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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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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证监会和深沪证交所公开处罚的统计,认为处罚的违规行为以未及时披露为主,处罚的手段单一,责任不明,效果不佳,致使上市公司一直存在着违规成风与累罚不改的现象。本文以具体数据进行了说明。

我国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截止2006年12月31日,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1421家,总市值超过90000亿,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牵涉极大。上市公司在结构、管理等方面号称最为规范。然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中国证监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处罚即为明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时间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经加工整理,分类标准为:信息披露不实放入虚假陈述,不披露为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如果未补充披露同时计入重大遗漏。由于处罚通知书只有一份,而同一公司所受处罚的原因可能有多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表中分开计算,故最后一行比重之和不为100%。比重栏为上一行合计数占处罚总数的比重。

一、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性质统计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2—2006年中国证监会共处罚167次,涉及上市公司76次,其中有四个公司各被处罚两次,实际被处罚的公司为72家。表2和表3则分别给出了上海证交所近四年和深圳证交所近五年的公开处罚统计结果。

根据证监会处罚的依据和定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性质可分为三类:

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及时披露年报和中报,如重庆东源2003年2月11日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另一类是对重大事项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如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四通高科共有5笔借款总计金额18750万元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4份总计金额97000万元,上述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还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因此,同时计入本条和重大遗漏。

2.虚假陈述,即在报告中虚构数字和业务。如银广厦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

3.重大遗漏,指对于重大事项和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或按期披露,此类行为也会造成信息失真,但只要不是主动虚构,就未计入虚假陈述。如纵横国际2000年年报中未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

从表1中可得,中国证监会处罚中,三类性质的违规比例都在总额的50%以上,表明都是上市公司经常违反的形式。但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和重大遗漏比虚假陈述比例较高。如果去掉2002年的数据,则未及时披露为68.8%,重大遗漏为60%,虚假陈述为54.29%。从表2和表3来看,信息披露不及时占明显的多数,说明上市公司更大程度上是通过隐蔽的手段进行调控,而不再仅仅是造假。

另外,证监会所处罚的公司有近三分之一既有虚假陈述又有重大遗漏。这表明,部分公司为了进行报表粉饰是无所不用。深圳、上海证交所在这方面较少,主要是处罚权在证监会,交易所不进行处理。

二、处罚手段

表4、5、6分别给出了证监会、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的处罚手段统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规制度或者所作出的承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由于权力上的差异,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以罚款为主,而深圳、上海证交所则以公开谴责为主。在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时,手段较为单一,证监会一般是对公司罚款,数额在3万元—60万元,依程度不同而变化,对直接责任人也是警告加罚款,数额多为3—30万元;深圳、上海证交所也用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方法。

从案例来看,证监会和两个证交所都基本按法规进行了处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三、违规成风与累罚不改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五年内合计共处罚264次、186家。

从表7来看,总共处罚了186家,而我国上市公司即使加上已退市的也不到1500家,被处罚公司超过了10%,其比例不可谓不大。整体环境的不佳将会大大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事实上,我国股市指数在宏观经济一片大好的背景下居然会从2001~2005年连续下跌近五年,也表明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失望。

从处罚效果来看,应该说,处罚的作用不大。首先,同一年度内被两次处罚的就有十一家公司(上海科技、ST实达、哈慈股份、金荔科技、达尔曼、阿继电器、草原兴发、重庆东源、内蒙宏峰、海王生物、通化金马),可见,这些公司对处罚的轻视;其次,在缺少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年数据的情况下,五年内被处罚四次的有两家,被处罚三次的有12家,45家被处罚两次,充分体现了各上市公司对处罚的态度。

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管理层才有牢狱之苦,如银广厦,而一般的处罚手段,如警告,公开谴责,数万至数十万的罚款,对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来说都如隔靴搔痒。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所做的统计分析显示,在最高年薪前20名中,无一例外地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年薪平均值达到29.08万元,比2004年提高了5.45万元,上升幅度为23%,体现了上市公司高层管理的大好“钱景”,相对于区区数万元的罚款(众多董事通常为3-5万元,一般只有董事长或第一责任人的罚款才较高,而董事长的年薪也相应较高),保住位子显然比被公开谴责或罚款更划算。如科龙电器高管2004年的最高年薪为450万元,排名该年度第一,2003年也以400万元排名第一,但该公司2004年的年报显示,每股亏损0.065元。

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的情况下,投资者无法知道高管为何在业绩平平的情况下依然如故地拿着高薪,信息不对称和委托—问题一并显现。

四、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上面,一般有三个人签名承诺对报告负责: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从表4、5、6的处罚统计中可以看出,因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受到处罚的首先是上市公司,在三个表中都达到92%以上;其次是公司负责人,在三个表中都达到80%以上,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的财务人员的责任则相对要轻得多。

从表4中证监会的处罚来看,处罚中认定与财务负责人相关的有31.58%(不包括银广厦,该公司当时处于司法处理中,处罚书中声明等待司法结果),然而这个数据包括了兼任董事的财务负责人,如果不计入董事,仅仅是以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而受到处罚的,则只占处罚总数的18.42%。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中涉及到财务负责人的更少,只有区区数起,另有部分处罚中说明是高层管理人员,未指明是否涉及财务负责人。

结论:仅仅是以公开处罚为例,尚未考虑众多内部处罚,信息披露状况已令人触目惊心,而尚未发现、处罚的违规行为还不得而知,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所做的还远远不够,且这一趋势尚未见有好转。如何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一直是我国需要关注、解决的问题。