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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决策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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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决策机制管理

内容摘要:目前,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焦点是公司治理结构,而忽视对这一问题的主体——“人”的道德性研究;加之对制度范畴以及决定行为选择的个人期许内容理解上的局限,它们共同构成了当前公司治理研究陷入困境的原因所在。由于道德约束作用的发挥需要从自我约束与外在压力共同进行,本文通过重构“人”的行为决策模型,对其行为类型进行划分,指出当前公司治理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

关键词:公司治理制度道德行为决策

长期以来,人们将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的焦点放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认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从激励与约束两个方面有效地解决因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问题,并在经理人、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之间产生制衡作用。

自经理革命爆发以来,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数次重大创新,并解决了不同阶段公司治理中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然而,这些创新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夸大了作为有形存在的制度在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中的作用,即制度几乎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今日的企业公众信任危机?现行的制度内涵究竟能不能通过特定的演进机制达到从根本上规制人们行为之目的?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创新的突破点到底在哪里,又应该如何突破?这一系列问题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失范行为的决策机制

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本文将公司治理问题中,行为人出于私利的考虑,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形成重大(即时或潜在)危害(包括显性与隐性)的行为,称为“失范行为”。因此,“失范行为”成为本文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着眼点。从而,要解决公司治理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失范行为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由于公司治理问题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生产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激励、规制与防范机制。以往研究将行为人视为“经济人”,因而忽视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其他属性。事实却是,人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从来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并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于“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分析结果最终导致囚徒困境,也说明必须要正视行为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属性。在此意义上,公司治理危机可以表述为行为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导致失范行为产生的决定机制在于:在存在机会主义的情况下,在经济利益或道德声誉选择中,行为人发现前者所带来的短期利得要远大于后者所可能带来的长期利益;而其实现机制则在于:道德机制作为一种软约束,并不能发生即时作用与强制作用的效果,而只能依靠个人的道德自律与社会舆论监督。

这也就是说,正如前文所揭示的那样,在个人内在约束机制与外在的社会约束机制之间,恰恰是对前者的忽视(不仅是理论研究,而且包含实践操作)所产生的对后者弱化效应的累积导致了现今的公司治理危机。因此,有必要将道德机制纳入到公司治理框架中来,并在二者之间建立某种合理的关联。

道德机制的内涵

由于道德因素的内在化与难以衡量的特征,导致了人们对其作为公司治理环节的担忧。我们意识到,作为外在机制的制度本身具有刚性特征。根据不完全合约理论,作为特定合约安排的制度,均存在固有的内在缺陷:由于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不可能写出来;或者即使写出来了,也由于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执行。因此,传统上,制度总是在以其自身相对固定不变和有缺陷的内容,应对不断变化着的外在,这里就存在着重要的逻辑归演谬误。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断变化的外在主体是公司治理问题中的个人。作为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的要素,人同时也是最不稳定的要素。对这样的复杂体,只有充分的道德约束与有效的外部监督有机结合,并且适应外在变化实现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变,才能从根本上把握这一矛盾。

同时我们也充分意识到,道德不仅是自我约束机制的起点与重要内容,而且能够创造重大的社会价值,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就是,它“之所以是和蔼可亲和值得赞扬的品质,不是因为它是自我热爱和感激的对象,而是因为它在别人心中激起了那些激情”。其隐含的逻辑在于:首先,人生活在特定的群体中;其次,这一群体中的各成员共有一套非正式的,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再次,如果该群体的成员开始期望其他成员的举止行为将会是正当可靠的,那么他们就会相互信任,从而道德、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为有效。也就是说,个人可能会因为自身的道德行为而无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牺牲不是无条件的,这样做的结果会形成一个人人都受益的制度环境。

道德机制的前提假设及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基于深入探讨的考虑,本文作出以下假设:本文所探讨的行为人是指公司治理问题中的“个人”;行为人受到公司与社会双重制度的约束;行为人具有最优决策能力,并有能力为自身选择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着重探讨人的长期活动,而非短期行为;引致道德风险的是“失范行为”。

(二)模型构建

研究发现,人的行为选择决策由自身预期所决定。传统观点认为,当人们认为失范行为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守规经营带来的收入的时候,失范行为就会发生。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制度范畴中非正规制约的引入意味着,于企业之外,还存在着社会对个人的奖惩,亦即守规奖励与因道德风险而导致的机会损失。由此失范行为的决策机制就转变为:

