议活动说明,工人已经开始意识到组织起来的重要性。虽然在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的情况下,这种抗议活动都难以持久,但是,中国的工人阶级可以从这些经历中学会如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新界定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

[1]我和我的研究助手在这两个发生了多起工人抗议活动的城市进行了访谈调查,调查对象中有与这些抗议活动有关的工人、工会干部,也有企业管理人员。

[2]Tarrow(1998:19-20)把机会结构看成是政治斗争中的某些客观存在,它们是连续性的,但未必是正式的、永久性的或全国的性的。机会结构能鼓动人们从事抗争性政治。McAdam、McCarthy和Zald(1996:10)阐述了对集体行动的组织过程产生影响的机会结构的四个方面:制度化的政治体制是否开放;支撑政治运作的各个精英层是否稳定;精英联盟是否形成;国家进行镇压的决心和能力。这四个方面的变化会对集体行动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3]这里所提到的有关SL公司的情况来源于我和我的研究助手在2001夏进行的访谈调查。

[4]有关上海第二皮鞋的情况来源于我2001年夏进行的调查。

[5]有些工人认为,尽管厂里在主要业务方面赔了钱,但是,在出租房屋和炒卖股票方面有很大的收入。

[6]例如,西北地区的一个省工会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4%的被调查者认为,说“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与事实不符。1997年ACFTU所进行的调查也发现,工人中存在着一些不满情绪,他们抱怨说,“现在厂长经理是真正的主人”,“工人已丧失了所有权利,不过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140-182页)

[7]例如,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劳动法》的文件规定,企业裁减员工,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和工人。工会和工人有权对这类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参见:中国工运学院工会系,2000:231.

[8]就目前而言,大多数抗议活动都是自发性的,但是,在一些规模很小的工人活动中,已浮现出一些有组织有领导的迹象。参见ChingKwanLee对辽宁省一个城市的工人骚乱的微观动员过程的研究。2002年3月在辽阳出现的大规模的、跨企业性的工人抗议浪潮也表明,独立的组织活动已初露端倪。

[9]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的省、市、区工会,实际上是政府架构的一部分,对于它们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出现的侵犯工人权益事件,它们有能力干预,并为之寻求一个有利于工人的解决办法。企业里的工会则不然,它们虽然在从属官方工会,但是,它们不属于政府机关。相反,它在组织上直接受制于企业管理层,在具体行动上常常要屈从于企业管理者。这是企业工会难以发挥工人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10]有关道德经济学方法在工人抗议研究上的应用,参见:Posusney,1993;Kopstein,1996.

[11]这一个案转引自Feng(200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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