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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产业资本的跨国流动呈现日益加速的趋势。实证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发展中东道国目标产业市场集中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本文对跨国公司进入下我国零售产业的市场集中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
关键词:FDI市场集中零售业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零售商业资本的跨国流动呈现日益加速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大型国际零售商的国内市场饱和,急于寻找海外市场之外,零售业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渗透性的加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零售业对外投资的推动力。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各国政府对经济和贸易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各国对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有所降低或减少。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零售业取消对外国商业资本在区域、数量和股权等方面的限制,对外资实行全面开放。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随着中国零售市场的逐步开放,世界50家最大零售企业中的70%已进入我国。2005年全国商业连锁企业前30强中,7家外商投资连锁企业合计销售额为967.9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了21.2%,占30家连锁企业销售总额的19.7%。
FDI与产业市场集中的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
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分析范式认为:在竞争性产业市场中,只要有进入的发生,不管进入是国内的还是来自国外的,就必然会对这一产业的市场结构产生影响。Dunning(1975)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结构效应提出了“二阶段”效应模型,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的进入,将使东道国产业市场的竞争加剧,当地厂商被大量淘汰、并购,市场集中程度将随着厂商数量的减少而上升。普遍的实证研究表明:FDI与东道国目标产业市场集中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从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比较而言,在同样的直接投资进入下,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集中效应要强于发达国家。
跨国公司的进入导致发展中东道国市场集中提高的结论还是相对明确和被学者认同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秘鲁、智利等国,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产业市场集中度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在巴西和墨西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Connor(1977)康纳发现外商企业在当地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与市场集中和另两项衡量市场不完全程度的指标(产品差异和相对市场份额)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譬如1970年,在四厂商集中率(CR4)达50%及以上的高集中产业中,跨国公司在墨西哥的投资企业的销售份额占到总量的61%。与此同时,在低集中产业(CR4<25%),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产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却只有10%左右。Fajnzlber(1976)对智利的研究发现,由跨国公司占支配地位的产业中,有2/3的产业最大四家厂商(也包括当地企业)控制着整个产业95%—100%的经济活动。一些经济学家通过计量分析方法也证明了发展中东道国的一些开放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与外商投资(独资或控股)企业间的正相关关系。
FDI与我国零售产业市场集中的实证分析
由于零售企业单店的规模经济会受到某一地域市场规模的限制,因此零售业长期被认为是规模经济不明显、进入壁垒低、竞争充分的原子型产业。但跨国零售企业大规模扩张的现实和最新的理论研究表明:相对于生产企业,零售企业的规模经济更为明显。Cioni和Milleri(1989)、Thurik和Koets(1984)的研究认为,零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在规模经济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零售企业除了可以通过采购成本的节约、固定成本的分摊、风险抵御能力的提高、单位面积交易量的增大等多方面降低其成本之外,还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连锁经营模式,低成本的“复制”扩张来实现较强的规模经济。Mcclelland(1962)等采用统计成本方法的实证研究支持零售企业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2004年沃尔玛销售额为2852亿美元,家乐福为726亿欧元,中国零售业排名第一的上海百联为676.27亿元。由此可见,跨国零售商的规模经济优势和资本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根据资料显示,目前外资零售商以资本优势、成熟市场的赢利为基础,利用中国企业规模小、负债高、利润低的不利现状进行“零售倾销”的战略。譬如沃尔玛美国公司与国外公司在净销货额中的比例分别为77.38%和16.29%,而息税前净利的比重却分别为88.58%和11.42%,即77.38%的销货创造了88.58%息税前净利,本土市场对海外市场是有明显的补贴的;家乐福为进入外国市场,对国外市场也有不同程度的补贴,对美国市场的补贴尤其明显,12%的净销货,2%的息税前净利。跨国零售商成本优势和“零售倾销”战略的相互配合,必将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促使我国零售产业市场集中程度提高。下面本文通过实证检验跨国零售商大规模进入下我国零售市场的集中效应。
