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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政府因素对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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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政府因素对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摘要: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新世纪,以科学研究为基础进行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源泉,也成为各国抢占全球经济竞争制高点的关键所在。而企业是运用科学研究的成果,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主体和枢纽。只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整体的提高,才能实质性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技竞争力。因此,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发挥政府的参与和推动功能,通过引导、激励、保护、协调、组织等方式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政府在新环境下工作的重要内容。美国正是通过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持才显示了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1.政府因素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

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是政府,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具体来说有:(1)制定、评价创新政策及相关的国家科技活动计划,使其与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目标一致。(2)为激励和刺激创新发展设立一系列手段和机构。(3)政府利用其权力直接参与或辅助创新。(4)政府对一些重大创新项目可以直接组织实施。政府在研究与发展的拨款、教育机构的加强、创新资金的融资、人才的培训、产业与企业间的技术协作的组织协调等各方面均起着关键的作用。

2.美国企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内容

2.1法律制度是企业创新的有力保障

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制定各项法律和政策不遗余力地推进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法律,消除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因素,确保了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企业的现代化、规模化发展程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为企业的创新营造有利于自由竞争的环境。而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企业的法律地位,对保障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1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支持体系

1)《中小企业法》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明确了中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并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咨询、政府采购等各方面提供了十分具体而富有成效的帮助和支持。

2)《联邦技术转让法》美国的技术创新法始于1980年,被称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该法案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科研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该法实质上将技术转移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任务之一。

3)《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年,美国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根据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相应设立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所有联邦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和联邦实验室)将R&D经费的一定比例竞争性地授予小企业。此外,该法还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活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私营部门将联邦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商业化。

4)《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1992年10月,美国颁布了《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该法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2.1.2专利制度是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

专利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它是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是技术创新核心制度之一。早在200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对专利制度所做的评论中指出:“发明者从其发明中没有特别的优势(根据1624年以前的英国法)。专利制度改变了这一点。它是在发现、新产品和有用的事务中的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在美国80年代制定的《伯顿法》,它的核心就是由政府经费所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并且给发明人以奖励,这对于美国专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2金融扶持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平台

2.2.1美国的风险投资政策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上讲,指对具有高风险项目的资本投资。狭义指对高科技产业与项目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特点的投资。风险投资本质上是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但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及运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需要良好的宏观环境与政策的扶持,再加上政府行为可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市场环境条件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政府应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扶持。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政府和民间携手共进,促进了风险投资事业的繁荣。首先,1978年,美国劳工部放宽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有关条款,允许养老基金有条件地介入风险投资事业;第二,1978年和1981年美国国会两次下调了长期资本所得税,长期资本所得税的最高税率由49%下降到28%,后又下降到20%;第三,美国劳工部和国会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合法性,为专业管理人员与风险资本的结合创造了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第四,NASDAQ小型资本市场的建立,使风险资本能够顺利退出企业,实现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

上述这些措施的实施,使风险投资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美国风险投资已形成了一个政府直接支援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并立、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20世纪50年代的半导体硅材料、70年代的微型计算机、80年代的生物工程技术、90年代的信息产业、20世纪前后的网络经济等,都离不开风险投资的身影,他们都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完成产业化并最终获取巨大回报的,从而奠定了美国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2.2.2政府资金为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在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因为新技术、新商品的新市场不成熟,创业者的经验不足,2/3的技术创业企业,在其产品未大规模进入市场前就已消亡,从25万美元到600万美元是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空白点,被称为是中小企业的“死亡谷”。因此,运用金融政策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非常重要。(见表一)

2.3财税政策是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

2.3.1税收政策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刺激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总之,实证研究支持税收优惠促进一国R&D投入的结论。[1]美国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支出分担创新主体一部分风险成本,增加企业创新的收益预期,从而为企业自主创新注入了动力。如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3.2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企业创新的蓬勃发展

政府采购正在日益成为政府扶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手段,这在美国表现的最为突出,在硅谷创立初期,订单中有1/4来自政府,政府采购合同在一些公司(如惠普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一般采取合同的方式,合同包括各种不同的类型,如内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特许合同等。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则是公开性、非歧视性和成本最低化,而且一般都通过法律对采购的执行程序做出明确、严格的规范。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局内专门设有小企业采购代表处,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向中小企业的采购。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额的约30%给予中小企业,达600亿美元。[2]

3.对美国企业技术创新中政府作用的总结

3.1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必要条件

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包含着外因的作用。美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也是如此,作为其发展外因的政府的强有力支持是美国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广泛的资本来源、优惠的税收政策、发达的社会体系等等无不体现了美国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3.2“鼓励成功、宽容失败、崇尚创新”为美国企业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美国是一个崇尚自由和变化的社会,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勇于创新和不断进取的社会文化促使每一个人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3.3充足的资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保证

美国资金来源广泛,多渠道多层次,政府不仅给予直接的资金支持,还积极发展风险投资,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发展壮大。

3.4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使企业技术创新解除后顾之忧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美国政府制定许多计划如“美国竞争力计划”等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尝试等多方面的服务,整合社会资源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企业发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