因失范行为产生的超额利润-因道德风险所导致的机会损失>守规奖励

并且以此为前提,本文根据对守规、失范行为是否给予相应的奖惩,将人们的行为选择予以类型划分(详见图1),以便于深入分析的需要(注:X点以左表示人的守规活动没有得到任何奖励,X点以右表示守规活动开始得到奖励;同样,Y点以下表示人的违规活动没有得到任何惩罚,Y点以上表示人的违规活动开始受到惩罚)。

在区域1,失范行为一定会发生。在缺乏奖惩机制的情形下,人不会因失范行为得到任何惩罚,人的守规行为也得不到任何的奖励,真诚老实者吃亏,虚伪奸诈者得计,人的失范行为能为他们带来超额利润,并且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风险。因而必然导致逆向选择。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个腐败、无序、缺乏生命力的社会。

在区域2,失范行为不会发生。由于失范行为一定会受到严惩,而守规却得不到任何奖励,因此尽管失范行为不会发生,但是人们缺乏进取的动力。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个缺乏发展力的社会。

在区域3,失范行为与守规经营并存。在这种情形下,失范行为不会受到惩罚,而守规行为会得到奖励。如果失范行为得到的实际利得要大于守规奖励,则失范行为发生;反之,人们会守规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一个机会主义盛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

由于外在机制趋于完备,区域4被划分两部分。在4.1,由于失范行为给违约者带来实际利得要大于守规奖励,因而失范行为仍然存在;而在4.2中,情况则截然相反,内在治理与外在治理的奖惩机制得到最优配置,人人守规经营,因而是追求的理想状态。

基于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特征,这一模型同时揭示了基于人性恶与人性善两种假设前提下,公司治理发展面临的不同路径:1→2→4和1→3→4。由于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现状是:守规奖励缺失,而对失范行为的惩罚也很不力,因此是处于区域2。其发展路径应当遵循:1→2→4。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模型中的守规奖励与因道德风险而引致的机会损失,从企业与社会两个层面的奖惩加以解决;但是“因失范行为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并不能因为上述措施的采用而有任何减弱程度,在我们看来,程序规范是唯一的应对手段。

当前公司治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社会正义观的重建与重视

社会正义观是一种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道德,它能在人们心中引发一种“一般的共同利益的感觉”,并产生人们所说的“公共的效用”。与公司治理相联系的正义观应当包括:以公司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关键;为公司利益相关者最大化地谋取利益是个人价值的最高层次的体现;个人的努力以及作出的贡献能够为社会承认并得到相应的补偿;个人的失范行为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与严重惩罚。

(二)人才市场作用机制的发挥

由于社会正义观而形成的体系或体制必须人人遵奉才能发生效力,这就使得社会因个体违规而承担的代价非常高,所以如何防止人们的失范行为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却又是正义观本身所没有回答的。

与公司治理相联系,问题的可能答案在于:人在作为一种竞争性资产可自由流动时,必须要有这样一种机制,使他过去的行为成为其现在与未来被选择的最重要的尺度之一:他的业绩作为市场积极评价产生的重要依据;他的重大失范行为将可能产生被永久淘汰严重后果。这样一种机制,就是我们所倡导的人才市场。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当前的人才市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所蕴含的道德作用。

(三)中间组织的兴起

人才市场对人的全面评价客观上需要完备的信息。要保证客观的信息收集、传递,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监督系统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必须要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公司治理相联系的这种中间组织首先必须具有市场信息收集与传播机制职能;其次,应该具有根据信息进行评价的功能,并且在这一功能上具有权威性(这些为现行的社会征信系统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中间组织存在的宏观意义在于,在高度的个人主义情况下(根源于个人选择获益最大化的原理),中间组织的存在能够平衡个人主义传统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社会处于相对的均衡状态。

上述三个策略的内在逻辑在于:在信息高度不完全的情况下,契约的监督只能依赖于每个人的道德自律(诺斯称之为“第一方监督”),而社会正义观恰恰是当前社会道德系统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引入人才市场这一竞争机制,是减少“道德风险”的有效办法;尽管道德自律的程度是别人无法监测的,但道德自律的结果却是可以观察到的,这为诸如社会征信系统等中间组织的兴起提供了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休谟.道德原则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

2.张曙光.经济学(家)如何讲道德.三联书店,2001

3.张维迎.信誉问题的法律基础.经济研究,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