产业组织通常用来衡量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是CR4、CR8,即产业内最大的4家或8家厂商的销售额占产业总销售额的比例。由于零售产业同一区域市场内的企业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而在不同区域市场的企业并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忽略零售业地区市场独立性特征,简单地以全国零售产业内最大的前4家或前8家零售商的年销售额之和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来计算CR4、CR8,则会把并无明显竞争关系的各个地区市场的零售企业划归到竞争关系中,必然会使零售产业集中度的计算结果偏小,从而夸大了零售产业的竞争程度。因此,本文选取GDP超过千亿的10个城市的相关资料计算各个城市的市场集中度CR4,在此基础上,以各个城市的市场集中度CR4为基数,以该城市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十个城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和的比率为权数,来计算我国零售产业的地区市场集中度(见表1)。
从表1可以发现,除个别情况外(广州2001年,天津2002年,沈阳2002年和杭州2003年的CR4略有下降,但下降的幅度并不大,均在1%之内),各个城市的市场集中度持续上升,跨国零售商进入时间较早、投资规模较大的上海、北京、深圳的市场集中效应尤为明显。从十个城市的加权集中度来看,我国零售业的整体集中趋势非常明显,产业集中度每年以超过20%的增速增加。
目前,跨国零售商在我国零售市场仍处于规模扩张阶段,其市场势力并不明显,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零售商市场势力的特殊性。由于零售商是介于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专业化交易商,这使得零售商可能既有买主势力又有卖主势力。赵玻静态地分析了零售商买主势力的福利效应,认为零售商的市场控制程度越高,其实施买主势力将价格定在低于竞争性水平的能力越强。制造商供给曲线的弹性越低,零售商实施买主势力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越大。除此之外,可能的动态效应也应该引起关注,特别是零售商实施买主势力,可能导致生产商长期生产能力的破坏,从而最终恶化全社会的福利。譬如,零售商实施买主势力降低制造商的价格,由此减少他们的收入,使得制造商难以进行必要的再投资,最终不得不退出市场。相似地,当制造商预期拥有市场势力的零售商可能使用制造商的承诺进行机会主义行为时,制造商就不愿意从事新的投资。更为重要的是,零售商的市场势力可能导致政府对流通渠道控制力的丧失,进而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沃尔玛建立起来的国际供应系统使它自己成为洪都拉斯和孟加拉国等国工业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沃尔玛的影响力不仅存在于整个工业链中,并且在农牧业部门也有影响。联合国棉农组织的一位高级官员说,拉美国家如果不考虑沃尔玛和家乐福的采购与销售计划,他们就无法制定本国的农牧业政策。如果零售商还具有卖主势力,可能使零售价格高于完全竞争水平的社会最优价格,社会福利将进一步恶化。
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研究了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跨国零售企业进入可能使东道国产业市场集中程度提高,跨国公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势力,对东道国的社会福利造成负面效应。通过分析可以得到以下政策启示:
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惠税收政策
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大致是内资企业的40%。税收优惠强化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也相应地加剧了内资企业的技术、成本劣势。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不仅不利于形成跨国公司和内资企业的有效竞争,而且对我国产业发展、社会福利都有消极影响。威勒和莫迪对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中东欧经济转型国家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投资环境、产业配套能力已经比较完善,跨国公司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因此,取消外资企业的普惠税收政策,营造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而且会优化外资结构,促进产业发展。
制定规范和统一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跨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我国利用FDI的计量研究表明,吸引FDI对于促进中国国内竞争有较强的制度效应。但不容忽视的是,规模经济的必然要求和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可能导致跨国公司从事反竞争行为。因此,应通过反垄断法规,防止企业滥用市场势力实施的垄断性协议行为和反竞争的兼并行为,形成市场的有效竞争。
消除地方保护障碍,鼓励国内企业重组和优化产业资源配置
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振兴法》的核心部分,就是推动产业内企业间的合并和兼并,促进规模经济的利用。进入90年代,来自国外竞争压力的增大,日本政府进一步放松对电子、信息通讯、金融业企业兼并的管制,促进资产重组。我国应消除企业兼并的地区障碍,鼓励产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优势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玻.零售商市场势力及其福利效应[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1)
2.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